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的艺术价值与审美价值

英加登声称,单个读者对文学作品的具体化虽然可能为作品创造出某种审美价值,但这种价值与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并不一定具有同一性。假如与作品本身蕴含的艺术质量相悖,那么,它们对于忠实、正确地理解和认识作品便是有害的,将导致对作品的歪曲,造成作品本身艺术质量的丧失。在这里,他显然对作品自身的艺术价值同阅读过程中产生的审美价值作了严格的区分。他认为:“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在两种情况下认识到的价值是属于不同范畴的,即作品自身的艺术价值和读者在具体化过程中创造的审美价值。由于作品在具体化过程中仅仅起到一种纲要式框架的作用,具体化于是既包含了这一构造所固有的艺术价值,又包含了它在被阅读时获得的审美价值。”①

关于艺术价值,他解释说,这是在文学作品自身中呈现的质量规定性, 是作品自身所固有的,其存在的基础是作品的文本:“艺术价值即作品中存在的某种特性,这种特性在作品具体化过程中构成审美价值产生所必需的潜在基础。艺术价值是另一种与其本质相异的价值——作品具体化过程中产生的审美价值——的实现不可缺少,但又并不充分的条件。我们不妨说,艺术价值是一种手段,一种工具价值,这一手段或工具价值在有利的情况下具有产生审美价值的功能。”②

在他看来,每一部文学作品的艺术价值都处在特殊的状况下:一方面, 它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存在于每一部艺术作品基本结构的各层次的有效成分之中;另一方面,它又显现于作品的各种可能的具体化方式所创造的审美价值之中。

至于审美价值,英加登认为,它是读者在作品文本的作用下创造的价值或者说是从作品的艺术价值中派生出来的价值。审美价值的产生有两个条件: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作品以及借助于文本及其艺术价值进行再创造的读者。但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后者,因为一部作品是否能产生有效的审美价值,

① 英加登《论文学艺术作品的认识》,第 313 页。

① 英加登《论文学艺术作品的认识》,第 173 页。

② 英加登《论文学艺术作品的认识》,第 189 页。

读者的素质和审美创造力是关键性因素。一般说来,审美价值只有在忠实地重建作品自身质量的情况下才会与作品固有的艺术价值具有完全的同一性, 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审美价值只能体现作品的部分艺术价值。由于普通读者难以完全忠实地按照作者的本来意图将文本具体化,他所创造出来的审美价值便对正确地理解和认识作品带来了特殊的危险。因此,“作为具有某种固定质量的客体,艺术作品必须严格地同读者对它的具体化区分开来。前者是自在的、独立于后者而存在的,而后者却依附于前者,在前者的作用下产生。”

①在此基础上,英加登提出文学艺术作品有两极,即艺术极和审美极。艺术极

即作者创造的文本,它一旦完成,便具有一的特性,一定的质量,并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不同读者面前以同一的面貌出现,构成各文化时代的欣赏者将其具体化的共同基础;而审美极则是不同的读者对文学作品文本的具体化,它虽然都以作品的文本为基础,但在时间和空间上却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它所包含的审美价值亦差异甚大。例如,一部优秀戏剧的文本无论经历多少个世纪都不会变化,始终给人以极大的精神启示和审美享受,但在不同时代和地区被演出,被不同的导演和演员“具体化”时,其风格、艺术水平、思想深度却可能迥然不同。

据此,英加登反对把艺术作品与其在阅读过程中作为欣赏者审美对象的性质混为一谈,认为审美对象不同于艺术作品本身:“每一部艺术作品都可能转化为许多不同的审美对象⋯⋯它的基本性质——作为一种纲要式构造的性质——允许并要求各种各样的补充方式,唯有经过这样的补充,它才能最后完成。”①审美对象是艺术作品经过读者“补充”,即具体化后的完成,一方面,作品的艺术价值只有通过具体化才能显现出来,另一方面,审美对象虽然与艺术作品的性质相关,但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读者。审美对象与艺术作品的同一性因读者对作品具体化的方式而异,由于具体化方式的多样性,并不是所有的审美对象都与艺术作品相一致。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对艺术作品有着不同程度的偏离,甚至有严重歪曲。尽管如此,它比艺术作品本身更为丰富。

可以看出,英加登在艺术作品与读者对它的审美理解之间划了一道难以逾越的界限。尽管他承认。艺术作品必须经过阅读,即读者对它的具体化才能最后完成,其艺术价值才能显现,但同时又声称,读者不可能重建作品的全部艺术质量,充其量经过多次阅读才能接近于正确地理解作品,这样,他便把艺术作品同读者和阅读活动截然对立起来,把艺术作品神秘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