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商业、服务业贷款对象范围划分如下:

凡国有、联营、集体的商业、粮食、医药、水产、书店等系统的批发、零售企业,饮食、旅游等社会服务业;商办工业、商办农牧业等,均可向当地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此外,文化、娱乐、科技、卫生、公用等社会服务业的资金需要,凡符合政策,收入有来源,还款有保证的,也可以向当地银行申请办理贷款。

工商银行关于商业、服务业贷款种类的划分如下几种:

  1. 商品周转贷款。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占用的合理资金需要,其自有和视同自有资金不足,可向银行申请办理此种贷款。其贷款额度一年一定,一次贷出转入企业存款户。

  2. 临时贷款。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提前或集中到货,节日、季节性储存和其他临时性原因,所需资金超过商品周转贷款额度时,各类社会服务行业发生临时性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此种贷款。

  3. 专项储备贷款。商业批发企业经国家批准的储备商品所需资金可办理此种贷款。此项贷款由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批准文件,由总行审批。专款专用。

  4. 联营贷款。凡商业企业参与联营所需的铺底资金或为组织紧俏商品货源向生产单位的投资,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银行申请此种贷款。

  5. 技术改造贷款。

  6. 小额设备贷款。企业购置、建造 5 万元以下的单台设备或单项设备的资金需要,可申请此种贷款。

  7. 网点设施贷款。商业、饮食、服务企业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 增加容仓面积等的资金需要,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办理此种贷款。还款期限最长为 3 年。

  8. 大修理款。此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9. 结算贷款。

下面就占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很大比例的商品周转贷款与临时贷款两种贷款的操作方法作以介绍,因为这两种贷款的操作方法基本上代表了商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方法,具有普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