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结论

彝铭内容王臣受命职司的个例较多,诸侯受疆土人民的个案较少。惟本文列举诸例,已显然可见两种策命在形式上并无二致。如此,则封建诸侯, 也是分派特定的职司(李志庭,1981)。若以西欧中古封建的契约关系来讨论西周分封的封建制度,二者有可以相比处,也有不须相比处。西周诸侯以典策与瑞玉代表相约的任务,以礼物与荣宠申明其责任。这自然已是约定的关系了,诸侯的子孙必须朝觐以再受命,正表示约定的关系仍是存在于王与诸侯个人之间。策命必称扬祖先功烈及双方祖先的关系,则又不外重申列代旧约了。西周分封,以姬姜为主,其中已有血亲与婚姻的韧带,休戚相关, 其来有自。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臣属,并不是新发展的投靠与依附。反之, 西欧中古历史,异族一波一波的侵入,旧人与新人之间,及新来的异族彼此之间,原无君臣血亲姻娅诸种纠葛。在无秩序中,澄清混沌,建立新秩序, 主从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明白规定,也必须在神前立誓许愿,以保证彼此信守不渝。这点是西周历史与西欧历史相异之处,也因此导致两种封建制度各有其特殊的形式。

当然,西周的封建社会也有确立个人间主从关系的制度,是即委质为臣的约束。因此,西周的封建制度,一方面有个人的承诺与约定,另一方面又有血族姻亲关系加强其固定性。二者用合,遂有表现于彝器铭文的礼仪,礼仪背后,终究还是策名委质的个人关系。上对下有礼,下对上尽忠。史官读命书,受命者受策。加之以赏赐,信之以瑞玉,正是为了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