□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经济合同由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款,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承付手续的办理:付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异地托收承付凭证及其附件后,交供应部门等核对验收。承付货款有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方式,由收付方选用,并在合同中规定。验单付款的付款期为 3 天(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为 10 天(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单位应在付款期内决定是否承付,其中如要拒付,必须填制拒付理由书于承付期内送交开户银行,否则银行自动向收款单位付款。
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如表 1.17 所示。
托收承付的具体办理是(如图 1.3 所示):销货单位发出货物后,应当及时委托银行收取货款。收款单位需向银行提供商品交易单及货运证明等。收款单位在办理托收结算手续时,可采取邮划和电划形式。
表 1 . 17
( 5 联) 邮 中国工商银行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回 单) 1
委托日期 19 年 月 日
收 全称 付 全称
款 帐号 款 帐号或地址
第 号 委托号码:
单 开 户行号
位 银行
单 开户银行位
托 收人民币: 金额 (大写)
附件 商品发运情况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合同名称号码
附寄单证 张数或册数
备注:
款项收妥日期
19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开户行盖章)
月 日
此联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给收款单位的回单
单位主管: 会计: 复核: 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