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氏族组织

国人为了在“因国”新地保持团体的凝聚力,必须维持一定的组织。宗族氏族殆是最可能的形式。不仅分配族群时有殷民六族七族的名称,如《左传》定公四年所载。即使周人自己的组织也是以族为单位。有名的班殷最近失而复现,铭曰:“惟八月初吉在宗周,甲戌王令毛伯更虢城公服,屏王位, 作四方望,秉繁蜀巢,令易鋚勒,咸,王令毛公以邦冢君,土驭□人伐东国

  • 戎,咸。王令吴伯曰以乃自左比毛父,王令吕伯曰以乃■右比毛父。■令曰以乃族从父征,出城,卫父身,三年静东国,亡不咸斁天畏,否俾屯陟⋯⋯”

(图 24—26)。铭中超为何人及毛公是谁,在何代,均是聚讼之点(郭沫若, 1972;白川静,1966B:34—49)。又如明公■:“惟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

(白川静,1963:132);及毛公鼎:“命女■■公族■参有■,小子师氏虎臣■朕执事,以乃族干吾王身。”(白川静,1970A:680)诸铭中的族均是亲族单位。在春秋时代,族仍保持这种凝聚团结为一体的特性。《左传》成公十六年,“栾、范以其族夹公行”,仍是以族为作战单位。

图 24 班■腹内铭文拓片

传统上以周代的宗族组织,有大宗统御小宗的宗法制度。若以春秋时各国宗族分化为宗与氏的现象言,宗法制度诚然存在,而且宗与氏对其成员的权威仍很有力(李宗侗,1954:192—196)。在金文铭文中,宗法制度并不明显可见(H.G.Cree1,1970:380—381),但周代封国以诸姬为多则是事实

(H.G. Cree1,1970:376)。可能为成康间铜器的也■:“也曰拜额首,敢

■邵告朕吾考,令乃鴅沈子,乍■于周公宗,

图 25 班■(残)

图 26 班■腹内铭文

陆二公,不敢不■休同公,克成妥吾考以于显显受命。乌■,佳考肇念自先王先公乃■克衣告刺成工。■吾考克渊克□沈子其■褱,多公能福。乌■; 乃沈子■克■,见猒于公,休沈子肇■狃贮■,乍丝■,用■乡己公,用■ 多公,其丮哀乃沈子也唯福,用水霝令,用妥公唯寿。也用褱■我多弟子我孙,克又井◻,■父乃是子。”(白川静,1966B:7—26)这一段铭文,不易通读。可知者,沈子是周公的后人,据说沈是鲁的附庸小国,“多公”指鲁公室,为沈子的大宗,而祝福及于“多弟子”则是大宗分出来的小宗。沈子是小宗,故有此祝辞。

西周金文中每见小子之称,其中有的是国王自己的谦称,有的是官名。但也有一些“宗小子”、“小子某”、“某小子某”,则可能都是小宗对大宗的自称。宗小子是大宗,小子某是王室的小宗,某小子某则是王臣家的小宗(木村秀海,1981)。如■尊中的宗小子,唐兰以为是周王室的宗族(唐兰,1976:60;参看白川静,1978:175—176);盠驹尊,“王弗望厥旧宗小子”(白川静,1967B:329),也是这种用法。小子某的例证,如小子生尊(白川静,1966A:783)。某小子某的例证,如九年卫鼎的颜小子具■夆、卫小子家逆(白川静,1978A:268—273)。

宣王时的琱生■二件,都记载了小宗与大宗的关系。在第一■的铭文中琱生报告于“君氏”。君氏,相当于女君、君夫人。接下去则改称伯氏,指的是本宗的主妇。铭文末节又提到召伯虎自述“我考我母令”。显然召伯虎居于大宗,君氏是召伯虎的母亲,琱生是召氏的支庶,官职是大宰,在朝中地位不低。但在本家大宗的前面仍是恭谨听命的小宗。第二■,召伯虎听狱有功获得赏赐,因此分给琱生,召伯虎自述“为伯”的地位及受“我考幽伯幽姜令”。琱生为此荣宠作器,“对扬朕宗君其休,用作朕烈且召公尝■”, 称召公为烈祖,称召氏为“宗君”,都可解释为宗族制度的证据(白川静, 1971:841—872)。

考古发掘的西周墓葬,反映了西周宗族制度的可能存在。陕西宝鸡斗鸡台,有三十六座小型墓,分别排列为二至六个墓的墓群,每群中的各墓,或相对,或纵列,代表较为亲近的血缘关系。各群间同在一个墓地,又当表示彼此间也有一定的关系。换句话说,这个墓地当属于一个大家族,而大家族之中又可分若干较小的次级单位(苏秉琦,1954;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 1979:189—190)。

长安沣西西周墓地,张家坡的一三一座坟墓,分布四处。其中第四地点的四十八墓,大约分布为三组,每组各成单元,但又难截然分开,当代表墓群属于一个家族,族内又分为三个支族。张家坡第一地点有五十三座成人墓,

十六座小孩墓,车马坑四座,也可分为六组,排列方式也有规律可循(图 27)。甚至有一墓居中,左右二列对称,殆是按昭穆排列的方式。这六组可能代表了同一族的六个支族。有一组又有南北二列对称,则又是支族下的小分族了

(考古研究所,1962:113—116;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9:190—192)。宝鸡斗鸡台和长安洋西张家坡的墓葬群,以小型墓为主,可能均是一般平民的墓地,因此反映的族制,也大概是一般平民的制度。

浚县辛村的卫国墓地,规模甚大,包括大型墓八座,中型和中小型墓二十九座,小型墓二十八座,另有车马坑二座,马坑十二座。各墓排列井然, 位次尚有痕迹可见。八座大墓集中墓地东西两边。最早一墓居东南。四区之间分散有中型墓及小型墓,而小型墓则集中在北部一区。这个卫国贵族的墓地,显然以八个大墓为主体,其余诸墓,或其从人,或为其亲属(郭宝钧, 1964:3—6;考古研究所,1979:192)。

河北房山黄土坡西周时代的燕国墓地,已公布的有二处。第一处有四十一座墓,都是南北向排列,可分六组,其中第一组又分为两群,第二组又分为三群,第四组也分为两群。各墓排列,或并列,或错列。

图 27 陕西长安沣西张家坡第一地点西周墓葬墓位图

图 28 河南三门峡市上村岭虢国墓地墓位图

第二处有十四座墓,也均为南北向,又可分为两组,排列方式或并列或错列。这是燕国贵族墓地,其中不同的组群,可能表示一族中的不同分支。每一群中各墓规模相仿,但有的组群中有一座比较大的墓葬,也许是属于族长或家长(琉璃河考古工作队,1974:309;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9:193— 194)。

上村岭虢国墓葬群(图 28)有二三四座墓,四座车马坑,一座马坑。各墓虽有大小,却均为南北向排列,从整个布局看,可分为南北中三组。南组以一座五鼎墓为最大,其西为两座三鼎墓,而二鼎墓和一鼎墓分散各处。北组以虢太子的七鼎墓居西,另有五鼎墓居其北面。中组以一座三鼎墓居中, 八座一鼎墓散置四方。以上的三组区分,各以较小的墓葬拱卫最大而随葬鼎数最多的大墓,似乎表示有三个支族,各占一组(考古研究所,1959:图— 乙;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9:194)。

西周的族制,自然不是任何人发明的,更不是为了分封制度而设计的。然而,这种以亲属血缘为基础的宗族组织,超越了地缘性团体。西周的分封诸侯,一方面须与西周王室保持密切的关系,休戚相关,以为藩屏;另一方面,分封的队伍深入因国的土蕃原居民之中,也必须保持自群之内的密切联系,庶几稳定以少数统治者凌驾多数被统治者之上的优势地位。是以现实的考虑,延长了周室的诸姬及异姓亲戚的族群意识与族群组织,在中国古代典籍上留下了宗法制度,驯致西周王权式微后,这份亲属的意识成为春秋诸姬间主要的维系力量。

传统的说法以为周有五等爵;公侯伯子男,如《春秋》经文所记各国会盟次序,俨然如有这些等级位号。然而傅斯年早已指出,这五等爵的等级制度与《尚书》、《诗经》及金文资料均不能相符合。公伯子男都是一家之内论尊卑长幼的名称,原义并非官爵,也无班列,侯则是由射侯发展的武士之义。金文中侯伯二称最常见,傅氏所谓“伯为建宗有国之通称,侯为封藩守

疆之殊爵”,颇可说明分封制下,一方面率领锡赐的族群,是为伯,一方面君临戍守的因国食邑,是为侯。家指人众,国指疆土。男之对侯,有隶属的意义;子之对伯,有庶长的分别。前引沈子,即是鲁国的庶子(傅斯年,1952: Vol.IV,97—129;又参看陈槃,1969:686—687;H.G.Cree1,1970:324

—334)。封国由家族分化演变而来,殆已可以无疑。

西周的封建自是因周室征服中国,分遣其人众以控御四方,封建制度的建立,并不伴随着生产工具的改变。正如上章曾论到,周初生产工具基本上与商代用具,同一水平。赖德懋(Lattimore)曾以为封建制度的发展,与所谓“治水的东方式农业”有关(OwenLattimore,1962:547)。然而西周分封,北至燕,南至汉上,西起渭域,东极海滨,农业与给水关系随处而不同, 至今典籍与考古资料,都未见有水利设施。是以周人封建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军事与政治的目的,颇不必用经济发展的理论当作历史演化过程中必经的一环(H.G.Creel,1970:34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