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间房屋的出现和家庭形态的变化

从前的房屋都是单间的。从公元前 3500 年以后,不少地方陆续出现一些分间式房屋,尤以河南和湖北地区的仰韶文化与屈家岭文化居民中最为流行。

河南郑州大河村曾发现许多分间房屋,其中两间的两座(F17、18,F19、20)、四间的也是两座(F1—4、F6—9),分别属于第三期和第四期。

第十七、十八号房子(F17、18)是一个套间,中间有门道相通。第十九、二十号房子则是相连的两间房,保存甚好,可作为这类房子的一个典型。此房坐北朝南,西间(F20)较大,南北 4.13,东西 3.7 米,室内面积约 15.2 平方米。南边开门,室内中间偏东有一灶台。东间(F 19)南北 3.3,东西

  1. 米,室内面积约 7.6 平方米。东墙北端开门,宽 0.62 米,中有门限。门外设门垛,室内西北角有灶台。

这座房屋的格局连同室外地坪和窖穴应是一次设计的。建造的工艺和程

①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 年,第 45—46 页。

② 黄其煦:《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衣耕文化中的作物》,《农业考古》1982 年第 2 期。

序大体是:

  1. 平好地基,铺垫较干燥的草泥,其上抹砂浆,再在其上挖好墙壁的基糟,在房子南挖窖穴;

  2. 在基槽内立木柱,有的间距仅约 8 厘米,有的间距达 0.3 米,其间填

若干芦苇束,然后每隔约 10 厘米绑一横木,使整个墙壁固结在一起,同时用木条架起屋顶;

  1. 用草拌泥涂抹屋顶及墙壁内外,再用沙浆抹墙皮及屋面:

  2. 用沙浆抹地皮数层,再做方形灶台及挡火墙。这种房子复原起来可能是两面坡或三面坡的。

由于房屋失火,墙壁和地面都被烧成坚硬的红烧土,使某些结构得以保存下来。也正因为是偶然失火,人们来不及将室内器物搬走,那些烧不掉的陶器等尽管被倒塌的房顶和墙壁砸碎,却全部保存了下来,据此可以了解当时室内的布置和基本的日用器皿。

在西间的灶台上放置了两个陶鼎和一个陶壶,可知那是炊事的处所。其它器物都放在房间的西部,东部没有器物,而且有挡火墙与灶台相隔,当是入睡的地方,南部仅有一碗,也许是房顶倒下时砸飞过来的,那里也可睡一人。这间房子睡人的地方较窄,大约只能睡两人,如果东北角再有个小孩打横,充其量也只有三人,他们位置分散,当是无婚姻生活的老者或儿童。这房子里的器物比较丰富,计有鼎七、豆二、罐九、杯二、壶四、盖三、碗、钵、盆、瓮、瓶各一,还有一件不知名残器,共三十三件陶器,其中有四件彩陶器(碗、钵、杯、壶各一)。此外尚有骨笄一,石球二,陶球和陶纺轮各一。

东间灶台上有两鼎一钵,显然也是炊事处所。其它器物基本上集中在北部,仅东南角有一彩陶钵,中部偏南有一盆。房间中南部有较大的空地可以坐卧,较适于过婚姻生活的成年及其婴儿歇息。室内陶器计有鼎六、罐六、钵三、盆二及壶、瓮各一件,共十九件。另外还有石球、陶纺轮和陶插笄器各一件。两间房子内均没有发现生产工具,可能是人们已带着工具外出劳动去了的缘故。

四间的房子,看来都是从两间房子扩大而成。例如 F6—9,原先只有 F8、9 两套间,以后依托 F8 的东墙续建了 F6,这 F6 实际也是一个两套间。最后又依托 F6 的西南角和 F8 的东南角续建一间小屋 F7。实际上成了一所五开间的房子。又如 F1—4,原先只有 F1、2 两间屋子,后来依托 F1 的东墙续盖 F3, 最后又依托 F3 的东墙续盖 F4,F1 内的隔墙也可能是后续的,

图 3—9 大河村的分间式房屋 F1—4

上.平面图 下.剖面图实际上也是五开间。这种逐渐扩大的情况,反映了家庭(假如一所房子是住着一个家庭的话)人口数量的增加和人口结构的变化。

F1—4 的建造工艺和程序与 F19、20 基本相同。也是由于偶尔失火的缘故(这类房子由于大量使用木料和芦苇,房顶矮塌,灶台又往往紧贴墙壁, 是很容易失火的),室内器物被保存下来了(图 3—9)。

西间 F2 是一个窄长的房间,南北 5.39,东西 2.64 米,室内面积约 14 平方米。门开在正南边。北部有三个土台,一在西北角,边缘呈弧形,高 18 厘米。上面放砺石一块,泥质灰陶罐和泥质灰陶缸各一件,紧靠上台南边有

夹砂灰陶罐一件,可能也是从土台上滚下来的。东北角有一方形土台,高仅 8 厘米。上面放一彩陶罐和一件泥质灰陶的小口高领瓮,瓮内盛满粮食,李璠鉴定为高粱米,黄其煦用灰象法鉴定未找到有关的灰象,因而难以断定是何种谷物。由于皮壳均已去尽,当是已预备好随时可以烧饭的粮食。另外, 土台上还发现有两颗莲子。从摆放的东西来看,这两个台子都不可能是灶台, 也不会是取暖的火塘,而只是放置器物的固定场所。

在东北角土台南 64 厘米处又有一方形土台,其北边有一挡火墙。台上没有发现炊器或其他任何器物,整个 F2 室内也没有发现炊器,所以这个台子不大可能是灶台,而可能是冬季取暖的烧火台,或者是与宗教活动有关的地方, 如同云南佤族房子中除有主火塘、客火塘外,还有一个敬神问卜的鬼火塘一样。

这房子中部以南基本上是空地,仅在西墙根发现一石弹丸,南部冲门有一骨锥。这块地方应可供两三人歇息。

中间的 F1 开间较大,南北长 5.2,东西宽 4 米。中间有一套间,南北长3.58,东西宽 1.84 米,面积约 6.6 平方米。这样外间就只剩约 12 平方米了

(隔墙所占建筑面积除外)。套间内靠西墙有一方形土台,高仅 3 厘米,北部有一挡火墙,当是取暖用的烧火台。套间内没有发现任何器物。但有三个柱洞,分布没有规律,又与整个建筑结构不协调,估计是后期栽柱所形成的, 与本房子无关,倒是与本房子南边的几个柱洞可能有些关联。这套间当可住两三个人,他(她)们很可能是这一家庭(假如这所房子的居民可称得上一个家庭的话)的主事人及其幼儿。

外间靠西墙有一方形灶台,高 3—5 厘米,北边残留有挡火墙。室内放置器物甚多,主要分布在北半部。其中陶器即有二十八件,计夹砂、红陶鼎十一、泥质灰陶鼎二、夹砂灰陶罐二、红陶罐三、彩陶罐二,以及彩陶钵、红陶钵、红陶豆、彩陶壶、双联彩陶壶、小口平底瓶、泥质灰陶缸和器盖各一件。由于陶鼎都集中在这间屋子里,故知炊事乃是集中在这间房子里进行的。房内发现的其它器物还有陶纺轮三、砺石一、骨锥、残骨器一、骨笄五、鹿角一、陶球三、石弹丸一、陶环八和海蚌壳等。有趣的是在这里也没有发现人们常用的大型生产工具如石铲、石斧、石刀等。推测是人们带在身边外出劳动时,房子不幸被火烧了。

外间南半有较大一块空地,可供两三人歇息。外间的门开在北边直通室外,另有一门通套间。一门通向东边,但在 F3 做成后,在东门下做了一个土台,这门下部加了一段薄薄的矮墙,就只能做窗户了。

F3 是利用 F1 的东墙接续盖成的。室内南北 3.7,东西 2.1 米,面积约

7.8 平方米。门开在北边,西墙下有一方形土台。没有发现任何器物,当是专门住人的地方。

F4 又紧靠 F3 东部,南北长 2.57,东西宽 0.87 米,北边开门。没有其它设施,也没有发现任何遗物。推测是放柴草或粮食的库房,被大火烧光了。我们从这所房子的结构和室年布局可以推知,它的居民应是包括十多个

人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当然应视为一个家庭,否则他(她)们就不会这样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个家庭的人口不但比那两间一单元的家庭人口多些, 人口结构也应复杂一些。就是说其中过婚姻生活的成年人可能不只一对,而是有两三对。否则他(她)们尽可以往较大的房子而不必隔成很小的开间。这种家庭的结构,应同新石器时代者(那时只有单间房子,而若干大、中、

小型房子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有本质的不同。

还有一点也是值得注意的,就是双间房子有时附带有窖穴(如 F19、20), 多间房子则有不住人的小型库房,如 F1—4 中的 F4 和 F6—9 中的 F7 都是。说明这种家庭已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因而才有自己单独的储备。这种情况同新石器时代也是大不相同的。

象大河村那种分间房屋并不是个别的现象。例如河南荥阳点军台的 F1 就是一所双套间的房屋③。唐河寨茨岗有双套间房屋,镇平赵湾有三套间房屋,南阳黄山有双套间和六开间的房屋,浙川黄栋树有双套间和三套间的房屋,湖北均县朱家台和郧县青龙泉都有双间房屋。这些分间房子都属于仰韶文化后期或屈家岭文化,即铜石并用时代早期。可见这时家庭形态的变化已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形成为一种鲜明的时代特征。

但我们在分析分间房屋普遍出现的社会意义时,还应注意一个事实,就是这些分间房屋往往是同单间房屋同时存在的,分间房屋并没有完全取代单间房屋,有的地方甚至单间房屋还是主要的建筑形式。这种单间房屋有些可能为新分离的小家庭所建造,有些则可能同几所房子一起属于一个家庭。还有个别的大房子。如大河村 15 号房子南北 13,东西 9.4 米,面积达 120 平方米以上。惜较残破,又因其上为 F14 所叠压而未完全清理,详情不明。不过在普遍存在小房子和分间房子的情况下,这样大的单间房子显得很突出, 当不是一般的住房,可能是原始社会晚期常见的那种男子同盟的集体住所, 或氏族的一般公共活动场所。

至今还没有发现一个较完整的仰韶后期的村落。根据一些局部的材料只能看出房屋分布上的某些特点。多数地方喜欢把房子排成一长排,相互间挤得很紧。而且房子坏了后重建的房屋仍然保持着原来排列的位置,而不作散点分布。例如大河村的 F6—9、F5、Fl0、F1—4 和 F16 五所单间或分间房子便是依次自西而东排成一长列的;F17、18 和 F19、20 两个双间房子也东西排列着,它们年代虽有先后,但仍维持排列的位置。点军台 F1、F2、F3、F5 及一座未编号的房子自东向西排成一长排,双套间和单间都排在一起。浙川黄楝树的房屋多两间和三间的,都紧密地排成一个大直角形,由于其余部分没有发掘,不知整体是否排成凹字形或四方形。这种情况,应该被认为是氏族组织性和集体观念的一种体现。家庭虽然越来越表现其独立性,但毕竟还是脆弱的,还不能离开氏族公社而存在,因而在住房布局上采取了上述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