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概况和埋葬习俗的变化

铜石并用时代早期的墓葬以大汶口文化发现为多,仰韶文化、大溪—— 屈家岭文化和薛家岗第三期文化等也发现了不少。

仰韶文化后期的墓地,主要见于郑州大河村、后庄王、洛阳王湾和陕县庙底沟二期等处。各地墓葬一般比较集中。成年人均为长方形土坑墓,宽仅容身,全部为单人葬。各地头向不尽一致,王湾为北偏西,大河村为南略偏西,庙底沟则基本为南向。仰卧直肢,仅个别为屈肢或俯身葬。很少见有随葬品。如庙底沟 145 座墓中仅两座墓各随葬一个蛋壳彩陶杯,那两个杯子很

明显是屈家岭文化的风格。大河村 36 座墓,仅三墓随葬陶器,其中二墓分别

随葬一鼎和一碗,唯一随葬两件陶器的是 9 号墓,死者是老年女性,随葬两件大汶口文化风格的背水壶。仰韶后期墓的随葬品如此稀少,仅有的随葬品又多系外来风格,与同时期日用器物的丰富多彩,如在大河村 F1—4 和 F19、20 中所见到那样,适成鲜明的对照。

同期婴儿多系瓮棺葬,其分布也相当密集。如大河村一个 100 平方米的

探方中即发现有 46 座。葬具多用日常生活中的实用陶器而非专门制做的。如

大河村 60 座瓮棺葬中,鼎与尖底罐扣合者一座,豆与尖底罐扣合者一座,盆与罐扣合的一座,两罐相扣的二座,单用一盆的三座,一罐的十三座,一鼎的三十八座,一缸的一座。这同仰韶前期葬具较一致(盆钵扣瓮或尖底瓶葬) 的情况颇不相同。

大溪文化晚期一般为单人葬,个别有母子合葬。成人多长方形竖穴或墓坑不明,婴儿有瓮棺葬。成人葬式以仰身直肢葬为主,个别有屈肢葬和俯身葬的。随葬品有明显差别,多的一墓五十余件,少的一、二件或根本没有。随葬品中有生产工具如石斧、穿孔扁斧、锛等,生活用具如陶圈足盘、杯、瓶、碗、钵、罐等,还有玉璜、玉玦、象牙镯、绿松石坠饰等装饰品,有的墓用象牙、鱼或龟随葬。①

屈家岭文化的埋葬习俗与大溪文化晚期基本相同,只是屈肢葬更少一些,也未见随葬鱼或龟的。婴儿用瓮棺葬,葬具为瓮或罐上盖以盆、钵、鼎或豆等,与仰韶后期者略同。

在长江下游的薛家岗三期文化中曾发现八十座墓葬,但因在早期文化层上,墓扩不明,骨架也全部腐朽无存,仅能据随葬器物的集中状况辨别墓葬所在。这些墓葬中随葬品一般不甚丰富,但比仰韶文化要多。其中二——四件的占 60%,五——九件的占 27.5%,十件以上的占 12.5%,包括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和装饰品等,多是生前使用过的实用器物。石斧和多孔石刀等

② 临沂文物组:《山东临沂大范庄新石器时代墓葬的发掘》,《考古》1975 年第 1 期。

① 郑州市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遗址 1980 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 年第 4 期。

常有使用痕迹,但有些画红色花果纹者似属仪队性质。陶器常以鼎、豆、壶为组合,也有用鬶、甑、盆等随葬的。玉器数量颇多,有穿孔扁斧、玉镯、玉璜、玉玦、玉琮、玉管和坠饰等。

这个时期发现墓葬最多、研究也较深入的是大汶口文化。属于这一文化的墓地,经过发掘的有山东泰安大汶口、曲阜西夏侯、邹县野店、滕县岗上村、胶县三里河、潍县鲁家口、诸城呈子和前寨、安邱景芝镇、日照东海峪、临沂大范庄、莒县陵阳河和大朱村,以及江苏邱县大墩子和新沂花厅村等多处,以大汶口的发掘规模最大。

每一墓地中的墓葬都十分密集。一般均为长方形竖穴,小者仅可容身, 大者可达 13—17 平方米以上。如大汶口十号墓长 4.2,宽 3.2 米,六十号墓长 4.65,宽 2.98 米:陵阳河六号墓长 4.55,宽 3.8 米,十七号墓长 4.6, 宽 3.23 米。但这样大的墓仅见于大汶口和陵阳河,其他地方虽亦有大墓,规模却相对小一些。在大汶口和陵阳河,较大的墓均有二层台,有木椁或木棺。木椁一般由原木交叠成井字形,顶部用原木横盖,一般无底,少数底部有排列稀疏的原木。这种椁室同墓壁之间,以及椁室内均有随葬品。木棺较小, 亦多用原木,有四壁及顶、盖,随葬品一般置于棺外。个别有仅用原木盖顶的。

一般为单人葬,也有少量男女合葬或成年与小孩的合葬。例如大汶口一三三座墓葬中有八座合葬,其中经过性别鉴定的四墓,三墓均为一对男女, 男左女右,另一座也有一对男女,男左女右,女人右侧还有一个女孩(图 3

-12)。类似的情况在野店和大墩于也能见到。前寨墓地中虽没有发现合葬, 但有五对时期

图 3—12 大汶口文化的夫妻合葬墓

(泰安大汶口 M35)

上栏为随葬器物,下栏自下至上:男、女、小孩。相同、年龄相若的男女墓葬紧紧相靠。所有这些情况在新石器时代前期是没有见过的,应是家庭和婚姻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的一种反映。

如前所述,这时期的农业和手工业(制石、制陶等)都有较大的发展, 相应出现了专业化分工和经常性的商业交换。这些活动并不需要、甚至己没有可能全部在氏族公社规模的基础上来进行,于是家族在生产上的地位和作用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从前那种强调亲族联系的、不巩固的、没有自营经济的对偶家庭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建立新的更加巩固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已成为必要,一种以父系为基础、具有相对独立经济的对偶制核心家庭产生了。在大河村、点军台、黄楝树等许多地方看到的那种不大的、分间式房屋,应是适应于这种新的家庭生活而建造的。这种房屋一下子在很大一个范围内发展起来,其原因盖在这里。

这种新的对偶家庭,夫妻二人仅有分工的不同,他们都要参加社会生产劳动,都有义务供养他们的子女。因此他们在经济关系和社会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当然这不是说绝对意义的平等,但至少还谈不上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和统治。大汶口文化中所有夫妻合葬或成对埋葬都没有发现男方或女方的明显优势;在单个墓的随葬品中,女性同男性一样有多有少,就是这种平等关系的证据。至于在合葬中往往是男左女右,也不应按后世出现的左尊右卑观念去看待史前社会的习俗。我们只能说当时似已形成某种制度,已不是一种

随意的安排,说明新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社会普遍承认的比较稳定的因素了。

以上所述当是一般情况,至于较偏远的地区,如鲁东诸城呈子和栖霞杨家圈,都还存在着多人合葬这种古老的风俗。那些地方家庭和婚姻形态的变化可能要稍晚一步。

在大汶口文化的埋葬习俗中,很明显地反映下列特点:一是家庭的分化, 即家庭对氏族公社的相对独立性的加强,家庭开始从氏族中分化出来,其内容已如前述。二是劳动的分化,即生产劳动的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这种分工, 已不限于男女性别和年龄等级的自然分工,而且存在着社会分工。如大汶口有十座墓中随葬较多石器、骨牙器等工具,有的一墓就有六件石斧(钺)。这类墓中往往伴出砺石、骨料或牙料,墓主人当是制作石器或骨牙器的手工业者。西夏侯和大范庄的一些墓葬的随葬品主要是陶器,有的一种器物即达数十件,总数则多达一百余件,远远超过日常生活的需要,其墓主人很可能是专业的陶工。大位口有些墓随葬猪头,三里河和前寨等地有些墓随葬猪下颚骨,虽然这类墓往往较大,随葬其它器物也较多,所以有些学者绪合民族法的情况,将猪头或猪下颚骨视为财富的标志,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在大汶口和西夏侯等墓地中,一些最大或东西最多的墓葬往往不用或仅用一两件猪头随葬,随葬陶器或石器甚多的墓很少用猪头或猪下颚随葬。因此用猪头或猪下颚随葬也部分反映了劳动分工,那些墓主人应比一般人饲养更多的猪。

由于劳动的社会分工,产品的交换便成为经常性的事情。在家庭已发展为相对独立并已有部分自营经济的情况下,劳动的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都会产生贫富分化,这也就是大纹口文化埋葬习俗中表现的第三个特点。

大汶口文化中贫富分化的现象,在许多墓地都表现得很明显,如大墩子一五六座墓葬中,仅八座随葬器物较多(每墓二十五件以上),最多者五十五件,多数在五件以下,有些墓一无所有。西夏侯十一座墓中,随葬器物最多的一号墓有一二四件,最少的仅二十余件。野店、前寨、三里河、陵阳河、大朱村等处也有类似的情况。而贫富差别最显著的乃是大汶口和陵阳河墓地。

在大汶口墓地的一三三座墓葬中,大约有半数墓坑仅能容身,没有葬具, 随葬陶器均在五件以下,质量低劣,有的一无所有,其它器物也很少。如六十二号墓只有一枚獐牙,七十号墓是两位成年人合葬,总共只有一把石斧

(钺),六十一号墓也只有一件陶鼎和一块砺石。中等人的墓葬稍大,有的有葬具,随葬器物可达十几件或几十件。少数大型墓不仅墓坑大,有木椁或木棺之类的葬具,而且随葬品极多,总数可达一、二百件,其中大多为珍贵的物品,例如十号墓埋葬一位五十多岁的女性,其墓坑长 4.2,宽 3.2 米, 坑内有由圆木构成的木椁,里面似涂朱色。椁内又挖小坑,似更有一棺或软质葬具,人架即在此小坑内(图 3—13)。发掘时于人架周身发现覆盖一层约有 2 厘米厚的黑灰,当为衣着或裹尸布一类的遗存。死者手握獐牙,右臂佩玉镯,头拢象牙梳,额头上戴一串二十七件长方形的石片饰,颈部绕一串三十一颗管状石珠,胸前佩一串十九片松绿石饰,可谓盛装入敛。其余还有大量随葬品分别放置在椁内、椁外和中央小坑中,计有陶器八十二件(内中有十二件带盖者),石器四件,玉器二件,内中有一极精制的墨玉钺。还有象牙器五件(雕筒二、管一、片二),骨器一件(雕筒),猪头两个,猪骨十五块,鳄鱼鳞板八十四块等,如按单件计数,总共有二八九件之多。

上述物件中,猪骨可能原是带骨猪肉的遗留。鳄鱼鳞板发现时分别放置两处,当是用鳄鱼皮蒙鼓(即所谓鼍鼓)的遗留。鳄鱼皮、象牙和玉石等贵重材料当是从外地交换或掠夺得来的,玉器和象牙器还需要有专门技术的工匠兼艺术家进行加工。这类珍贵物品不但在大汶口较小的墓中没有,就是同一文化中的其它墓地的大墓中也很难得见到,于此可以想见此墓主人的富足和奢华了。

这墓随葬的陶器也不同寻常。其中单白陶器即有二十五件(另有三件器盖),包括鼎、壶、背水壶、鬶、盉、单把杯和高柄杯等,制作精致,且多成双成对,这种白陶在较小型的墓中是不见的,在别的大汶口文化遗址中也是罕见的。在大汶口文化晚期已很少见到彩陶,即使偶有发现,质量也较差, 花纹草率。而十号墓中两件彩陶背水壶则做得极为精致,先涂红色地子,再用黑自相间的线条绘成三角纹、旋涡纹、重圈纹和连珠纹等,构成一幅和谐统一的装饰图样,色彩对比也十分鲜明。黑陶更属大宗,单黑陶瓶即达三十八件。这种器物造型优美做工精细,仅见于少数大墓,绝大多数的中小型墓中是没有的。

上述情况应足以说明在大汶口文化时期已存在贫富分化。而且在个别遗址中已是非常突出的现象了。

贫富分化往往造成社会地位的分化,而社会地位的不同有时也会加深贫富分化的进程。但在某些时候,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不见得每个部很富裕,而较富裕的人也不见得每个都争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这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在大汶口文化的墓葬中,有些迹象表明当时已出现社会地位的分化。它是当时埋葬习俗的第四个特点。

大汶口有二十座墓葬随葬穿孔石斧,也就是石钺,约占全部墓葬的 15

%,这类墓一般同时随葬骨质或象牙雕筒和指环,随葬陶器、石、骨器和猪头也较多,其身份除某些石骨制作的手工业者外,多数应为武士或氏族贵族, 他们同时也是较富的人。其中个别的有象牙琮、玉钺乃至鼍鼓,则当是部落乃至部落联盟的酋长。大汶口还有十一座墓出土龟甲,有的穿孔或涂朱,有的中盛砂粒,一般佩于腰下。除个别情况外,这些出龟甲的墓葬一般不出石钺、雕筒或指环。这些墓随葬东西也较多,他们是另一批富户,其身份可能是巫师,人数仅占 8%强。大汶口一一七号墓埋一未成年男性,他不可能有什么战功,但却随葬了除最大的十号墓以外的另一把玉斧(钺),其余尚有骨雕筒一,象牙雕筒二,束发器一对,以及玉笋、臂环和大量陶器,看来他不仅继承了财产,也继承了氏族贵族的身份,表明世袭制也已萌芽了。

因为贫富分化和某种氏族贵族世袭制的存在,一些家族在氏族内长期处于较富裕和显贵的地位。这种情况在大汶口墓地中有所表现,如最北部的一群墓,早期便是整个墓地中随葬品最丰富的,到晚期仍然如此。最南的一群墓,从早到晚都是墓坑最小、随葬器物也最贫乏的。中间一群从早到晚也不富有。但在中群和南群之间,多半还是属于南群的几座晚期墓规模较大,东西也较多,那应是一些氏族新贵,是贫富分化和社会分化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在陵阳河墓地,上述情况也许看得更为清楚。该处墓地已发掘大汶口文化墓葬四十五座,分为四群、第一群在遗址北部河摊上;第二群在遗址西北河滩上,距第一群约 50 米;第三群在遗址东北,距第一群约 60 米:第四群

在遗址东南,距第三群约 100 米。其中只有第一群是大墓,其它三群都是小

墓①。这些墓虽都属大汶口文化晚期,本身又还可分为早中晚三小期。在第一墓群中早期的二十四号墓长 4.3,宽 2.1 米,东南略残。有木椁,随葬猪下颚骨二十九块,残存陶器仍有三十五件,还有石臂环、石铲、骨矛和玉坠等装饰品。中期的二十五号墓长 3.4,宽 1.45 米,有井字形木椁。随葬猪下颚骨七块,陶器七十三件,还有石环和石管等。晚期六号墓规模最大,墓坑长4.55,宽 3.8 米,有井字形木椁,墓主人为一成年男性。随葬猪下颚骨二十一块,陶器一六一件,其中仅高柄杯即达九十三件。还有石钺、石壁、骨雕筒、石坠饰等。十六号墓规模也差不多,只是随葬猎下颚骨更多一些,达三十三块。从这个墓群来看,自始至终都是比较富有的,而且是越来越富。其中有的墓中有代表权力的石钺,有的墓中有刻着象形符号的大口尊,这当是一个占统治地位的家族的专属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