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信用与商业信用的区别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以商品形式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换直接联系的信用方式。包括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预付定金以及预付货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而租赁信用从融通物资的形式上看,虽然与商业信用类似以商品形态提供的信用,并分期交付租金,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1. 业务关系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的业务关系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三个方面,租赁公司不是中介人,而是当事人、融资人。商业信用则只是双边关系,只是在供货人与购货人之间发生的业务关系。

  1. 转移的权利不同

商业信用实质上是一笔现金交易,商品的供需双方对设备买卖通过购销

方式转移了所有权;即或由于购货单位资金一时不足,而由销货方允许购货单位在购入设备后分期付款,并收取延期利息,所签订的也只是购货单位与供货单位之间的购货合同,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都属于购货人。而融资租赁信用中的租赁购货合同,则是出租人根据承租单位指定的设备及其条件与供货单位签订的,是三方合同的当事人,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于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

  1. 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采用商业信用形式购入生产设备,由于所有权已属于购货单位,购货单位应记入企业的固定资广帐目,并据此按规定提取折旧。在租赁业务中,尤其是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租赁业务,承租人不必将租入设备列入固定资产帐目,也不提取折旧。我国目前在实际情况中,租赁设备大多数在租赁期结束时作留购处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所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帐务上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帐,并相应提取折旧,作交付租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