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业务办理的一般原则

  1. 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应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申请,并必须明确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有关要求事项。

  2. 委托人指定的委托贷款对象及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计划管理的规定;项目本身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委托人指定金融信托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各类贷款利率政策办理,并只应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超过允许浮动的幅度。

  4. 对于委托人指定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其贷款项目必须已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权单位批准的,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而且,企业不得以流动资金办理委托贷款。

  5. 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事先由其自主支配的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金融信托机构,作为委托存款;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 委托贷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存款。

  6. 委托贷款合同签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委托人同金融信托机构,借款单位两家同时签订;一种是委托人同金融信托机构签订协议,金融信托机构再同借款单位签订合同。委托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具体形式。

  7. 委托人对于委托金融信托机构发放委托贷款所收回的本息,可以根据需要再转存金融信托机构作为新的委托存款;也可以让金融信托机构将本息划入委托人的结算帐户。

  8. 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不承担经济风险。如果借款单位因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而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 金融信托机构不负代借款单位偿本还息的责任。

金融信托机构不承担贷款的经济风险,并不是金融信托对委托贷款的安全不承担责任。按期收回贷款本息是金融信托机构维护其自身信誉和发展其业务的前提。

  1. 金融信托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一般是根据委托贷款手续的繁简,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和委托金额的多少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以补偿提供劳务所付出的各种费用支出和作为自身的业务报酬。手续费由委托方与金融信托机构商订,手续费收取可一次性或分次支付,可由委托人支付,也可由借款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