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保管业务

金融信托机构开办代保管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解决客户对其持有的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资产在保管上的困难,防止丢失、偷盗等事故的发生, 避免客户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代理保管业务又为露封代保管业务和密封代保管业务。

  1. 代理保管业务程序
  1. 由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填写委托申请书,写明保管期限、有价证券金额,注明有价证券的张数,号码。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金融信托机构, 一份由委托人收存。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印鉴,以备申请人提取证券时核对用。

  2. 有价证券经金融信托机构清点后,须出具保管证,然后将证券等资产入库保管。在密封代保管业务中,金融信托机构在保管期间不得启封密封物品。

  3. 客户的名称、地址如果有变动,或需更换印鉴时,应及时向金融信托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 委托保管的客户提取有价证券时,应出示金融信托机构所发给的保管证,所在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经金融信托机构核对无误后,方可提取。如果全部提取,应将保管证交金融信托机构注销;如部分提取,金融信托机构应收回原保管证,注明提取日期及金额,按其剩余数开具新的保管证给客户。

  1. 注意事项

保管费一般按月按季按照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资产价值金额一定比例交纳。一次收缴一年费用,中途提取者不予退回。保管期满后,如果客户要求继续保管,但到期后两个月内不支纳下期保管费的,须加信收取保管费。

露封代保管业务主要适用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保管,密封代保管业务主要用于金银珠宝、珍贵文物、契约文件等物品的保管。

属于金融信托机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金融信托机构负责赔偿,如果因遭受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金融信托机构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