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帐结算原则

每一笔转帐结算业务都牵涉到付款户、收款户及其各自的开户银行,关系到这双重经济关系中四方当事人各自的责、权、利相结合的问题。为了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必须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结算原则,以便共同遵守,互相协作和监督。

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转帐结算“三原则”是: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常权益;银行不垫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 特别是近几年来,市场调节的范围逐渐扩大,商品交易、劳务供求、资金调拨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的结算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变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银行于 1989 年全面改革了结算制度。现行转帐结算“三原则”是:

  1. 恪守信用,钱货两清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是指购销双方进行商品交易时,除实行当即交款发货的情况以外,双方事先约定的预付货款或分期支付,延期支付的货款,必须按交易合同规定,到期结清。不得随意破坏协议,拖欠货款。

  1.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是指银行必须正确处理收、付双方的经济关系,迅速、及时地办理资金清算,是谁收入的钱记入谁的帐户,保证安全完整,并确保户主对本帐户存款的自主支配权。

  1. 银行不垫款

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时,只负责把资金从付款单位帐户转入收款单位帐户,不承担垫付资金责任,不出任何信用担保人,也不允许客户套取银行信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