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租赁的定义

该办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规定如下: “本办法所指融资租赁交易是指一方(出租人)根据另一方(承租人)

提出的租赁财产的规格及所同意的条款,或承租人直接参与订立的条款,与第二方(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条件,使承租方取得所需工厂、资本货物及其他设备的一种交易方式”。

该办法还指出了这一定义所反映的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

  1. 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职能,并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的关系;

  2. 租赁期内,出租人对租赁设备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设备享有使用权;

  3. 租赁财产是按承租人的规定(或经其同意)而购买,并由其选择供货人的;

  4. 供货人已知所出售的设备、工厂或资本货物列入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