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基本原则

  1. 代理组建而不是组建。金融信托机构是代理他人组建新公司,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等均由委托人自行决定,而建立的时间,步骤等,可由金融信托机构与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定。

  2. 代理不是全权处理。金融信托机构代理组建新公司的内容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的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

  3. 代理不是永久性的。即金融信托机构的代理是有时限的,如达到预定的目标,或遇特殊情况,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4. 代理责任有限。金融信托机构代理他人组建新公司成立后,代理关系自动终止。成立后的新公司,在经营过程、成果等方面,金融信托机构概不参与,出现亏损或违法经营等问题,金融信托机构也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