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厅墓地
在大汶口文化的墓地中,花厅墓地比较特殊,一是出现了殉人,二是有许多良渚文化的因素或输入品。这个墓地位于江苏省新沂县西南约十八公里的花厅村北,面积初步估计约 30 万平方米。1952、1953、1987 和 1989 年先后进行了四次发掘,发现墓葬近百座①。墓地分南北两区,南区年代较早,属通常所说的花厅期,所出器物完全是大汶口文化的特征,墓葬规模也都比较小。北区有的墓属花厅期,有的较晚,大约相当于大汶口文化的晚期或良渚文化的早期。这一墓区中除小墓外还有十座大型墓,它们彼此相邻,自成一片,在墓地中显得非常突出。
这些大墓一般长近 5 米,宽近 3 米,有些墓设有槨室。随葬品往往多达一百余件,包括陶器、石器、玉器、彩绘木器和整猪、整狗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墓中出土的陶器和玉器等很大部分具有良渚文化的作风,只有一部分属于大汶口文化。例如陶器中的 T 字形足鼎、双鼻壶、宽把带流杯、饰瓦楞纹或竹节纹的豆和圈足罐等,都是良渚文化的器物。只有背水壶、盉、个别镂孔大圈足豆和部分罐可算是大汶口文化的器物。先后出土的五百余件(组) 玉器中包括有斧、钺、锛、琮、锥形器、琮形管、璜、环、珠、管、指环、耳坠等。这些玉器在良渚文化的遗址中差不多都能找到,有些玉器是良渚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所共出的,几乎没有一种是大汶口文化特有的。特别是在琮和锥形器上有近似微雕的简化神人兽面纹,从工艺到题材都是良渚文化的产物。这种题材有明显的宗教色彩,是良渚文化居民所信奉和崇拜的对象,不大可能传播到其它文化并为那里的居民所接受。因此,这些大墓的主人应属于良渚文化。
同一个墓地中一区属大汶口文化,另一区属良渚文化;或者是小墓属大汶口文化,大墓属良渚文化,这是一种非常罕见的情况。花厅在大汶口文化分布的边区以内,而良渚文化的分布区则远在江南太湖周围的沪宁杭地区, 距花厅达数百公里。在花厅出现良渚文化的大墓应是良渚贵族入侵和强行占据的结果。分析大墓中的殉人,这个问题可以看得更加清楚。在花厅发现的十座大墓中有八座有殉人现象。其中墓二十主人为成年男性,卧于墓室正中,
①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浙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1989 年。
① 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 901 号房址发掘简报》,《文物》1986 年第 2 期。
在他脚下的二层台上横卧两名
图 3—14 花厅第 20 号大墓少年尸骨,紧贴少年身边葬一狗,头部葬一猪(图 3—14);六十号墓的主人是 30 岁左右的男子,脚下也有一猪一狗, 左下侧则殉葬一对中年男女和三个儿童:五十号墓的主人是 25 岁左右的男子,脚下殉葬两个十岁左右的儿童;三十四号墓主人骨架已朽,脚下也殉葬两个十岁左右的儿童;三十五号墓的主人为一青年,脚下殉葬一个儿童;六十一号墓的主人为一意外死亡的女性,年约 20 岁,左侧偏下殉葬一名少女; 十六号墓主人骨架已朽,左侧偏下殉葬一名男孩;十八号墓主人为一青年, 右侧偏下殉葬一成年女性和两个幼儿。这些殉葬者在墓中放置的位置同墓主人有明显的差别,且不止一次地与猪狗同样处置,显然不是墓主人的亲属而是身份较低的人。他(她)们既同墓主人一同埋葬,当不是正常死亡后的安葬而是强迫为墓主人殉葬。在良清文化的本上发现过许多大墓,只有上海福泉山一处有殉葬的现象。假定花厅大墓的主人确属良渚文化,他们不会跑到几百公里外的大汶口文化区再把本族的人员用来殉葬,因此殉葬的人应属大汶口文化。假定大墓的主人和殉葬者都属大汶口文化那根本说不通,因为大汶口文化腹地的一些大墓中从来就没有发现殉葬的现象,他们不会偏偏到花厅来要求殉葬,而墓中的随葬品又大多属良渚文化。假定墓主人属大汶口文化而殉葬者属良渚文化也有说不通的地方,因为殉葬者多为小孩,有的甚至是婴幼儿,良渚文化的人是否会拖家带口跑到这里便是一个疑问:再说墓中主要是良渚器物,墓主人虽可作为战利品随葬,但却不应缺少代表自己身份的物品,而墓中最能代表身份的物品当推饰有神人兽面纹的琮和锥形器,特别是项饰上也有带这种纹样的小琮,所以墓主人非良渚文化莫属(图 3— 15)。
良渚文化的征服者把大汶口文化的居民用来殉葬,反映了这两个集团斗争的激烈。殉葬者中缺乏青壮年男性也许是因为他们多已战死或败走了,逃不走的儿童、妇女和她们的幼儿便遭到了这样的厄运。由此看来,花厅的殉葬还只是一种偶然现象,还没有形成制度,也不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同后来商周时代的殉葬制度是有原则区别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它毕竟是贪富分化出现以后,刺激社会发生掠夺性战争的产物。敌方的俘虏既可强迫殉葬, 自然也可以强迫服役,从而为奴隶制的发生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