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的实质和特征
金融信托其经济实质是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等各方关系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或称作财产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包含着各方关系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金融信托,作为一种独立的信用方式,其具有的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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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必须是该项财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受托人才能接受这项信托,信托行为才能成立;否则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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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是信托的基础。金融信托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充分信任的基础上。财产的所有者,相信金融信托机构有能力去运用其财产和有保全其财产的信用,才会去委托;受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任,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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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享受信托的利益。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其信托财产,而不是为了受托人本身的利益。为了保证受益人充分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必须信守信托合同、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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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信托收益,信托机构不承担损失风险。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就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做出核算,得到的收益归受益人享受。如果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
人负担,信托机构在本身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并可向受益人或委托人索取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补偿非因受托人的过失而出现的损失。
- 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一项信托行为的发生,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的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时候受益人不止一个。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和受益人多方发生多边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