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寨习俗与墓地结构

① 除元君庙及北首岭外,王家阴洼、半坡、姜寨、史家、横阵、紫荆及何家湾诸地 的半坡类型墓地中,也有用工具随葬的墓葬,但或未确定死者的性别,或因 是不同性别的合葬墓,其随葬工具难以确定属哪一个体,或发表的材料互相 矛盾,例如何家湾墓葬登记表共发表十六座墓,随葬工具的墓十座,其中四 座墓所记工具就和报告文字所述不同。M3 在登记表中只有石斧、骨锥各一 件,文字中却指明出有石凿;在文字记述中,M6 有石锛及骨锥,却均未见于登记表。所以,这类材料都不便于使用。

至今,还未发现过庙底沟类型的墓地,只在北首岭、玉家咀、泉护村、庙底沟、王湾①、土门①、苗湾①、赵城①、谷水河②、邱公城、二郎岗、阎村、马鞍河、大河村、点军台和下王岗诸地点,见到过少数儿座土坑墓及数量相当多的瓮棺葬,土坑墓只埋葬成年人,玉家咀、庙底沟及王湾见到的均为单人墓,下王岗却发现了成年男女合葬墓。王家咀和庙底沟的单墓,均无随葬品,墓主人仰身直肢,头向东。王湾报导的那座单人墓,除有装饰品随葬外,还随葬了陶碗。下玉岗那座合葬墓,两位墓主人平列仰身直肢地躺在墓坑内,有包括彩陶器座、陶钵等在内的好几件日用器皿随葬。和下面谈到的半坡类型瓮棺葬的情况比较,庙底沟类型的瓮棺葬较为复杂。从墓主人年龄及葬具来看,恰恰可将庙底沟类型的瓮棺葬分为两类。其

一,是用尖底瓶作葬具,墓主人为小孩,见于泉护村、王湾及点军台等地。由于尖底瓶口大小,不能放入尸体,所以对葬具的处置,显得相当复杂。有的葬具仅是半个尖底瓶,有的是将尖底瓶锯开后对合而成,或用一尖底瓶的上半部与另一尖底瓶下部对合起来,也有是将两个尖底瓶的上半部或它们的下半部对合组成,还有是将尖底瓶和陶缸配套成葬具的。葬具部件及组合虽异,却均以横置的形式被埋于墓坑内。其二,是用陶叔及器盖组合为葬具的。基本上被用于实行二次葬的成年人,皆以竖置方式埋于墓穴内。陶缸的底部往往有一小孔。这种墓葬见于土门、阎村及邱公城等地,大致分布于伏牛山两侧地带,位于前述尖底瓶葬分布区的东端南部。瓮棺葬差异的背景,还有待进一步揭示。

对半坡类型埋葬习俗的认识,远远超过庙底沟类型。这时期各地的葬俗, 基本一致。它们的主要共同点是:

(一)成年人死后,均被埋在居住地附近的公共墓地内。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及王家阴洼被揭示出来的情况表明,墓葬按一定的形式或秩序编排,组成墓地。

(二)除如姜寨 W12、北首岭 M131 用瓮棺埋葬成年人这样的少数特例外, 绝大多数成年人均被葬于简单的土坑竖穴墓内。个别墓内有二层台,甚至在二层上铺砌砾石,或用红烧土块铺垫墓底,同时,仅极少数墓主人享用席或木质葬具外,绝大多数死者均无葬具。

(三)对死者实行一次葬和二次葬。一次葬的尸体放置形式,除在半坡、北首岭及姜寨见到的少数俯身、侧身或屈肢的外,基本上均为仰身直肢,头向除王家阴洼墓地可能因其结构方面的原因,致使死者头向东偏南或北偏东外,其它各地的尸体均为头向西或西偏北,半坡类型居民在对死者进行再次葬仪时,死者肌肉已经腐烂,故其“葬式”,也就是放置死者尸骨的形式。二次葬者尸骨被安置于墓穴内的姿式,或和仰身直肢的一次葬者一样,而使

① 王志俊:《关中地区仰韶文化刻划符号综述》;《考古与文物》1980 年第 3 期。

① 张家口考古队:《一九七九年尉县新石器时代考古的主要收获》,《考古》,1981 年第 2 期;崔璿、斯琴:《内蒙古清水河白泥窑子 C.J 点发掘简报》,《考古》,1988 年第 2 期;崔璇:《白泥窑子考古纪要》,

《内蒙古文物考古》第 4 期;关于汾河流域主要参见晋中考古队调查及发掘资料。

① 严文明:C《<鹳鱼石斧图>跋》,《文物》1982 年第 12 期。

① 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洛阳王湾遗址发掘简报墩》,《考古》1961 年第 4 期。

②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1959 年豫西六县调查简报》,《考古》1961 年第 1 期。

不仔细观察的发掘者,易误认为一次葬:或按人体骨骼的相对位置堆置于一块,但其头骨均朝西,面向天,可见,这是由于骨骼保存较差的情况下实行仰身直肢葬的变通形式。

在半坡及姜寨的一些尸骨保存完整的一次葬者的墓穴内,发现墓主人的手指骨或趾骨不在相应的位置,而见于随葬的陶器内。有些研究者据此和民族学资料类比,将它解释为“割体葬仪”。如果这一认识存立,那么,半坡类型的“割体葬仪”是针对哪一些居民,出于什么原因以及追求的目的等问题,则需进一步研究。

(四)随葬物品的类别,均以陶器为主,使用工具及装饰品随葬的现象很少发现⑧。随葬陶器的基本组合相同,即一般使用钵、罐及小口尖底瓶。但到了半坡类型晚期,则以葫芦口瓶或蒜头瓶代替小口尖底瓶,而作为随葬陶器基本组合中的一种器物。

在王家阴洼墓地,随葬陶器被放置于专设的位于骨架腰部左侧的上坑内。坑呈椭圆形。这是一种特例。其它诸墓地的随葬陶器,均置于墓主人的自小腿骨以下的部位,即墓穴的东头。

其它随葬品放置的情况是:骨镞在尸体的胫骨之间,生产工具一般放在腰部,装饰品则见于死者生前佩戴的躯体部位,食物是在陶器内。据元君庙墓地见到的妇女装饰品的位置,参考半坡陶盆上的人面形花纹图案,可以推知元君庙半坡类型妇女是

图 2—30 半坡类型妇女装饰将头发盘结于头顶,梳成高耸的圆锥形发髻,用骨笄束系。在发髻下方,通过额部、耳际和枕骨下方系一彩色(很可能是红色)饰带,再注意其颈脖上佩带的骨珠串成的项链,将感到半坡类型妇女的打扮是很美的(图 2—30)。

(五)半坡类型居民对小孩实行同成年人不同的埋葬方式。他们将小孩尸体置于陶瓮和陶钵或陶盆,有时加上陶碗组成的葬具内,埋入居住地内, 或就在某一房屋附近的事先挖成的圆形竖穴内。这类瓮棺葬的葬具组合,基本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将小孩尸体先放在陶瓮内,上扣一钵:二是上扣的不是钵,而是陶盆。少数再在钵或盆上加扣一陶碗。三是在陶瓮上,再扣上一

图 2—31 半坡类型瓮棺葬(何家村 M17 平面图件陶瓮(图 2—31)。最后那类发现的极少,多半是出于尸体较大的缘故。

瓮棺葬者除葬具外,基本上没有随葬品。至今只在个别墓葬内见到了随葬品,但其数量很少。如姜寨确指为小孩的一八三座瓮棺葬中,有随葬品者只有七座,且大多只有一件陶器随葬⑨。

与前述庙底沟类型不同,半坡类型用作瓮棺的陶瓮底部没有小孔,而在作瓮棺盖用的陶钵或陶盆的底部中央,往往见到钻成的或敲击成的小孔。半坡类型居民埋葬尸体时,常常在这小孔上盖一小块陶片。有的研究者认为在用作瓮棺盖的器具底部制备小孔,应与当时灵魂观念有关,指出它是死者灵魂出入的通道。如果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可否因以陶缸作瓮棺葬具的那部分庙底沟居民制备的小孔,与半坡类型居民在瓮棺盖上钻击的小孔所通

⑧ 临汝要文化馆:《临汝阎村斩石器时代遗址调查》,《中原文物》1981 年第 1 期。

⑨ 魏殿臣、谷洛群:《密县古文化遗址概述》,《河南文博通讯》1980 年第 3 期。

方向截然相反,而认为他们的灵魂观念存在着一些差异,这是目前尚不能提出肯定认识而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至于半坡类型实行小孩和成年人异地埋葬的原因,应与当时成丁礼制度有关。即认为小孩生前未通过成丁礼而进入成年人行列,死后也不能被埋入成年人的墓地。

不同地区的半坡类型葬俗也存在一些差异。例如,河套地区把死者安葬在石板拼成的石棺内,而区别于渭河流域所见到的情况。限于材料,目前还难以全面说明半坡类型葬俗的地域性差别。现将发现半坡类型墓葬较多的渭河流域所呈现的地域区别作些介绍。大致以泾水为界,这里的东西两区的埋葬习俗有所不同,主要是:(一)泾水以西地区的王家阴洼、北首岭、半坡及秦岭南侧的何家湾及紫荆墓地,均以单人墓为主,合葬墓汲少。后者是以年龄相近的同性合葬墓占多数。泾水之东的横阵、元君庙及史家墓地,则是以合葬墓为主,且以年龄不同的异性合葬墓为最多,年龄相近的同性合葬墓较少。临渲姜寨一期和二期的葬俗,分别与前述两地葬俗相同,即一期同于泾水以西地区,二期和泾水之东地方无异。可否依此以年代早晚解释泾水东、西两地存在的葬俗差异?即泾水以西的葬俗,属半坡类型前期,泾水以东的葬俗年代较晚,属半坡类型后期。

横阵、元君庙和半坡及北首岭墓地中同属半坡类型前期的墓葬,以及可基本归于半坡类型后期的史家和王家阴洼墓地,均存在如前所说的葬俗的地方性差别,使得难以依姜寨墓地所表述的葬俗上的年代区别,否定半坡类型葬俗客观存在的地域区别。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姜寨墓地所呈现的现象。姜寨濒临泾水,处在上述两地区的交接地带,故可能在姜寨一期接受的是来自泾水以西的半坡类型居民的讯息,而到了二期,则被处于泾水之东的居民的影响之下。或者, 姜寨是半坡类型的东西两部分居民争夺的一个地区,它的一期墓地是半坡类型的西部居民建造的,二期则为东部居民所建造。

(二)泾水以西是以一次葬为主,只存在少量的二次葬;东区则流行二次葬习俗,一次葬居于支流地位。同时,具有随葬器物的墓葬,在整个墓地的比例,东区大大高于西区。例如,元君庙墓地所有墓葬均有随葬品,而姜寨无随葬品的墓葬,占墓葬总数 41.3%⑩。

(一)、(二)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可以说,(二)是从(一)派生出来的。至于同一考古文化,且属于同一时期的居民,在是否流行年龄不同的异性合葬习俗方面,为什么存在着差异?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无论东区,还是西区,以上坑埋葬死者的墓葬,除半坡 M152 那样位于居住区外,都组成一定结构形式的墓地。也就是说,至今还未见到半坡类型墓葬在墓地和居住区以外单独存在的情形。

前已指出,半坡类型村落布局规整有序。规整有序的村落布局,受制于住在村落内居民的关系及体现、维护这一关系的准则,半坡类型墓地,均位于村落的旁边,是建造规整有序村落的居民安葬死者的处所。在古代,人们对死后世界的构思,尽管可能出现一些偏离现实的虚幻图影,但归根绪底, 却仍是现实生活的翻版。因此,半坡类型墓地,如同其村落那样,也当存在着特定的结构,以一定的方式,形成一特定形式的布局。

⑩ 郑州市博物馆:代郑州大河材遗址发掘报告 贼考古学十、1979 年第 3 期。

从最初对半坡类型墓地进行的大规模发掘开始,就已注意研究它的结构。

《西安半坡》一书的作者说:半坡“墓葬坑位的排列,在北部是相当整齐的。墓葬集中的西部,几乎是纵横排成相当整齐的行列”。从后者所在的Ⅳ区墓葬分布图还可看出,位于中部,即引文讲的“墓葬集中的西部”以东3—6 米宽的南北向斜行地带,未安排墓葬,其东的墓葬分布,又相当稠密。而且,这南北向斜行地带以东的墓葬分布区,也非不可分拆的板块。其间在M64、M94 之南,和 M56、M95 以北还隔着 8—9 米宽的无墓葬的空白区。可见, 半坡墓地是被其中的空白地带分割成若干块的,即穷

白地带是墓地划分成若干墓块的标志。反之,亦可说若干墓块组成了统一的半坡墓地(图 2—32)。

王家阴洼墓地明显地分为两区。东区的三十一座墓葬,头向一律北偏东, 西区三十二座墓葬,却都是头向东南。

半坡及王家阴洼两例情况,说明泾水以西的半坡类型墓地,无论是在早期,还是于晚期,都以一定标志而被分割成不同数量的区块。

泾水以东的不同时期半坡类型墓地的结构,正像泾水以西见到的情形一样,也是由某种形式的区块结合起来的。

横阵墓地未完整地保存下来,已发掘的部分,只是原来墓地的一部分。据对这里墓葬进行的年代分析,知横阵的 MI 及 M 52、MⅢ、MⅡ的年代,分别与元君庙墓地的一、二、三期相当,M 53 及 M34,很可能还包括 M30、M54、M56、M57 及 M58 的年代,当同于元君庙墓地四期,即以 M423、M438、M460 及 M461 为代表的时期。从墓地布局来看,难以把元君庙 M423、M438、M460 及 M461 四墓,归入同地一至三期墓葬组成的元君庙墓地。横阵的现象表明, 也不便将 M53、M34、M30、M54、M56、M57 及 M58 七座墓葬,纳入同地 MⅠ、M52、MⅢ及 MⅡ组成的统一墓地。可见,横阵及元君庙两地,均在同一时期出现了重新组合墓地的现象(图 2—33)。

横阵 MⅠ、M52、MⅢ及 MⅡ合组成一墓地,谓之横阵甲墓地。这里的 M53、M34、M30、M54、M56、M57 及 M58 组合为另一独立的墓地,称之为横阵乙墓地。

依墓葬编年及墓葬所处位置,知横阵甲墓地之 MⅠ→M 52→MⅢ→MⅡ这一编年顺序,是按自北而南,从东到西排

图 2—33 横阵墓地布局

图列的。这里的 MⅠ、MⅢ及 MⅡ均为复式合葬墓,即在一长条形的大坑内,又安排了若干座合葬墓,表明大坑被分割成数量不等的以合葬墓为代表的单位。除此之外,还应指出,属于同一期的 M52,又反映了墓地被分割的另一种形式。

虽然对横阵乙墓地诸墓葬还无法进行更细致的年代划分,从它们的位置可以看出,这些墓葬被分配于距离基本相等的四个行列,暂依自东而西,从北到南顺序,知 M34、M58、M53、M54、M30、M56 及 M57 分别处在一、二、三、四排。因此,横阵乙墓地很可能是被分割为行列或排的。有的行列还被安排了二或三座合葬墓。

同时,从墓地内墓葬数量较少,以及行列中的墓葬,少仅一座,多的也只达三座情况来看,当把横阵乙墓地视为刚开始建造而未最终形成的墓地。

这七座分属四个行列墓葬布局情况表明,安葬死者的人们,是按预先设计的方案,或习俗成例依行列埋葬死者的。

史家及元君庙见到的情况,有点不同于横阵。史家墓地被分割为几个墓区,墓区又被合葬墓所分割博。迄今对已发掘的半坡类型墓地所作的研究,以对元君庙墓地结构的解析,更接近于当时的实际情况。

据《元君庙仰韶墓地》一书的研究,这里的五十七座墓葬中,M423、M438、M460 及 M461 属半坡类型晚期,M407、M408 年代不明, M463 及 M469 可能为已迁葬的空墓,又由于它们纵跨排列,而不便确定其所属排列外,剩下的四十九座半坡类型早期墓葬,按元君庙墓地的分期,基本上分属三个顺序的年代组。结合大多数墓葬所在位置及年代,可清楚地看出元君庙墓地分为东西两区。东区(即自上而下的 1—3 排)二十九座墓葬,西区自 M 448 以后的 4

—6 排二十座墓葬,分别埋葬死者九十九人和一一○人。从大多数墓葬位置与年代的相对关系观察,知元君庙墓地定穴安葬的基本规则是:同属一排的墓葬是自北往南排列的,而同一墓区的各排则是自东而西排列的。据此,《元君庙仰韶墓地》将那些未确定年代组的墓葬,按其所在排列,或据其左右墓葬的年代,估定其年代,又把几座跨排或“错落”排列的墓葬,按其年代及左近墓葬的位置关系,拟定它们的排列位置,进而制定出元君庙墓地布局示意图。这个图与墓地的实际情况虽有点出入,但由于是据大多数墓葬所表现出来的当时定穴安葬的基本原则,并依此对那些跨排或“错落”排列的墓葬位置进行了某些调整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尽管因此而与实际情形有些出入,然而,它却标准化地更形象地表述最初规划元君庙墓地的意图或原则(图2—34)。

图 2—34 元君庙墓地布局示意图

元君庙墓地布局示意图,不仅反映墓地被分割为两个墓区的现象,也从中可以看出墓区被同时期的合葬墓所分割的情况。

墓地内的多人合葬墓,占墓葬总数的 63.63%,相当于单人墓葬的两倍。以死者人数而论,在十二位死者中,就有十一人被葬于合葬墓内。合葬墓内的死者的葬式,既有都是二次葬者,也有少数为一次葬而多数为二次葬的。这说明合葬于这两类的任何一座同一墓穴的死者,并不是同时或在相近时间内死亡的。而在任何一座合葬墓的左近,或者有着同时的单人墓,在大多数情况下,却都是存在着同一时期的另外的合葬墓。可见,一墓区内存在若干同属一时期的墓葬,不是由于墓主人死亡的时间。把不同时期死亡的人,集合起来葬于一墓穴,反之,将同一时期死亡的人,埋在不同墓葬内,都是违反依死亡先后实行定穴安葬的原则。这类现象,与横阵甲墓地的长条形大坑被合葬墓所分割的情形相同,也是对墓区实行分割的另一表现形式。可见, 元君庙墓地存在着被再划分为墓区及合葬墓这样三级区块的现象。

半坡类型墓地的这种结构,和前面讲的村落布局相照应。在下一节中, 将讨论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