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文化
卡若遗址与卡若文化 卡若遗址位于西藏东部昌都县加卡区卡若村,北距昌都县治约 12 公里。遗址东靠澜沧江,南临卡若水,北依子隆拉山,正好
在两河交汇的三角形台地上,面积约 10000 平方米,海拔高度为 3100 米。
遗址是 1977 年昌都水泥厂施工时发现的,1978 和 1979 年进行了两次发
掘,揭露面积 1800 平方米,发现房基二十八座、石墙三段、石圆台两座、石围圈三座,道路两条,同时出土了大批石器、陶器等文化遗物②。
卡若遗址大量采用石料建房、砌圈、修路,半地穴草泥墙则采用“井杆式”木绪构:在生产工具中打制石器、细石器和磨制石器共存,并具有许多特殊的类型:陶器全部系手制夹砂陶,以罐、盆、碗为基本组合且均为平底, 以刻划纹、锥刺纹和附加堆纹为基本纹饰。这几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色,不同于任何别的考古学文化,因而被命名为卡若文化。
房屋建筑 卡若房屋若从剖面看育半地穴式的、圜底的和平地起建的三类,若从平面看有圆形(包括椭圆形)和方形(包括长方形)两类,若从建筑材料看有木骨泥墙和石砌墙两类。绝大多数房子是单间的,也有个别双间的大型房屋。
圜底房屋是早期的建筑形式,共十座,其中圆形四座,方形三座,形状不明者三座。这种房屋地页下凹呈圜底状,周围与地面相平而没有穴壁。凹陷的程度颇不一致,最浅的仅 12 厘米,最深的达 54 厘米。这是卡若所特有的一种建筑形式(图 4-53)。
圜底式房屋的面积不大,一般在 10—16 平方米左右,最大的一座有 25
② 戴尔俭:《西藏聂拉木县发现的石器》,《考古》1972 年第 1 期。
平方米。居住面的做法有三种:(1)挖成浅凹坑后稍加平整,(2)坑底铺一层约 10 厘米厚的黑灰土并踩踏平实,(3)中部铺一排直径 5—10 厘米的
圆木,上面抹 5—10 厘米厚的草泥,一直抹至房屋周围并稍加烘烤。多数房屋以中间凹陷最低处为火塘,形成灰烬堆,有的在灰堆旁放儿块石头,用以支架炊具或支垫木柴。这类房屋周围用扁平砾石作明础,砾石面随地面向内倾斜,有的柱子接近石础的地方包一泥圈。房屋外围的柱洞也向内倾斜,中间往往有一较大的柱洞。根据这些迹象复原起来很象一个圆锥形窝棚。
半地穴式房屋共有十二座,均为方形或长方形。其中木骨泥墙的九座, 年代较早:砾石砌墙的三座,均属晚期。
木骨泥墙的半地穴式房屋面积多在 11—16 平方米之间,最大的有 24.5 平方米。房基穴深 0.3 至 0.64 米不等,穴壁直立或略向外敞。居住面的作法有三种:(1)挖穴后稍加平整;(2)地面铺厚约 10 厘米的黄土或红烧土, 有的掺细砂或碎石子,个别居住面铺垫两层,先铺细砂,再垫黄土;(3)地面抹一层厚 5—10 厘米的草拌泥,然后烧烤结实,或先铺细砂石子再抹草拌泥。火塘多设在中央,有的挖一深坑,周围嵌放一圈石块;有的不挖坑,只围一圈石块:有的连石块也没有,直接在地面烧,形成一个灰堆,地面也被烧硬。这类房子的四壁有时立密集的小往,有时嵌木板或横圆木,有时在一面砌石块,再用草拌泥填缝或抹平。穴壁四周一般有柱洞或柱础,较小的房屋室内无柱,较大的房屋室内有许多排列不规则的柱洞,推测四周还有较矮的木骨泥墙,而房顶应为稍微倾斜的平顶。
这类木骨泥墙的半地穴式房屋的结构及功能可以 8 号房基为例来加以说明。这房平面略呈正方形,门向东北,南北长 5.1 米,东西宽 4.8 米,面积 24.5 平方米,是这类房屋中面积最大的一座。地穴深 0.64 米,周壁基本垂直而略向外敞。壁面有一层木板,如北壁上下横置两块木板,均嵌入穴壁内;西壁横置两根圆木,两端各有两块炭化木板,一竖一斜。房角在木板上又抹草泥土,穴壁与地面的转角也抹草泥土,显得十分光滑。地面先铺一层掺小石子的细砂,上面再抹一层草泥土。火塘位于中央,用七块砾石嵌在居住面上,形成直径约 45 厘米的圆圈,内有少量灰烬。室内有十二个柱洞,
另有一个辅柱柱洞,洞径 19—28 厘米,分布很不规则,推测房顶是稍稍倾斜
的平顶,室年柱子是主要的承重结构。地穴四周也有二十三个柱洞,直径 12
—14 厘米,推测是筑矮墙的木骨,由于柱子细,主要起围护结构的作用。房门在北墙中部,宽 0.6 米,有三级台阶。
这房子显然是被火烧毁的,其中堆积着大量红烧土块,上面有清晰的木板、圆木、树枝、草筋和绳索等痕迹,还有熏黑烧裂的石板,这些应是木骨泥墙、檩条、椽子和草泥顶倒塌下来的遗迹。由于房子被火烧毁而倒塌,室内的许多器物都来不及搬走而遗留下来,包括陶器、石器和骨器等,总数达一百五十件之多。这些器物往往成堆出土,如西南角便集中放置工具三十五件,包括大型打制石器、细石器、磨制石器和骨器等。东南角有大量粟类谷物,有的已炭化成黑色颗粒;东壁附近的粟灰呈白灰色,零散分布范围长达 4 米,宽 15—25 厘米。从有灶及存放大量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和粮食来看, 这房子显然是住人的。但如果从它与其它房屋的关系来看,还可以有更深一层的理解。
前面已经说到,8 号房是一座面积达 24.5 平方米的较大的半地穴式房子,做工也比较讲究。以它为中心,四周还有几座其它类型的房子;西部仅
0.75 米之隔便是 6 号房子,19 平方米,是地面建筑:问北 1.25 米处为 3 号房,25 平方米,是凹底的窝棚:向南 2.8 米处为 15 号房,27 平方米,也是地面建筑:向东 3.5 米处为 9 号房子,半地穴式,仅 5 平方米。这几座房子集中在一起,很可能属于一个家族所有,不同的结构可能有不同的用途或功能。其中 8 号房可能是中心建筑,9 号房则可能是一座仓库。
9 号房的结构是很特殊的,它的平面略呈方形,长 2.3、宽 2.2 米,地穴深 0.93 米。四壁嵌木板,四角立木柱,四壁木板在四角交错呈“井栏式”, 地面抹草泥。这房子也是被火烧毁的,室内堆积大量房顶及墙壁塌下的红烧土,并出大量陶器和石器。没有灶,也没有出入的台阶,面积狭小,防潮设施较好,不宜住人,可能是储物的仓库。
石砌墙壁的半地穴式房屋均属晚期,平面呈正方形或略作长方形,面积25.5—32 平方米,穴深 1 米左右。四周依穴壁砌石墙,残墙略高出穴口, 从旁边倒塌的石块来看,原墙还要高出许多。石墙厚约 0.25—0.35 米。三座石砌房紧靠在一起,呈曲尺形,应属一组建筑。各房内柱洞分布无规则, 当为平顶:石墙外均有柱洞,当有擎檐柱。根据室内堆积的情况判断,其中两座可能有楼,另一座为平房(图 4-54)。
地面起建的房屋共六座,均属早期,平面方形或长方形。这类房面积较大,一般为 20—30 平方米左右,最大的一座双窒房近 70 平方米。地面较考究,一般先铺圆木、小石子或红烧土等,上面再抹草泥土。火塘为浅坑,周围用草泥筑埂并嵌砌石块,有
图 4-54 卡若晚期石基房屋复原示意图上.外貌;下.剖视。
的直接在地面嵌砌石块。房屋四周及中间均有许多柱洞,推测是木骨泥墙平顶房。
22、29 号房是卡若发现的唯一双室房,南北通长 11.6 米,东西宽 6 米面积 69.6 平方米。这座房子也是被火烧毁的,房内堆满大量红烧土,红烧土块背面有圆木、木板、树枝、草筋及绳索捆扎痕迹,表面有平坦、凹弧、凸起、折角等多种形状,显然是屋顶和墙壁各个部位的残迹。堆积底部有四根炭化木柱,较长的两根分别长 2 米和 2.04 米,大致就是墙壁的高度。地面先垫圆木、树枝或砾石,上面铺土抹光。南部用石头嵌成四个圆圈,当是火塘所在。柱洞共六十四个,除周围分布外,中间并列两行,把全房一分为二。房内发现有大量石器、骨器、陶器、海贝、项链和成片的炭化粟壳。是一座颇具规模的居室。
石路、石墙、石圆台和石围圈 卡若晚期地层发现砾石铺筑的道路两条, 残长分别为 4 米和 5.4 米,路宽分别为 2 米和 0.6 米。铺路砾石的直径一般为 6—13 厘米。路基厚 7—20 厘米,石缝中用土填充。
卡若发现石墙三段,均为平地起墙,砾石筑砌,属晚期遗迹。其中一段长 8.6 米,底宽 2 米,上部略窄,残高 0.7—0.8 米。用大块砾石砌在两边,中间填较小的砾石和碎石块。另两条相互平行,距离 4 米,残长各约 15 米,宽 1—2 米,大部倒塌,残高仅 0.25 米左右,不知何用。
石圆台有二处,属晚期。用大块砾石围圈,中间填小砾石及碎石块。其一高 0.23 米,直径 2 米;另一个高 0.25 米,直径 1.5 米。
石围圈有三座,亦属晚期。均为半地穴,平面呈圆形或方形,面积不超
过 6 平方米,周围用砾石砌墙。由于面积小,又无柱洞、火塘和门道,地面也无任何加工,不象是房屋遗迹,用途不详。
生产工具 卡著出土生产工具八三四六件,其中石器占 95.6%,其余为骨角器和陶质器具。石器中又分打制石器、细石器和磨制石器三大类,以打制石器为多,占全部石器的 85.6%,而且从早到晚有逐步增多的趋势。打制石器的原料基本是细砂岩、石英岩和石英砂岩的砾石。一般不修理
台面,直接在较平的砾石面用锤击法单向打出石片,再将石片加工成各种器物。打制石器的种类大致有砍砸器、敲砸器、切割器、尖状器、刮削器、雕刻器、锄状器、铲状器、斧、矛、镞、钻、砧等,前五种占绝大部份。
图 4-55 卡 若 的 细 石 器1.2.锥形石核;3.柱形石核;4.5.尖伏器,
6.—13.细石叶:14.—16.石镞。
细石器约占全部石器的 8%,同样是从早到晚逐渐增加(图 4-55)。细石器的原料主要是玛■、硅质岩、石英和燧石等,加工工艺与藏北高原的细石器相近但稍有进步。卡若石核远不如藏北石核比例高,而种类复杂得多, 有船底形、楔形、锥状、柱状、龟背状和板块状等六神。细石叶较发达,长2—3.8 厘米,一般长宽之比为 6:1 左右,两侧往往有使用痕迹。细石器种类主要有镞、尖状器、雕刻器、刮削器等多种,多经第二步加工,还有未经第二步加工而仅有使用痕迹的石片刮器。在数量上以刮削器、石片刮器和尖状器占绝对优势。石镞颇象尖状器,缺乏我国北方细石器中那种典型的凹底三角形镞。
磨制石器的数量是最少的,仅占全部石器的 6.4%,而且从早到晚越来越少(图 4-56)。所用石料主要有硬玉、火山岩、硅质蛇纹岩、流纹岩、大理岩和板岩。一般通体磨光,仅少数有局部磨制的。不少磨制石器是用切割法取材的,切割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两面对割,另一种是单向切割,前者采用较多。穿孔器主要有石刀和重石两种,石刀的穿孔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刻槽穿孔,一种是锥形钻穿孔,后者较多。重石则全部用锥形钻穿孔,遗址中发现有相应的钻具。石刀钻孔有的是对穿,有的是单向钻穿,重石则全部是对钻穿孔的。
磨制石器的种类有斧、锛、凿、刀、重石、研磨器、镞、矛和切割器等, 其中数量最多的只有锛、凿、刀、重石和研磨器五种。斧有梯形和长条形两种,斜弧刃,横剖面近长方形,通体磨制,有的有切割痕迹。锛体较薄,亦有梯形和长条形之分,刃部平直,少数锛两端开刃。凿多长条形,横剖面有方形、长方形、梯形和五边形等。刀有七十三件,约占全部磨制石器的七分之一。以圆角长方形者为多,次为直背弧刃的半月形和凹背弧刃的新月形, 也有个别凸背直刃的半月形刀。约 85%穿单孔,少数有双孔或无孔,当为收割的主要器具。研磨器八十一件,包括磨谷物的石磨盘、石磨棒及研磨其它东西的磨盘与磨石等。重石达二五二件,几占磨制石器的一半,实际上包括三种器物,一是有孔重石,大约是套在掘土棒上使用的;二是石球,应是狩猎用流星索的加重部分:三是菱形石,一面或两面有浅窝,当是钻具的轴碗。
骨角器有三六六件,占工具总数的 4.4%。多用兽肢骨及鹿角为原料, 经过劈裂、裁断、修理、粗磨、精磨和穿孔几道工序制作页成。种类有骨角锥、骨针、骨刀梗、骨抿子、骨印模、骨卡子和带齿骨片等(图 4-57)。其
中骨刀梗一边育凹槽,是镶嵌细石片用的。骨抿子可能是制陶工具,用来抿泥和打磨陶器表面。骨印模系用兽肢骨的一端刻成八个乳丁,用以压印陶器花纹。刻齿骨片往往在骨片的一边或两边刻成等距离的锯齿,有的骨锥的一边也有刻齿,其中一部分可能是压印陶器纹饰(蓖纹)的,大部分不知何用。骨卡子是两头尖的小骨器,或称钓针,是一种鱼具。
陶质工具仅有纺轮一种,仅见六件,且均用陶片改制而成,没有发现专制的陶纺轮或石纺轮,可见卡若文化的纺织业并不发达。
经济生活 卡若所在的昌都地区位于青藏高原的东坡和横断山脉的北部,属于山地寒温性针叶林地带。根据卡若遗址的孢粉分析,推测当时的山坡地带有茂密的森林,阴坡发育有松林,阳坡发育着栎林,林下生长有各种蕨类和草本植物;沟谷地带生长耐旱的蒿、黎、麻黄等。蕨类植物中凤尾蕨、里白,桫椤植
图 4-57 卡若的骨角器
1.5.7.骨锥;2.骨刀梗;3.骨印模;4.角锥;6.10.骨抿子;
8.9.刻齿骨片;11.骨斧;12.带齿骨器;13—15.骨针。
物的存在,说明当时的气候比今日温暖湿润得多,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前面已经谈到在 8 号房和 22.29 那座唯一的双室房都发现了大量粮食朽
壳和炭化谷粒,经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刘亮鉴定为粟(Setaria italica
(L)Beaur)。结合生产工具中有大量铲形器、锄形器、石刀和磨谷器等农具和粮食加工器具,可知当时的粟作农业经济已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卡若遗址中发现了大量动物遗骸,经鉴定有猪、狐、獐、马鹿、麅、藏原羊、青羊、鬣羚、牛、猕猴、兔、鼠兔、家鼠和喜马拉雅旱獭等,其中猪骨个体比野猪小,多属幼年或老年,牙齿构造也比野猪简单一些,应为家畜。其余各种绝大部分应是狩猎的对象。可知家畜饲养和狩猎也都是经济的重要部门。
此外还有石器、骨角器和陶器的制造,以及纺织与皮毛加工等,则是当时主要的手工业部门。卡若不但纺轮少,制作不精,织物也很粗糙。在一件陶器 T62(3):117 底内留有布纹痕迹,每平方厘米范围内经纬线各仅八根, 比仰韶文化的稀多了。
日用陶器 卡若陶器数量不少,但类型简单,差不多只有罐、壶、盆、碗四种,且全部是平底器。除个别罐、壶有耳或流外,一般无咀无流、无耳无把、无足无盖,造型极为简单。
陶器的质地差不多都是夹砂的,只有夹粗砂和夹细砂之分。器表的颜色有黄、灰、红、黑四种,以黄色和灰色为最多,红色和黑色均甚少。由于烧制技术不高,火候不匀,颜色也很不纯。所有陶器均为手制,以泥条盘筑法为主,小型器物则用手捏。一般先做平底,再在上面盘筑器壁。大型的器物为分段制作,然后再拼合在一起,为了使拼合处牢固,往往在外面加一道附加堆纹。
陶器的纹饰比较丰富,按其制作方法可分为刻划纹、绳纹、抹刷纹、附加堆纹、剔刺纹、压印纹、篦纹、篮纹和彩绘九种。刻划纹约占全部纹饰的22.1%,多饰于盆和罐的上腹,其图案有平行线坟、平行带纹、网格纹、菱形纹、三角形纹、连弧纹、叶纹和贝纹等。剔刺纹多饰于器口、颈部或上腹部,有麦粒形、圆形、方形、三角形和指甲形纹等多种。压印纹多饰于附加
堆纹上,有的饰于器物口部或近底部,纹样有圆圈纹、布纹、菱形纹等。彩绘陶极少,约占陶片总数的 0.1%。为黑色折三角纹和菱形纹,有的先绘彩地,再饰刻划纹。下面对几种器物稍加说明:
罐的种类比较复杂,但可大别为两类。一类是夹粗砂的罐,一般器体较瘦高,口部较大,纹饰简单,且带有烟薰痕迹,个别的口部有一流,当为炊器。另一类是夹细砂的罐,器体矮胖,口部甚小,表面经打磨,饰美丽的刻划纹,个别有黑色彩绘,整体大小相差悬殊,小的高仅 11.4 厘米,大的高
42.4 厘米,应是主要的存储器。
壶同小口罐十分相近,也是夹细砂,表面经打磨并饰刻划纹,只是小口长颈,器身相对较高,有的颈部有把,当是水器(图 4-58)。
盆多敞口,斜腹或折腹,口径一般在 30 厘米以上,最大的达 48.2 厘米, 应是主要的盛器。个别的有烟薰痕,似亦可作为炊器(图 4-59)。
碗形略似盆,只是较小,当是饮食器。
装饰品 卡若未发现墓葬,故装饰品发现不多,仅五十件,种类却很复杂,计有笄、璜、环、珠、镯、项饰、贝饰、牌饰和坠饰等,所用质料有石、玉、骨、贝等(图 4-60)。大部分磨制精细,具有较高的工艺水平。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有牌饰、项饰和贝饰。
牌饰系用大小不同、形状各异的骨片制成,上面或有穿孔,或刻横槽, 或刻花纹。如标本 Tl02(3):10,为一梯形骨片,上端有穿孔,表面有圈点纹若干组成十字形,两侧刻成锯齿状,当为佩饰或服装上的缀饰。
项饰共有两串,由长方形珠和管状珠若干串缀而成,反映当时人的一种审美观念(图 4-61)。
图 4-61 卡若的两串项饰
贝饰十枚,系宝贝穿孔而成,也是坠饰。宝贝(Cowrie shell)产于南海,既出于卡若遗址,是当时存在远地交换关系(多半是间接关系)的证明。
卡若文化的年代 在卡若遗址各层和备房基址中采集的木炭标本,曾分别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碳 14 实验室、北京大学考古系实验室和国家
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碳 14 实验室测定,共获得四十一个碳 14 年
代数据,经树轮校正后最早为公元前 3955±310 年,最晚为公元前 2005±120
年;绝大多数落在公元前 3500 年至公元前 2300 年之间,这大概就是卡若文
化的真实年代。换句话说,卡若文化大约持续了 1200 年左右。
卡若文化同其它原始文化的关系 卡若文化是一种具有鲜明特征的地方性文化,但它毕竟不是孤立发展的,其中的一部分因素表明它同相邻原始文化有过多方面的联系。
卡若细石器中的锥状石核和柱状石核,以及从这种石核上剥离下来的细长石叶,在藏北高原有较多的发现,也同样见于甘肃地区的马家窑——齐家文化系统。卡若文化的磨制石器中颇有特色的长条形石斧和石铸也见于马家窑——齐家文化系统。卡若陶器均为平底,基本器形只有壶、罐、盆、碗; 马家窑文化的陶器除极少数圈足器外、也基本是平底器,器形也以壶、罐、盆、碗为主。卡若文化陶器上的刻划纹饰,如波折纹、菱形纹、贝形纹、平行线纹、正倒三角纹和网格纹等,同样也是半山——马厂期彩陶的常见纹饰, 只是装饰的手段不同罢了。卡若遗址多木骨泥墙的平顶房屋,马家窑——齐家文化也多见这种房屋。特别是卡若遗址发现了许多粟的朽灰和炭化物等,
而粟作农业历来是中国北方的传统农业,南方历来种稻而很少种粟,卡若的粟作农业很可能是受马家窑文化影响而产生的。卡若文化与马家窑文化年代相若,相隔也不算太远,相互间发生某些关系是可能的。从总体来看,似乎马家窑文化对卡若文化具有更多的影响。
卡若文化对四川和云南的新石器文化具有明显的影响,如四川岷江上游汶川、理县等地的条形石斧和石锛,西昌礼州遗址的半月形石刀,陶器全部夹砂并用平行刺点纹组成三角纹和菱形纹的作风,以及罐、壶、钵等器形, 都是卡若文化中常见的。云南滨川白羊村的平背弧刃半月形石刀、条形石斧和石锛、宽叶形石镞,陶器多夹砂并饰绳纹、刻划纹、剔刺纹、压印纹、附加堆纹等的作风,以及木骨泥墙的平顶房屋等,都与卡若文化中同类因素相似。云南元谋大墩子的凹背弧刃或直背弧刃石刀,两端开刃的石凿,柳叶形和三角形石镞,梯形石斧和石锛,骨抿子,陶器夹砂并饰绳纹、刻划纹、剔刺纹、篦纹、附加堆纹等,还有某些小口罐、盆、钵等器形,也都与卡若文化的同类因素相似。白羊村和大墩子的新石器文化均晚于卡若文化,显然是卡若文化通过澜沧江和金沙江河谷等南下影响云南的新石器文化而不是相反。
《新唐书·吐蕃传》说:“吐蕃本西羌属,盖百有五十种,散处河、湟、江、岷间,有发羌、唐旄等,然未始与中国通。”按照这种说法,西藏居民当是北方迁去的。卡若文化以及西藏其它新石器文化乃至旧石器文化的发现,说明西藏居民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和自身的发展谱系,并不是从外地迁来的。但如果说在发展中曾受过北方民族的影响,甚至有部份羌人或氏人南下西藏,从而造成文化乃至种族的某种融合,那倒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后 记
1985 年 3 月,我受白寿彝教授邀请,负责本卷《远古时代》后,即召集吕遵谔、俞伟超、张忠培、严文明和郭大顺,就我对编纂该卷的设想进行了多次讨论,据我关于史前社会的基本认识形成了提纲,然后责成张忠培、严文明分工撰写。在撰写过穆中,或据他俩提出的问题,或因我继续探讨史前社会而提出的一些新的见解,又多次进行商榷并由我提出处理意见。
严文明负责除《导言》以外的本卷各章节的文字通纂工作,基本完成后, 由我阅定并提出意见进行了修改,最后经自寿彝教授审定。本卷具体分工如下:
导言 苏秉琦
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三及第四节 严文明第二章、第四章第一、第二节 张忠墙
第二章第一节和第四章第一节,由李伊萍、朱延平分别起草初稿,经张忠培改定。本卷的一部分插图是复印的,另一部分则是由朱永刚、许永杰、李伊萍及朱延平绘制张忠培撰写章节中的插图,赵辉、戴向明及吴贤龙绘制严文明所撰写章节的插图。对这些参加工作的同志和在编写过程中曾给予多方协助的刘雪英同志,在此一并致谢。
苏秉琦
一九九○年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