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坡类型的社会制度

博 物馆:《荥阳点军台遣址 1980 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 年第 4 期。

社会学家研究人类社会制度,必须同时探讨社会组织,而探讨社会组织, 则往往从剖析社会基层单位开始。通过前节叙述,使我们了解到墓地、墓区及合葬墓的三级结构,是半坡类型埋葬制度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要透过埋葬制度这个现实社会制度的虚幻反映或缩影,探索社会制度或组织的真实情形,对半坡类型来说,首先就得分析合葬墓年人员的关系。

绝大多数合葬墓内成员的性别都是相异的,就其死亡时的年龄而言,也大都是一些成年人和小孩。成年人中,还有老年、中年及壮年之分。在合葬墓中,只有纯为一次葬者和一部分含一次葬及二次葬者的合葬墓,才提供了通过墓中人员死亡年龄的分析比较的机遇,确识他(她)们是老少不同辈分的人员。

现以元君庙 M404,M405 及 M440 为例,说明如下:

年龄大小往往是区别辈分的重要标志。应从确定同一墓穴成员的岁差入手,来考察同一墓穴成员是否属于同一辈分或不同辈分。墓中二次葬者间死亡的相对早晚时间,难以估定,故不能依其死亡年龄大小,判定她(他)们生时年龄岁差。墓中二次葬者,必定是先于一次葬者死亡,但不能确定二次葬者比一次葬者早死多少年,因此,如是二次葬者死亡年龄小于一次葬者, 则不能判断她(他)们生时是否都存在岁差,更无法知道她(他)们岁差的大小。如二次葬者死亡年龄大于一次葬者,其死亡年龄之岁差,当是她(他) 生时年龄的最低岁差,若她(他)们死亡年龄相同,则可判定二次葬者的生时年龄大于一次葬者,但是,大多少?却无从确定。最后,同墓的一次葬者死亡年龄的岁差,当是她(他)们生时年龄,至少,亦该最接近其生时年龄的岁差。

墓号

葬式

年龄

性别

一次葬者编号、年龄、性别

二次葬者编号、年龄、性别

M404

(1)50+♂、(2)40 ±♀、

(3)30 ±♀、(4)30 ±♂、

(5)10 ±、(6)成年♂。

M405

(12)10 ±。

(1)成年♂、(2)7 ±、

(3)15-18 、(4)30 ±♀、

(5)40 ±♂、(6)30 ±♂、

(7)50 ±♀、(8)18 ±♂、

(9)40+♂、(10)30+♂、

(11)30 ±♀。

M440

(2)50 ±♀、(3)25 ±♀。

(1)50+♂、(4)50 ±♀、

(5)50 ±♂、(6)20 ±♀、

(7)20-30 ♂、(8)6-7 、

(9)25 ±♀、(10)25 ±♂、

(11)40 ±♀

这是在据同墓穴成员的死亡年龄探讨其辈分问题时,必须考虑到的几个基本要点。

现代一般是以 25 岁作为两代人之间的岁差。确切些说,相差 25 岁而又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必定是属于不同辈分。但考虑到半坡类型居民寿命普遍较短,以及妇女比男人较早衰亡,尤其注意到其时性关系较自由,而影响妇女后期生殖能力的情况,至少,当把岁差在 20 岁左右的人们,视为分属

于先后两代,同时,也应把岁差 40 岁左右者,认为是隔代的人们。

根据前述,将表中 M404、M405 及 M440 墓内死者间的辈分关系作以下简说。

M404 内的六位死者,均为一次葬,其中(3)、(4)均在 30 岁上下,为同辈无疑。她俩是(1)之晚辈,(2)是否和(1)同辈,抑或与(3)、(4)同辈,不能肯定,(6)未能确定具体年龄,其和同墓成员间相对辈分问题,难以讨论。(5) 是(1)—(4)的晚辈,更可具体指出,是(1)之孙辈。

M405 中的(12),是(4)—(7)及(9)—(11)的晚辈,同时,(12)至少小于(7)40 岁,无疑,她(他)们之间当是租孙关系。

M440 内的(3),和(6)—(11)辈分问题难以讨论,但可肯定她是(1)、(2)、(4)、(5)的晚辈(图 2—35)。;

还应说明,那些因实行二次葬,而不能据其和同墓成员的岁差确定辈分的小孩,虽无法肯定她(他)们是同墓所有死于成年的人的晚辈,也不能确指同墓死于成年的哪一死者,是她(他)们的长辈,但据半坡类型存在的成丁礼而将小孩和成年人分别埋葬的规则,当认为她(他)们定是跟着某一长辈进入那些合葬墓中的。

可见,这些合葬墓内的死者,属于不同辈分,有的分属于两代人,有的分属三代。

前节已指出,死亡时间的差别,或同时死亡及死亡时间相近,不是异穴埋葬或同穴合葬的原因。迄今为止,各族的合葬制度,都和一定亲属制相联系,而笔下探讨的合葬制所处的时代,

图 2—35 半坡类型几代人合葬墓(元君庙 M440)

亲属关系仍在其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构成其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因此,当认为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是决定异穴埋葬,还是同穴合葬的根本原因。

在半坡类型墓地中,合葬墓是最小的单位,处于最底层,暂把它所代表的亲属单位,名为一级亲属体。这类亲属体的特征是:人数一般在十人左右, 有的达到二十余人,最多的甚至达到七、八十人;在成年人中,有男有女, 男女往往不成比例,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性多于女性:包含不同辈分的人, 已见到含三代人的例证;它把死于不同时间的本亲属体成员,集葬于一墓穴, 而依定穴安葬的时间顺序,把墓穴排在上一级亲属体的墓区内,一方面表现它内部结构相当牢固,另一方面又表明它仍不能脱离上一级亲属体,这只是实现内容变化而未冲破形式的变革。任何种类的亲属单位,都经历着繁殖、分化或衰亡的过程,故确切些说,合葬墓只是半坡类型一级亲属体在一定时期内死亡成员的墓葬。

合葬墓这一级亲属体之上的单位,在前文中,元君庙被称为墓区,横阵

或为长条形大坑,或为行列。合葬墓包容于墓区、长条形大坑或行列之中, 亦可谓合葬墓所代表的若干一级亲属体,联合或组成墓区、长条形大坑或行列所代表的亲属单位。暂将后者称为二级亲属体。

元君庙存在两个墓区,史家数目不详,但至少也有两个。可见,在半坡类型中,还存在规模较二级亲属体大,层次又高于二级亲属体的以墓地为代表的亲属单位。暂名之为三级亲属体。

墓地被区分为墓区,墓区又被划分为合葬墓这样三级制的划分,是和前面《村落布局与房屋建筑》中所说的村落或住地被分为房屋群,房屋群又被分割为房屋组的现象相对应的。

同时,依据泾水东西两区半坡类型村落布局雷同的事实,可估定泾水以西地区的半坡类型墓地,亦应存在不同辈分男女合葬墓所表述的单位。只是它的形式不像合葬墓那样,一望而知,而需要人们进行仔细认真地观察研究, 才可能被辨识出来。

民族学认为,“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所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博,“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就现有资料而言),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①,“部落分为几个氏族,通常是分为两个”①, 而且,在这个时代的一定历史阶段,氏族又分裂为家族。家族、氏族、部落是以血缘或婚姻关系联结起来的人群组织,是亲疏关系程度有所区别的人们共同体。民族学提出的家族、氏族及部落的划分人群组织的概念,表述了对处于原始社会中的人类制度具有相当普遍性规律之科学的认识。上述对半坡类型进行的考古学研究所揭示出来的亲疏关系层次有别的三层组织,从小到大,或可与民族学以家族、氏族及部落概念所表述的人群组织相当。

考古学调查及研究表明,在半坡类型分布圈内的不少的江河流域,都有一处以上的数量不等的同时期住地或墓地,其居民间除存在经济文化联系之外,是否还存在某种形式的组织联系,甚或固定的组织结构?目前的资料, 尚不能对此作出具体的或肯定与否定的回答。

一级亲属体是半坡类型的基层单位。下面以它为主要对象,从婚姻、世系、财产继承及权位诸方页说明它处在哪一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即它的社会性质。

(一)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氏族,产生族外婚以后,至今的亲属关系分为两类:血亲、姻亲;凡是由血亲关系的人结成的单位,必定属母系组织、若是由血亲及姻亲关系两部分人结成的单位,必定属父系组织。异性成年男女及小孩合葬墓中的小孩,与同墓成年人的关系,以及小孩之间关系,只能是血亲关系。这部分墓葬的成年人以及纯为成年人的合葬墓中的成员,有可能属血亲关系,也可能属姻亲关系。判明她(他)们间关系的性质,即能断

博 物馆等:《河南浙川下王岗遗址的试掘》《文物》1972 年第 10 期。

① 这主要是指渭河流域所见的情况。汉水流域与此有很大出入。商县紫荆除 M3 随葬钵、斧各一件外,各墓均无随葬器物。西乡何家湾使用小口尖底瓶或陶壶随葬只是个别墓例,大多数墓葬是钵、罐作为随葬品的,此外,此地的多数墓葬,均使用工具随葬。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 报》,《考古与文物》1981 年第 3 期。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汉水考古队:《陕西西乡何家湾新石器时代遗址首次发掘》,

《考古与文物》1981 年第 4 期。

① 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 年。

定她(他)们世系的性质。

合葬墓内绝大多数死者,都是二次葬。不能据对死者死亡年龄的鉴定, 确定她(他)们生时实际年龄的岁差。因此,不能把鉴定为“青年”的人, 简单地认为其生时的实际年龄一定小于死于“中年”或“老年”的人们,相反,在中、老年死亡的人,实际上并不一定大于青年,就是同属老年、中年或青年的人,也不能认为她(他)们生时分别均为同代人。这样,我们不能按死亡年龄认定墓中的老、中、青诸年龄级的人们,各自互为夫妇,或各自互为兄弟妹妹,只能笼统地设想墓中成年男女是同代和几代的兄弟姐妹,或是同代的几对夫妻或几代的若干对夫妻。

绝大多数合葬墓内的成年男女的数量,是不均衡的,或男多于女,或女多于男。只有少数合葬墓内的成年男女的人数均等。

女性少于男性的合葬墓,可否认为是一妻多夫制的墓葬?

在迈入文明门槛的某些民族的显贵阶层,为避免分散资产而削弱权势, 实行兄弟或叔侄共妻制。半坡类型基地是原始社会遗存,其婚姻、家庭情况, 当不能和已跨入文明门槛的民族的情况相比。而关于原始社会时期,是否有过一妻多夫制问题。对此,民族学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且需指出,这本来是由于早期民族学者对对偶婚的误解,而引入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问题。“在印度的纳伊尔人中间,虽然每三四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个妻子,但是他们每人同时还可以和别的三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个,甚至第三个、第四个⋯⋯妻子⋯⋯这种婚姻俱乐部的风俗。决不是真正的多夫制”,其实, 乃是“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①的对偶婚制。同时,这种婚姻俱乐部是游离不定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这种俱乐部的墓葬。

至今,在民族学材料中尚未见过这样的例证,即同一共同体内的一部分显贵过着一妻多夫制生活,同时,另一部分显贵却享受着多妻制。既然,前文已否定成年男性多于女性的合葬墓是一妻多夫制的亲属体墓葬,那么,也就从一个侧面使成年女性多于男性的合葬墓,可能是几对一大多妻或几对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亲属墓的设想,也难以成立。

“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①,然而,这类墓葬中没有突出夫权和妾的卑微地位的现象, 在葬式及随葬器物方面均显示死者地位基本平等,甚至有时还以女性为本位或表现出妇女的地位高于男子,因此,不能把这类墓葬视为几对一夫多妻或几对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合葬墓。

在半坡类型墓葬中,仅在元君庙见过一座父系制社会中颇为常见的成对成年男女带着小孩的合葬墓。这墓(M425)中的(1)是 30 岁左右男性,②为小孩,(3)是成年女性。③是一次葬,其他二人为二次葬。(2)在(1)、(3)中间,三人均仰身直肢,被平齐地置于墓穴内。随葬陶器分两处放在墓穴东部即尸体的下方,但 (3)左臂内侧和盆骨处分别放置一蚌刀及一猪牙床,且是一次葬,故(3)在这一墓穴中当居于本位,而难以认为这墓是一对夫妻带着小孩的合葬墓(图 2—36)。

(二)在半坡类型合葬墓中,不见成年男子和小孩的合葬墓,只见到成

① 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 年第 2 期。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 年。

年女子和小孩合葬墓。例如:

商县紫荆 M19①,是一位中年女性及儿童的合葬墓,皆为一次葬。

王家阴洼有二座②,皆为一成年女性与一小孩合葬。其中 M45 内的成年女性,仰身直肢,位于墓穴当中,左侧置一小孩。小孩的头骨,贴在成年女性左臂骨上。

姜寨的一座瓮棺中,埋着一成年女性和小孩。

图 2—36 元君庙 M425 1.2.罐;3.4.钵;

  1. 蚌刀;6.猪牙床。元君庙也有好几座成年女性和小孩的合葬墓。其中 M420

    内葬三人。性别、年龄是:① 30—40♀、②9±小孩、③10+小孩。①为一次葬,②、③均二次葬。③之头顶处放置了骨笄一件,又在其颈间发现骨珠一一四七颗;②之头下左方见一穿孔蚌饰。据装饰品判断:# ②、③当也属女性。③采用成年女性装束。②紧挨着①,被压在①的左臂下。她俩和③之间有相当的空隙。①死于②、③之后。埋葬①时,迁葬②、③,使之合穴(图2—37)。

图 2—37 元君庙 M420 1.2.6.7.9.10.12.14.23.24.缽;

3.绳纹罐;4.25.夹砂 罐;5.盆;8.16.小口尖底瓶;

13.罐;15.21.弦纹罐;17. 20.骨笄;18.骨珠;

19.穿孔蚌饰;22.碗;26.石球。

可见,从(一)可知以合葬墓为代表的一级亲属体,既不是一妻多夫制婚姻组成的单位,又不是一夫一妻制或其与一夫多妻制婚姻组成的单位,从

(二)可知合葬墓为代表的亲属体的血亲关系,是依母系传承的。总之,它是一个由几代人组成的母系最近亲属集团,即是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包含三四代、人数相当多的母系家族。这类家族实行对偶婚制。家族中女子的“丈夫”和男子的“妻子”,都不包含在同一家族内。这样一来,家族中男女人数的多少,完全受自然规律所决定,不会因缔结婚姻而得到调整。云南纳西族的母系家族“都以母亲为核心,一般包括三至四代的成员,即祖母及其兄弟辈、母亲及其兄弟辈,子女或外甥、外甥女辈,孙儿女或外孙和外孙女辈。⋯⋯忠克村的然阿欧家有十八人,其中祖母辈三人,祖母的兄弟五人, 母亲辈四人,母亲的兄弟一人,子一人,女儿二人,孙子二人;开基本奥叟那梅家有二十四人,其中祖母辈二人,祖母的兄弟一人,母亲辈九人,母亲的兄弟三人女儿六人,子三人”。①半坡类型合葬墓中成年男女不成比例,和这类墓葬所表述的按母系传承的情况,正是母系家族成员构成特点及母系性质,在埋葬制度方面的反映。

从房子布局、大小、结构及陈设诸方面估测出的一级亲属体的情况,比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54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80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8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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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56—57 页。

从释读合葬墓而可能认识到的同类亲属体的内部结构,显得更为复杂。

据对姜寨遗址的研究②,认为母系家族成员是住在一所中型房子及其附近的若干座小房子内。

半坡类型的房屋,以小房子的数量最多。姜寨的小房子,约占房屋总数95%左右。它分圆形及方形两种,面积大的为 20 平方米上下,小的仅 8—9

平方米,一般在 15 平方米左右。这类房屋均在房内迎门正中处,设一兼作炊

事和取暖用的火塘,同时,在右边备有高出室内平坦地面约 10 厘米,面积一

般为 4—5 平方米的土床。极少数的房屋,在室内还附有窖穴设备。

凡非当时人们意愿,例如由于火灾而被废弃的这类房屋中,都能发现生活用具、生产工具,乃至粮食等遗存。半坡 F3 是座面积约 20 平方米的圆形房屋,半地穴式,门向南,屋内有门斗及灶坑,室内存有陶器九件,石杵二件,石斧、陶锉及骨锥各一件。姜寨 F14 是一座面积仅 14.9 平方米的半地穴式方形小屋,门向西,有仅容一人出入的斜坡门道,若如门斗。进门正中有圆形火塘一个,室内地面用粘土和姜石粉末铺成,平整而坚硬。由于是被火烧毁的,房顶塌落下来,正好掩埋了室内器物。揭去房顶堆积,原先室内布置的情况便生动地呈现出来了。房内左边即南边一半基本上摆满了器物,计有陶盆、陶钵、陶罐及陶甑等十一件,石斧、石铲、石磨棒、石球、骨鱼叉、骨箭头及骨笄九件。其中一件弦纹夹砂罐的里面还盛着已经朽坏的粮食。房子右边部分被 F12 打破,仅在灶坑旁边发现一件陶器。这样,室内剩下的较大空地就只有右边宽约 1.5 米的一块了,那充其量仅能容纳三、四个人,还得包括小孩在内睡觉。李家沟 F8 是座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积 25 平方米, 门向南,门道呈斜坡状,很窄,伸出房屋的南墙,若如门斗,迎门位于室内中部稍南有圆形浅穴灶坑。灶坑西边设置一口径 58、深 46 厘米的筒状窖穴。屋内地面见陶钵、陶罐及陶尖底瓶等九件,和石铲、石球、骨梭、陶刮削器、石磨棒各一件及石料二块。

半坡类型的中型房屋,面积约 30—40 平方米左右。一般为方形,半地穴式,同样设置门斗、灶坑并摆放许多器物,不但可以往宿,也可以在里面做饭。它和小型房屋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床位分为左右两半,即灶坑的左右两边皆设有土床;二是不仅就两土床而言,即使就一土床而言,睡觉的地方都比较宽敞。北首岭 F17 是一座方形半地穴房屋,面积 39.94 平方米,室内设有灶坑及加工谷物处所。后者位于房屋的东北角,为一长 0.9、宽 0.82、深0.05—0.07 米的长方小坑,坑内光滑,放着碾谷的石盘及石棒。此外还置陶罐及陶瓶等生活用具。姜寨 F17 也是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积 31.2 平方米。室外有斜坡形门道直通室内,迎门有灶台及火塘,围着火塘有六个柱洞,当是立柱以支撑屋顶的。在内门道、灶台和柱子周围有陶盆、陶钵及陶罐等十件,和石斧、石锛、箭头、骨锥及骨笄等。这样,房内就留下左右两片不大的空地,大约各可睡三、四个人。而姜寨 F36 前半部则有左右对称的两个土床,面积较大,起码能睡十多个人据小型房屋可容纳人数的情况,对姜寨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学者认为,住在这些小型房子内的居民,是一对偶家庭的亲属单位,即正处于婚姻期的妇女及和这妇女过着婚姻生活的男子,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可能包括这位妇女的年幼子女。她(他)们的婚姻,是望门居住, 还是相对稳定的妻方居住,依目下材料自然还不能确指。照前述对合葬墓内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56 页。

亲属关系的分析,即使是在相对稳定的妻方居住的男子,死后也不能埋在妻方墓穴乃至墓区。

从小型房屋内的设置及出土器物来看,住在这类房屋内的人,已组成一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即她(他)们和住在中型房屋及其它小型房屋中的同一亲属体的成员,已存在某种程度的分解现象,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她(他)们死后却不能单葬于一墓穴,而要和住在中型房屋内的男女(或因年老等原因已终止婚姻生活及尚未进入婚姻生活的青少年,还包括未外出过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及其它小型房屋的人,和外出过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中的死者葬于一墓。从这类墓穴内死者的相互关系来看,难以辨别哪些人生前已组成一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

当然,在合葬墓中,也存在住于小型房屋内的亲属单位的墓葬。前面指出的紫荆 M19、王家阴洼 M45 及元君庙 M420 等几座,便是这种性质的合葬墓。不过,它们和小型房屋所表述的情况,还存在一些差别。除墓葬中不含姻亲关系的人外,这类亲属单位的墓葬极少,从王家阴洼 M45,尤其从元君庙 M420 提供的随葬品极为丰富的讯息判断,很可能这是某些权贵人物才能获得的权益。

(三)半坡类型埋葬制度,说明当时妇女占有的财产一般多于男子,或者说,她们对财产具有高于男子的支配权。元君庙墓地中,成年女性单人墓、成年女性合葬墓、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和女性小孩合葬墓十座,同时也有成年男性单人墓和成年男性合葬墓十座。这两类墓葬同异性合葬墓不同,是可据性别来考察男女随葬陶器的多寡的。在十座男性墓葬中,随葬陶器在四件以下者就有六座,六件以上的只有四座。且后者墓主人年龄均在四十岁以上,即都进入当“爷爷”的年龄了。在十座女性墓葬中,随葬六件以上陶器的就有九座,最少随葬陶器的那座墓葬,也有三件,为前述男性墓中那座随葬陶器数量最少的墓葬仅只 件的三倍,而且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 M420 的随葬陶器多达二十一件,还有精美的彩陶罐,陶器数量比前述男性随葬陶器最多的那座墓高出一倍,是全墓地中随葬品最丰富的墓葬。这些情况,最终决定于妇女在生产劳动中比男子占据更重要时地位,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四)同时,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的情况、表明半坡类型的财产乃至权势是依母系传继,女性的地位,一般高于男性。

在元君庙墓地中,骨珠、骨笄、蚌刀及纺轮是成年妇女的专用随葬品, 男性不得使用。这里 M429②饰用骨珠,M405(12)、M420③除饰用骨珠外,还用骨笄束发。M429②和她的年龄相仿佛的一位姊妹一起在成年人墓地中占有一席,并享用以红烧土块铺砌墓底这样结构特殊的墓穴;M420③和她母亲同穴而单具一套数量较多的随葬陶器;M405(12)使用蚌刀随葬,并受到将先于她死亡的长辈迁葬以和她同穴的优遇。这些情况说明,这三位女孩生前已获成人待遇,死后又得到成人葬习方式埋葬。

同样的情况,也见于姜寨①。这里的 M22、M26、M27—M29,都是厚葬或使用成人葬习埋葬的小孩墓。经对尸骨鉴定,M28 被定为女性,其它诸墓都被定为男性。小孩的性别,是不易从骨骼方面作出准确的鉴定的。上述 M29 随葬骨珠、M27 随葬骨匕,M22 同时随葬骨珠、骨匕。同地随葬骨珠、骨匕的成年人墓葬,只有 M7 和 M23 两座,均被鉴定为女性;相反,这里被定为男性

① 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31 年第 3 期。

成年人的墓葬,均无这两种器物随葬。故认为 M22、M27 及 M29 的墓主人当都是女性。M26 的随葬器物缺乏性别特征,不能随葬器物研讨骨骼鉴定的结论, 但鉴于对上述墓葬的认识,也该怀疑其为男性。

M22、M29 和 M27 的随葬器物,是同地比较丰富的。M22 的墓主人年仅 7 岁,随葬陶器四件,另有刮削器一、石凿一、骨笄二、骨匕三、骨珠十四和兽骨一块;M29 的墓主人,年仅 5—6 岁,却随葬陶器五件、石珠三个、骨锥两枚及骨珠七十二颗;M27 的墓主人,也只 6 岁左右,随葬陶器二件,另有刮削器一、骨箭头一、锥一及匕一随葬。

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的情况,还见于半坡②及北首岭③。

半坡 M152 的墓主人,是一年约三四岁的女孩,享用至今半坡类型极少见到的木板葬具,随葬陶器六件,其中两件钵原是盛着粟粒的。发掘时,发现内中满布腐朽的粟粒。此外,在其下颌骨的下方,见到带孔的青白色玉

图 2—38 半坡 M1522

1.5.圜底钵;2.粗陶罐;4.尖底瓶;

10.12.腰中围的串珠;11.玉耳坠;

13.棺室;14.二层台;

15.棺板痕。耳坠一件,腰部、盆骨及手指骨附近散置骨珠一三八颗,和随葬石球三个(图 2—38)。

北首岭 M409 及 78M7,墓主人均为儿童。M409 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左边腰部还置骨珠三十八颗;78M7,墓底局部有板灰痕,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头部置成串骨珠六四二颗,颈椎附近放一榧螺,左手下有一野猪獠牙。两墓均为土坑竖穴墓。北首岭 1977 年发掘的十一座半坡类型墓葬中的墓主人, 均经性别年龄鉴定,被定为男性的都有骨链或磨石随葬,女性则无此类随葬品。据此推测 M409 及 78M7 的墓主人当为女性。

半坡类型少数女孩获得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自不能归因于她们的自身能力和贡献,当与其时的继承制度有关。

世系和财产关系,是继承制度的两个主要内容。前述(二)已对半坡类型的世系情况作了说明,这里提出的女孩获得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则反映了当时财产是依母系继承的。

恩格斯认为在母系氏族社会先后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财产继承制,即最初子女“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①。前者是指个人财产由氏族集体继承,后者则存在于家族已在氏族中出现并演化为社会基层单位时期②。子女继承母亲的财产继承制,是在被民族学家确定为母权制社会时代的民族中,广泛流行的制度:

“崴安多特部落的子女不能从其父亲继承什么,但可以继承母亲的所有

② 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34 年第 2 期。

③ 西安半坡博物馆:《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30 年第 3 期。

① 宋恩常:《纳西族的母系家庭》,《民族团结》,1962 年 8 月。

② 巩启明、严文明:《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与文物》,1981 年第 1

期。

品”①;

拿共纳村落印第安人的“财产权属于家族的女方,在女系中由母亲传于女儿”②;

苏门答腊的密浓克保人的“妻子的遗产传给孩子们。若她没有孩子,就分给兄弟姊妹。男予的遗产不传给孩子们,而是传给母系最近的亲属。财货、姓氏与地位都是通过母亲传袭”①。

在母权制时代,习俗上男子不能确认自己的子女,且自身属于母系亲属单位,所以,他的财产只能传给母系亲属。相反,妇女或母亲的财产则可以传给她自身的女儿。

所有制决定继承制。半坡类型给女孩厚葬或成人葬习埋葬所表述的直系亲属的个人继承制,是和对偶家庭或母亲的私有制相适应的。元君庙 M420 是一位母亲和她的两个女孩的合葬墓。这墓的随葬器物惊人丰富,是整个半坡类型墓葬中仅有的,反映 M420①这位母亲拥有相当可观的财富,地位极高。所谓小孩享受成人待遇,是说她已经过“成丁礼”迈入了成年人的行列。摩尔根在谈到易洛魁人的“换名”亦即“成丁礼”时说:“在改换名字的问题上个人是没有权力处理的。这是女性亲属和酋长们的特权”①②。M420③这一女孩,在她未及成年的时候,僭越“成丁礼”,提前获取成年人待遇,应和她母亲的地位及她母亲对她的爱重有关。可见,已经存在的母系私有制及由此而决定的母女继承制,唤起的利欲,还驱使富裕而有权位的母亲,不惜凭藉自己的财势,破坏固有的习俗,采用提前为女儿通过“成丁礼”这样一个缝隙,在传统的范围内打破传统,以使亲女提前继承其私有财产乃至她已获取的权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