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家文化

约在公元前三千纪的后期,甘青地区除马厂类型之外,还活跃着齐家文化。随着齐家文化的西进,至公元前三千纪后期前叶,马厂类型的活动范围, 基本上已退至湟水流域及河西走廊的西部。甚至,在湟水流域还存在这时期的齐家文化的居民点,而成为马厂类型和齐家文化居民交错分布的地带。但是,齐家文化侵占马厂类型地区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在兰州地区存在着相当于齐家文化早期的马厂类型晚期遗存,很可能是马厂类型对齐家文化进行反扑面自下的踪迹,或者,这地区也是他们交错杂居的地带。

菜园遗存是齐家文化的源头。在它之后,目前见到的只是秦魏家 H1 为代表的遗存。H1 出土的罐形斝是齐家文化罐形鬲的前身。齐家文化起始的年代,以罐形鬲的出现为标志,其终止年代已跨入夏纪年②。这里叙述的齐家文化,主要是这文化在夏纪年以前的情况,同时,为把某些现象的始末清楚地介绍出来,也部分地涉及进入夏纪年时期的情况。

陶鬲是客省庄文化的基本器形。它在齐家文化的出现,反映了客省庄文化对齐家文化的影响。齐家文化居民使用的陶器,就质地而言,有泥质和夹砂两类,颜色以红色为主,灰色陶比例极小。陶器制作得比较精细,均经过轮修,亦有少数陶器是在快轮上成型的。泥质陶表皮均打磨光滑,有的还绘上红彩,图案均是由直线组成的几何形,如同心三角、蝶形纹、错置三角纹、横形人字纹及菱形纹等,但这时期的彩陶,已进入衰落阶段,因而数量极少, 这种陶质的器形的表皮,多作素面,其次为篮纹,还有少量弦纹。夹砂陶器器皮,多施绳纹,同时,也有不少素面者。附加堆纹只见于这类陶器的个别器物。

带耳是齐家文化陶器的显著特点。多数器型均附双耳,也有三耳,乃至四耳者。双大耳罐、双耳壶、有耳或无耳夹砂罐、盆、碗、豆、尊及带把杯, 是齐家文化常见的陶器。同时,在这文化中,也见到少量的鬲、盉、鸮面罐、匜及甑。而胎薄、表面磨光或著彩的双大耳罐、双耳壶、双耳高领罐及夹砂

② 宁夏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历史博物馆考古部:《宁夏海原县菜园村遗址、 墓地发掘简报》图七:8,

《文物》1988 年第 9 期。

双耳罐,是齐家文化的代表性器形(图 4—25)。

图 4-25 柳 湾 墓 地 的 齐 家 文 化 陶 器1.高领双耳罐;2.夹砂陶瓮;3.盉;4.9.双大耳罐;5.敛口瓮;

6—8.双耳彩陶罐;10.陶纺轮;11.石斧;12.绿松石饰;

13.石锛;14.石刀;15.石凿。

居民的住房,基本上是长方形的浅穴式建筑,有单间和吕字形双间两种。后者通过过道连通前后室。这类房子均在地面、墙壁先抹上草泥土,再在其上又抹上白灰面。在店河见到的这时期房屋的墙壁上,还发现用红色线条描绘的简单装饰图案③。大何庄 F7 是一座方形浅地穴式建筑④,门向西南,是一略向外凸出的出入口,在室内中间略偏近门处,设一略高出居住面的圆形灶址。房址四角各有一柱洞,同时,距地穴边缘约 1.4 米处而围绕地穴四周, 共发现柱洞十个。这些柱洞原都插立拄子以支撑屋顶。地穴的外侧高出地穴的地面,虽未涂白灰,却平整结实,当是房屋的回廊。大何庄 F7 这种带回廊的房屋,和大地湾四期大房子建筑结构相同。

齐家文化居民的经济,仍是以种植谷子的旱地农业为主。农业工具中有石斧、石铲、骨铲、石锄及石刀、石镰。石锄的形制,基本上和复家店下层文化的同类制品相同。石刀除长方形穿孔的一种外,还有倒梯形带孔者。当时用动物肩肿骨或下颌骨制成刃部宽、薄的石铲,加工粮食的工具是石柞和石磨盘。齐家文化的房址、灰坑及墓葬中,都发现了粟,以及 30%左右的墓葬中使用猪下颌骨随葬的现象,反映了种植农业发展的情况;

除猪外,马、牛、羊、驴都已被伺养。羊有山羊和绵羊两个品种,遗址中常可发现成堆或成坑的羊粪,当时,用猪、羊的头骨或颔骨随葬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个别墓葬还随葬整只羊。按大何庄出土兽骨的统计,羊骨占 21.06

%。秦魏家猪、羊及牛的下颌骨共发现五一八块,其中羊、牛的下颌骨分别占 9.7%及 7%,可见,在饲养业中,羊、牛成了次于猪的主要饲养对象。同时,大何庄出土的羊下颌骨,在猪、羊、牛下颌骨总数所占比例,高于秦魏家,而且,这里的墓葬出现了以羊下颌骨代替猪下颌骨随葬的情况,反映到齐家文化进入晚期,牧羊业存在愈益发展的趋势。

在产业中,制铜业已获得重大发展,而成为已引起学术界注意的生产部门。

凡是经大规模发掘的早期后段以后的遗址及墓地中,都发现了铜制品。皇娘娘台⑤、秦魏家及大何庄分别见到铜制品三十件、七件和二件,此外,在广河齐家坪及贵南尕马台的墓葬中,也都随葬铜镜、铜斧,以及铜指环和铜泡。前三地铜制品的种类有凿、钻头、刀、锥、斧、环、匕及条形铜器和饰品。广河齐家坪出上的一件红铜斧,长 15、刃宽 3.2、顶宽 4、厚 3.1 厘米,空首,内中残留了木柄的断茬,斧头两侧有对称的两个半环形耳。青海

③ 宁夏文物考古研究所:《宁夏海原县菜园村遗址切刀把墓地》图二四:2,图二 三,《考古学报》1989 年第 4 期。

④ 甘肃省博物馆、兰州市文化馆:《兰州土谷台半山一马厂文化墓地》,图版拾 玖之 1、7,图九之 6,《考古学报》1983 年第 2 期。

⑤ 宁夏文物考古研究所:《宁夏固原店河齐家文化墓葬清理简报》图六,图版壹 之 2,《考古》,1987 年第 8 期。

贵南孕马台 M25 随葬的一面铜镜,直径 9、厚 0.4 厘米,镜面光滑。背面周边有两凸出的同心圆圈,其内圜置七个内填满平行斜线的三角形,镜背面中心置一纽,其与三角形饰之间为一凸形的圆圈。镜纽已损坏,又在镜边缘钻两孔作系绳悬接之用①(图 4-26)。

图 4-26 齐 家 文 化 的 铜 器1.匕;2.锥;3.残铜器;4.斧;5.坠饰;6.镜。

可见,铜器已进入当时人们物质生活中许多领域。同时,齐家文化的铜器生产,经历了一个从红铜到青铜这样的过程。

齐家文化早期的皇娘娘台出土的三十件铜器的材料,《报告》作者认为都是红铜,其中经过鉴定的四件铜器,也都被确定为红铜。属夏纪年的秦魏家出土的两件铜器,即 M99:6 铜环和 KG3730(2):27 铜尖,经鉴定分别为铅青铜和锡铅青铜。可见,齐家文化居民掌握制作青铜技术的时间,当在夏纪年之内。在夏纪年之前,齐家文化已发现的铜器数量,已远远超过同时期的中国境内的任何一种考古学文化,且品种多,同时,不仅早已掌握了冷锻技术,还掌握了单范,甚至合范铸造技术。可肯定这时当早已脱离早期金石并用时代,已进入金石并用时代的发展阶段。在夏纪年的齐家文化,还存在相当数量的红铜制品,如前述齐家坪出土的铜斧,便属这种制品,同时,还有采用冷锻技术制作的青铜器①及铅青铜制品,故仍只是处于青铜时代的伊始阶段。

齐家文化这样规模的制铜业,以及从采矿、冶炼、制模到熔铸等一系列复杂的工序,要求并锻炼出熟练的劳动者。秦魏家 M5、M35 分别随葬陶垫和陶拍的情况,提供了当时存在着专门的制陶劳动者的信息。不言而喻,技术远较制陶复杂得多的制铜业,也当存在着专门的匠人。在存在家族的情况下, 这些手工业可能是某些家族的世袭专业。同时,在血缘纽带依然存在的原始社会组织中,这些手工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从农业中独立出来的地步。

齐家文化的宗教,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占卜已成为这时期的经常活动, 遗址中常发现大量的卜骨。这时期卜骨未加钻、凿,只有的痕,基本上都是用羊肩胛骨作成的。皇娘娘台 M8 的墓主人使用羊卜骨随葬,秦魏家 M23 随葬的羊卜骨,被仔细地放在一只可从腹部扣合的高领双耳罐内(图 4-27)。随葬羊卜骨是墓主人生前巫师身份的标志。这类墓葬的存在,当是已存在巫师阶层的例证。

图 4-27 秦魏家 M23 的高领双耳罐及羊卜骨

大何庄遗址揭示的五处“石圆圈”遗迹,显然是宗教性质的遗存。这种“石圆圈”建筑,用天然的扁平砾石组成,直径一般为 4 米,西北方留有宽

1.5 米左右的缺口。“石圆圈”旁边,一般都有卜骨或牛、羊的骨架。F1 的东边遗有被砍了头的母牛骨架,腹内还遗有小牛的骨骼,F3 的南边发现了两块卜骨。这些都是当时牲祭、占卜活动留下的部分遗存。从这里窥见出的

① 甘肃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广河地巴坪“半山类型”墓地》图版拾壹之 5,《考古学报》1978 年第 2

期。

① 张忠培:《齐家文化研究》,《考古学报》1987 年第 1—2 期。

这种宗教活动已具有的相当复杂的仪式,只能是具有专门宗教技能的巫师这类神职人员才能从事的活动。

齐家文化的社会,已进入父权制时代。

齐家文化的性别劳动分工和男女占有财富的差别,为父权制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基础。

在齐家文化前期较早阶段的柳湾墓地中,被确定性别而又随葬了工具的二十五座单人墓葬中,男性墓葬除一座用纺轮随葬外,其余均以石刀、石斧、石铸、石凿或石钻随葬,而女性墓均出纺轮。在被鉴定性别的合葬墓中,凡置于女性尸体旁的工具,都是纺轮,放在男性尸体旁边的工具,则均为石斧、石刀、石凿、石铸。可见,男女随葬工具的情况,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前述这时期的产业结构来看,这种差异已说明在主要的一些生产部门中,男性已占居绝对重要地位,妇女基本上被挤入家务劳动领域。同时,从这里鉴定了性别的单人墓随葬陶器数量的统计可知,男性人均随葬陶器六件,女性人均为五件,和半山一马厂文化的基本情况相反,男性随葬陶器的数量已多于女性的随葬陶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男子比妇女占有了更多的财富。

然而,当时的合葬墓所表现的情况,更直接他说明了齐家文化父权制发展的情景。

齐家文化时期始终存在合葬墓。合葬制盛行的时期,是在这文化前期的后段。这时期的皇娘娘台墓地第四次发掘出来的合葬墓计有十六座,占同次发掘墓葬总数的 25.8%,合葬墓中死者三十四人,占墓地埋葬人数的 42.5

%。在此之前的柳湾墓地,合葬墓只占墓葬总数的约 6.7%,占墓地埋葬人数的 13.7%。齐家文化后期的秦魏家南墓地,合葬墓占墓葬总数的 18.1

%,墓内死者占埋葬总人数 32.2%。同时,齐家文化的合葬墓,是以成人合葬为主,其次为成人与儿童合葬,再次是儿童合葬。在皇娘娘台墓地中, 这三种形式的合葬墓依次的比例为 78.9%、15.7%和 5.2%。其中的儿童合葬墓只见于齐家文化的前期。在成人合葬墓中,又以成对成年人合葬为主。柳湾成对成年合葬墓占成人合葬墓总数约 94%,皇娘娘台占 80%,到了齐家文化后期,成人合葬墓就只有成对成年合葬墓这种形式了。

柳湾被确定了年龄、性别的成对成年人合葬墓中,除一座为两代妇女合葬墓外,其它六座均为成对成年男女合葬墓。后者可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其一,是 M1061、M1161、M314 和 M1112,这回墓中的男性都置于棺内, 女性均放在棺外,有的还侧身,下肢微曲,被置于棺侧下方,左腿压于棺下。

其二,为 M63 和 M1325 两座。M63 为同棺合葬,M1325 为异棺合葬,葬式均为仰身直肢。然而,这类墓葬的男性,却拥有较多的随葬品。M63 随葬陶器九件、石凿一件。除两件陶器置于两人的头上方外,其余七件陶器及一件石凿,分置于男性左侧和腰部。

柳湾未确定性别的成对成年人的五座合葬墓的情况,均同于前述一类, 都是只有一人具有葬具,另一人无棺木。可见,这里合葬墓所表述的是夫尊妻卑的关系。

这种夫尊妻卑的状况,随后又得到进一步发展。

皇娘娘台 M52、M38、M76 三墓,秦魏家北、南两墓地的 M108、M105 及M124 和 M95、M50 及 M18 六座墓葬的两位成人死者,经鉴定均为一男一女。柳湾合葬墓中夫妻所处方位尚未固定,在皇娘娘台及秦魏家则已成定制。皇娘娘台是夫左妻右,秦魏家固定为妻左夫右。这三处墓他的合葬墓中的丈夫,

葬式均为仰身直肢,妻子则侧身屈肢,面向丈夫。

皇娘娘台还存在三座成年男性带着两位成年女性的合葬墓。这些墓葬中的成年男子均仰身直肢位于墓穴中部。两侧的女子,侧身屈肢,面向男子, 双手屈于面前,显示侍奉、屈辱的状貌。仔细观察,可知二女子的情况还略有区别。M24 右侧女性腰间随葬残铜锥一件,右臂肘配戴一件石壁,颈项佩饰钻孔绿松石小珠数枚,而左侧女性仅颈项佩饰数枚钻孔绿松石珠;M66 左侧女性身上有石壁二件,蹲在右侧的女性一无所有:M48 两位女性骨架上均有红色颜料,但右侧女性较年青。据此可推定墓中的一位女性当是男子的妻子,另一女性则是男性的妾(图 4-28)。

齐家文化的绝大多数成人合葬墓内的死者,均实行一次葬,

图 4-28 皇娘娘台 M48 合葬墓同时埋入墓穴,故他们当是在相近时间内死亡的。合葬墓数量众多,且女性地位卑下,难以把她们和男子同穴的原因, 说成是诸如同时病故。无疑,这类合葬墓中的女性,当是妻妾殉葬制下的牺牲品。个别墓中的女性的葬式,还透露出她在殉葬时作过一番挣扎的情形, 例如皇娘娘台的 M76,墓中女性似经捆绑后仍作过挣扎,以致下葬时,悖于同类墓惯例,背向左侧的男子,双手并拢举于前方。

可见,至齐家文化时,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夫权已达到史前时代至极的程度。然而,夫权只是父权的一个方面的表现形式,父权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即对妻子以外的亲属的控制。

柳湾 M979 和 M1179 分别合葬四人和五人。两墓中的(1)(为发掘时骨架编号)均被确定为成年男往,皆为一次葬。M1179(1),居棺内,仰身直肢, 头向北,位于墓穴正中,(2)—(4)均尸骨不全,为二次葬,分置于木棺的东西两侧。M979(1),仰身直肢,头向北,居棺内且位于墓穴当中,(2)—(5) 尸骨残缺不全,当为二次葬,被分别置于棺之两侧。两墓显示的一次葬者和二次葬者的现象,尊卑分明。同时,M979 内其他三人的年龄、性别被确定为(2)18—22 岁的男性,(3)10 岁男性,(4)7 岁男性,显然,当是家长带着先于他死亡的家族成员的合葬墓。

在柳湾墓地以后的时间中,父权又得到进一步发展,秦魏家南墓地的 M6 及 M51 反映了这类情况。这两墓均为成年人和小孩的合葬墓,皆为一次葬。两墓成年人的年龄都是 36—55 岁的男性,小孩皆为 6—7 岁。无疑,当被认为是父辈和其子女的合葬墓。墓中的成年人的葬式都是仰身直肢,小孩均为侧身屈肢。其实,这类父尊子卑的情况,早在皇娘娘台墓地也有相同现象的表现。这里的 M27 中的成年人及小孩的葬式,分别也是仰身直肢和侧身屈肢。

总之,齐家文化已是父权窒息着人们的时代。

齐家文化居民死后均被埋入一定的公共墓地。这些墓地或如皇娘娘台那样,被分割成若干区块,或如秦魏家南、北两墓地一样,被分成若干排列和墓组。《周礼·春官》:“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 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数,使皆有私地域”。这类制度当起源很早, 在本书谈到半坡类型墓地时,已指出当时已有一定的规划墓地的制度。从带有年代关系标志的《秦魏家北墓地平面图》①可以看出:(1)同一段的墓葬,

①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考古组:《宁夏三十年文物考古工作概况》,《文物考古工作三十年》(1949— 1979),文物出版社,1979 年。

在排列的位置相对集中,例如一排北头两座都是 I 段,自此往南依次排列的五座,均属Ⅱ段;(2)同排在位置上联接的墓葬,北头的年代一般早于南头;

(3)二排的,墓葬,从位置上看,似可分为三组,即 M124、117 和 125 各为一组,剩下的位于它们中间的八座墓葬也是一组。组间的空间距离,较同组诸墓葬间的间距大一些。从年代上看,如把(1)、(2)两点现象结合起来考虑,也可将这排分拆成三组。可见,如暂不考虑 M122 的话,似可将北墓地分为排列位置联接和年代早晚基本衔接的四个墓组,即:一排及二排的M124、117 为一组;二排的中部,即除去两头的 M124、117、125 后,剩下的八座墓葬为二组;二排的 M125 和三排北边的九座墓葬为三组:三排南头的M132、128 当列为四组。只有依据某种规则或成例进行预先规划,才能形成这样排列有序的墓地。

墓地的统一与分割,是死者生前社会组织的联结与区分,统一和分化的形象反映。共处一考古文化墓地的死者,生前当是同一人们共同体。分割皇娘娘台墓地的区块、秦魏家南墓地的排列及这里所说的秦魏家北墓地的墓组内的死者,生前的社会组织,都是在以墓地为代表的共同体内、较小的次一组人们共同体。这样,秦魏家北墓地死者生前所在的社会组织,是分成墓地和墓组所反映的两级组织。

关于墓组的情况,还需要作些说明:(1)第四墓组的墓葬,数量少,且无皿段墓葬,和一至三墓组比较,可说它不是一完整的墓组;(2)一至三墓组的墓葬及死者的数量分别为丸座(12 人)、八座(11 人)和十座(10 人)。这约略相近的情况指明,这三个墓组所代表的共同体的人口数量基本相同。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于相同的时间内,只有人口数量接近的单位,死亡的人数才能相近;(3)一、二两墓组各自在同一段别内,均只有一座夫妻合葬墓。这说明墓组所代表的共同体在同一年代内,只有一人才享有妻子殉葬的权利。这些墓组死者的人数,和在同一年代内只有一人能享有妻子殉葬权利的情况,很像民族学中所说的父权制家族。如是,墓地所代表的共同体,则是高于家族的氏族了。秦魏家北墓地所表述的共同体,当是由四个家族组成的氏族了。

父系家族“包含三代到四代同为一位父亲的后嗣的近亲,也包含这些人的妻和子女,有时更包含女婿以及其他被收入家族中来的亲属”②,即是由若干对过着单偶婚制(有的多妻)生活的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亲属集体。恩格斯研究了大量的父权制家庭的民族学资料指出:“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的家庭。⋯⋯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①。齐家文化的居民,已把自己所处的社会制度。推进到了恩格斯所说的罗马式的父权制阶段。

②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甘肃工作组:《甘肃永靖大何庄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4 年第 2 期。

① 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皇娘娘台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0 年第 2 期;又《武威皇娘娘台遗址第四次发掘》,《考古学》1978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