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的程序

  1. 董事会作出募集公司债的决议

该决议应以特别决议进行。决议中,应就公司债的内容以及公司债募集事项加以决定。

  1. 缔结信托契约

董事、监事约定第三人为全体公司债债权人的受托人,与其缔结信托契约。受托人的资格以金融或信托业者为限。

  1. 董事、监事申请募集公司债的审核

董事、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申请进行募集公司债的审核,经核准后才能募集公司债。申请由半数以上董事及至少一名监事提出。

申请审核的事项如下(另外还须加具公开说明书书):

  1. 公司名称;

  2. 公司债的总额和每张债券的金额;

  3. 公司债的利率;

  4. 偿还公司债的方法和期限;

  5. 偿还公司债的款项的筹集计划和保管方法;

  6. 募集公司债所得款项的用资计划和保管方法:

  7. 公司债发行的价格或其最低价格;

  8. 公司股份总额及已发行股份总额;

  9. 以前已经募集公司债者,其尚未偿还的数额;

  10. 公司现有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及无形资产后的余额;

  11. 最近三年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盈余分派或亏损弥补的议案等各项表册,开业不足三年者,所有开业年度的这些表册;申请日期已逾年度六个月者,应另送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12. 公司债债权人的受托人名称及约定事项;

  13. 代收款项的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14. 有包销或代销机构者,其名称及约定事项;

  15. 有发行担保者,其种类、名称及证明文件;

  16. 有发行保证人者,其名称及证明文件;

  17. 对于以前已经发行的公司债或其他债务,曾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

息的事实者、其事实及现状;

  1. 能转换为股份者,其转换办法;

  2. 董事会决议募集公司债的议事录;

  3. 公司债其他发行事项或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能转换为股份者,其总额与已发行股份总额之和超过股本总额时, 应先修改章程增加股本。

  1. 董事会备置应募书并公开募集

在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会备置公司债应募书,以供应募人应募之用。应募书应载明核准的各款事项及债款缴纳日期,并加记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

在同一期限内,董事会将核准的各款事项,加记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向社会公众公告,邀约社会公众应募公司债。但营业报告书、财产目录、关于募集公司债的董事会议事录、与公司债债权人的受托人的约定事项、与包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约定事项,可以免于公告。

  1. 应募人应募公司债

应募人应募公司债,应在应募书上填写所认公司债的数量、金额及应募人的住所或居所,签名盖章。应募人填写此项记载后,有照所填应募书缴纳债款的义务。

公司负责人应在向应募人交付应募书之前或同时,向应募人交付公开说明书。如果系委托证券承销商包销或代销公司债,则证券承销商应向应募人交付公开说明书。

  1. 董事会送交应募人清册

董事会将全体记名公司债的张数、号码、金额,开列清册,连同董事、监事向证券管理机关申请审核的各项事项所定的各种文件,送交公司债债权人的受托人。

  1. 应募人缴纳债款

应募人应交付给应募书所载明的代收款项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应募人应在向代收款项机构交付债款的同时,交付应募书。代收机构收款后,应向缴款人交付经由募集公司签名盖章的债款缴纳凭证。

应募人应在应募书所载的债款缴纳日期缴纳债款。应募人拖欠不缴付债款时,董事会应请求应募人在一定期限内缴足其所认债款,逾期不缴者丧失其权利。

  1. 董事、监事申请公司债募集的变更登记

在募集公司债的结束(公司债款收足)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公司债募集的变更登记。申请由半数以上董事及至少一名监事提出。

申请登记的事项如下:

  1. 关于募集公司债的董事会议事录;

  2. 最近的资产负债表;

  3. 募集公司债业经核准与合法公告的证明文件;

  4. 债款缴足的证明文件。9.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应于收到核准变更登记执照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应募人凭债款缴纳凭证交付公司债券并应于交付前公告。

公司依法制成的公司债券,应由三名以上董事签名盖章,并经证券管理机关签证后才能发行。

综合各种情形,考虑到投资银行与证券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可绘出发行公司债的典型流程图(见图 5.4)。

□募集的程序 - 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