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仰韶前期的黄河下游和长江中下游后冈一期文化与大汶口文化早期

后冈一期文化是据 1931 年发掘的后冈遗址而被确认的一种遗存①,是同半坡文化并存的另一谱系的考古学文化。它和北辛文化及大汶口文化存在着源流关系,并经大汶口文化依次成长为龙山文化及岳石文化。如果和史书对照,它当是东夷的一个发展阶段。

后冈一期文化的分布,是以河套及山东半岛为犄角,广布于自太行地带以东的整个黄河下游地区。在地理上,它和半坡文化之间存在着交错、对峙和争夺,随着半坡文化的壮大,尤其是其后继者庙底沟文化的东侵,节节后退,至迟到大汶口文化刘林期,已退缩到山东地区及黄淮平原的北部。在文化上,两者在各自保存自身特色的情况下,彼此吸收对方的因素,后冈一期文化较多地受到半坡文化的影响。但分布在伊洛——郑州地区的半坡文化, 融合了后冈一期文化的不少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陶鼎,而使自身在半坡文化中别具特色。

后冈一期文化陶器的质地、颜色、制法和某些器形及彩绘图案,貌似半坡文化。仔细观察分析,则知它流行陶鼎及具有较多的长颈小口壶,同时, 陶盆数量极少,且缺乏小口尖底瓶,在陶器表面装饰方面,这里存在着红色彩绘,碗、钵流行“红顶”装饰,而无动物形彩绘图案及罕见绳纹,表明它和半坡文化存在着根本区别(图 2—39)。

界段营及下潘汪为代表的遗存②无鼎及彩陶,而使用陶灶及直领小口双耳壶,在文化面貌及特征方面,和一般确认的后冈一期文化存在着一些区别。它的直领小口双耳壶和带饼形假圈足的钵、碗的形制,和磁山、裴李岗文化同类器形相似,表明其年代较早。以界段营及下潘汪为代表的遗存和磁山、裴李岗文

图 2-39 后岗一期文化陶器

化及后冈一期文化进行比较,无疑,其整体西貌更接近于后者。可否因此把它归入后冈一期文化,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后冈一期文化的经济门类及制作生产工具及生活用具的技术水平,基本上同于半坡文化。从后冈和半坡及北首岭遗址出土的斧、铲、刀、锛四类工具彼此数量比例关系,似乎还可认为它们在生产经济方面还存在着某些区别。下面是这三处遗址出土的各自的石质斧、铲、刀、锛的数量比例关系统计表③。

石斧具有木作和砍倒烧光农业的双重用途,难以把它作为分析木作和农业比重关系的资料。从铸和铲、刀这类木作与农业工具的数量关系,可知后冈一期文化的木作对农业的比重,低于半坡文化,同时,它们各自斧、铲数量关系表明,后冈一期文化的农业,以锄耕经营方式所占比重大于半坡文化, 后者的经营方式多半是砍倒烧光。效益是衡量生产发展水平的最重要的标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56 页。

② 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 年第 2 期。

③ 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四户镇大墩子遗址探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 年第 2 期。

志。从农业工序来看,收割情况是判断效益的关键。半坡及北首岭两遗址出土石刀和斧、铲的比例,高于后冈同类工具的比例,以及前述半坡、北首岭木作对农业的比重大于后冈的情况,反映后冈一期文化农业效益低于半坡文化。

至今,后冈一期文化的住地和墓地,尚缺乏大规模的发掘工作及重要发现。所以,关于它的住地及墓地的整体情况还不清楚,只能从一些零星的发现, 了解它的房屋及墓葬的具体情形。

这文化的房屋分圆形和方形两种,均为半地穴式。后冈 H5 是平面呈椭圆形半地穴式居室,东西径 2.9M,南北径约 2M,南面有一条出入通道。居室底部用细土抹平,靠北壁中部有一层可能是因烧炊食物而形成的一层较薄的烧土。四十里坡 F1①,是一长方形圆角半地穴式建筑,破坏相当严重。南壁保存较好,长 5.4 米,残高 3 厘米,南北壁间距 4.8 米。穴壁和居住面都有一层焙烤的草泥土。居住面下有一层较厚的垫土,门道在南壁,方向 220°, 灶在居住面中部,平面呈椭圆形,深 35 厘米,火膛内抹有草泥土,烧烤坚硬。至于房基以上的墙及屋顶的情况,可从后冈发掘中见到的大量红烧上块窥知一些讯息。这里发现的红烧土块,一类表面平整,上有一层厚约 4 厘米的白色灰末,另一类表面有木板和苇条编织痕迹,一般板痕在内,苇条痕在外, 木板痕宽 6、厚 0.35、残长 13—16 厘米,有的可看出由四块木板排列而成, 苇条痕直径 0.5—0.8,残长 12 厘米,经纬分明,经线以五条为一组,纬线作单股,间隔较大,象是用绳拴在纵者之外。可见,这里房屋墙基以上部位的用料及结构,基本上同于半坡文化。

后冈一期文化的墓葬,基本上是南北向的长方形土坑竖穴墓,分单人葬和合葬两种。后者少则二人,多者达廿四人。葬式有一次葬和二次葬,尸体放置形式,基本为仰身直肢,少数亦有作俯身直肢的,内含一、二次葬者合葬墓内的一次葬者,有的将其胫骨、腓骨及趾骨折回而压于盆骨及股骨之下者,这类墓葬往往较短。这种处置尸体的方式,似乎是一种有意安排的葬式。头均向南,所见墓葬均无随葬品。这里的小孩实行瓮棺葬。瓮棺往往成群, 一般作环状分布。葬具有两鼎相扣,也有鼎缸或鼎盆相扣的,以鼎钵相扣者居多。墓坑平面一般呈圆形,瓮棺正置于坑中。

濮阳西水坡发现的伴着用蚌壳铺成动物纹样的墓葬,为探讨后冈一期文化的宗教及与其相关的社会状况,提供了新的材料(图 2-40)。

西水坡 M45 是一在东、西、北三面各设一小龛的土塘墓,平面略似倒置的下方两侧及底边呈弧曲状的凸字。墓塘的主体部位埋一壮年男性,仰身直

① 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 年。

肢,头南足北,东、西、北三龛各置一尸体,依次为年龄、性别不明者、十二岁左右的女性和十六岁左右的男性。东龛尸体的长度略和西龛者相当,推测其年龄当亦在十

图 2—40 濮阳西水坡 M45 二岁上下。三者均仰身直肢,东西龛者头都向南,北龛的尸体头向东。那位十二岁左右的女性的头部,见有刀砍的痕迹。另外,在壮年男性脚下方,距脚约 35 厘米处,横置两根人的胫骨。这些尸体的放置情形,和后冈一期文化所见的普通合葬墓不同,是否是死者生前某种关系的表现,如是,是什么关系?

还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位壮年男性的东、西两侧,分别用蚌壳精心铺塑一龙一虎图案,进一步突出了他在墓穴中的主体位置。龙头朝北,背朝西, 全长 1.78、高 0.67 米,昂首,曲颈,弓身,长尾,前爪扒,后爪蹬,状似腾飞;虎头朝北,背朝东,全长 1.39、高 0.63 米,头微低,圜目圆睁,张口露齿,虎尾下垂,四肢交递,状如行走。在 M45 之北,还有一合体龙虎, 龙虎为一躯,虎背上还有一鹿。龙的头部摆塑一蜘蛛,正对龙的前方摆塑一圆球。同时,在这合体龙虎以南,又有一蚌壳摆塑的龙,头朝东,背上骑一人。这龙以北近处还有一蚌壳摆塑的虎,虎头朝西,作奔跑状。无疑,摆塑的动物群,当是埋葬 M45 壮年男性搞祭祀活动时留下的遗迹②。如此,可见这位墓主人当是社会中的一位重要人物。

龙是古代传说中能兴云作雨的神异动物,封建时代又以龙作为皇帝的象征。在西水坡之后,约当公元前三千年前后的庙底沟文化晚期、红山文化、良渚文化及陶寺遗存中礼器上,均见到龙的不同形象。庙底沟文化晚期小口平底瓶上的彩绘龙,被认为与鲵鱼有关。红山文化的龙和良渚文化及陶寺遗存的龙,分别是由猪和可能是从鳄的形象的艺术演化。可见,龙的形象或关于它的意识的起源,是多元的,而在其起源到形成的过程中,信仰龙的不同考古学文化的居民,在对龙的信念方西,又存在不断的交往过程。对龙的信仰意识及关于它的形象的艺术表现形式,反映与其有关宗教信仰的发展进程。无须注意到西水坡的蚌塑龙和后世的龙的艺术形象相比,其造型已臻于相当完善这一事实本身,即使关于它的意识与艺术形象最初表现,亦表明它所表现的宗教已步入自觉意识的程度。因为对龙的崇拜,不是起源于对某一具体生物的崇拜,龙是一种宗教信仰的表记,本身就是宗教意识加工出来并寄以依托于它的结果。

宗教信仰的起源很早,从考古学观察,可以安排死者生活的任一方式的出现,作为已存在宗教信仰的标志。在武安磁山遗址可见到两种不同的祭仪形式③。其一是“陷祭”,可能是祭天地、祈丰年的一种宗教活动。这里的居民挖出一定形式的坑、坎,然后放入粮食,树籽、猪狗和含炊器在内的成组陶器,再经燔烧和瘗埋,完成虔诚神圣的祭仪;其一是“供奉”,是将成组的陶器和石斧及磨盘、磨棒这类生产及加工粮食的工具放在一起,通过某种仪式,以希冀扩充这些器物实用功能,表达祈求丰年的情感。至半坡文化时期,半坡发现的埋在地下的两个盛有粟米的小罐以及在第二号窖穴中见到的

② 北京大学考古教研室华县报告编写组:《华县、渭南古代遗址调查与试掘》,《考古学报》1980 年第 3

期。

③ 梁思永:《后冈发掘小记》,《梁思永考古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59 年。

有盖的小陶罐,可能就是与祭祀有关活动的产物,大概是奉献“粟米之神” 以求更多的收获。半坡陶盆上配置鱼纹的图案,可能具有某种魔术征验的意义,是借以表达获取更大量的生产物的宗教画。这里特意埋藏在大型一号房子居住面下的带盖粗陶罐,和南壁下白灰层中的人头骨及其旁边破碎的粗陶罐①,很可能是同奠基仪式有关的包括人牲在内的祭祀遗存。这类与宗教巫术的人祭、人殉,由于在发掘庙底沟文化遗址时能更多地见到被弃置的小孩尸体,以及人和动物共存于灰坑的现象,而给人们增强了这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印象。可见,把和 M45 中的青少年,尤其是那位处于西龛年的头部有刀砍痕迹的少年,视为 M45 壮年男往的殉人,是不无道理的。

张光直教授对西水坡 M45 及其相关的遗存进行研究的结果①,认为龙虎鹿摆塑艺术形象的寓意,是原始道教上的龙虎鹿三0 。东晋葛洪(约 283—343 年)《抱朴子》内十五中说:“若能乘0 者,可以周流天下,不拘山河。凡乘0 者有三法,一曰龙0 ,二曰虎0 ,三曰鹿卢0 。⋯⋯乘0 须长斋绝荤菜断血食,一年之后乃可乘此三0 耳。⋯⋯龙0 行最远,其它者不过千里也。” 0 ,《说文》云:“举足小高也,从足乔声”。龙0 、虎0 、鹿0 的作用是道士可以它们为脚力,上天入地,与鬼神来往,其中尤以龙0 脚力最强。《道藏》中的《太上登真三矫灵应经》说:“三矫经者上则龙矫,中则虎矫,下则鹿矫。⋯⋯大凡学仙之道,用龙矫者,龙能上天入地,穿山入水,不出此术,鬼神莫能测,能助奉道之士,混合杳冥通大道也。⋯⋯龙矫者,奉道之士,欲游洞天福地,一切邪魔精怪恶物不敢近,每去山川江洞州府,到处自有神祗来朝现”。据此可认为濮阳 M45 的墓主是个原始道士或者巫师,而用蚌壳摆塑的龙、虎、鹿乃是他能召唤使用的三0 的艺术形象,是助他上天入地的三0 的形象。这样,西水坡 M45 及其有关遗存的发现,就可把道教的渊源推到后冈一期文化时期。

由于把西水坡 M45 及其有关遗存,推定为与道敏三0 有关的巫术性质和确定墓主人为巫师的认识,因而,一方面可以认为这墓中的青少年殉葬是侍奉巫师的宗教行为,另一方面,又何尝不能将这组遗存整体视为是巫师为了某种目的带着助手及三0 入地的宗教行为呢!?是向神作出的奉献哩!

人殉、人牲是否和父系氏族制、军事民主制及阶级社会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甚至把前者视为后者的标志的问题①,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还在人类创造具有剥削、压迫和阶级这类现象的社会之前,就已创造了超人类自身及自然而受到人类崇拜的神。人们为了从神那里获得佑护,便侍奉神。随着人类关于神观念的发展,出现了殉、牲一类的祭祀行为,导致神权的产生。同时,伴随宗教信仰及宗教行为的日益复杂,先是为了祭祀等宗教活动临时推举出“巫师”,后来,祭祀等宗教行为成了某些人的专门活动, 乃至出现了专业巫师。巫师是半人半神,是沟通人与天地诸神的桥梁。至迟,

① 河北省文物管理处:《磁县界段营发掘简报》,《考古》1974 年第 6 期。唐云明:《试论豫北、冀南仰韶文比的类型与分期》,《考古》1977 年第 4 期。

① 材料取自: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71 年安阳后冈发掘简报》,《考古》1972 年第 3 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安阳 后冈新石器时代遗址的发掘》,《考古》1982 年第 6 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 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 年。

① 张家口考古队:《蔚县考古纪略》,《考古与文物》,1982 年第 4 期。

宗教成了某些人的专门活动起,人们侍奉神的同时,也就要待奉巫师。既然, 剥削、压迫及阶级这类社会现象,是从无剥削、无压迫及无阶级社会中脱胎出来的,那么、维护剥削、压迫和阶级统治的最初的那些代表性人物,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最便利又最能为人们接受的办法,就是从传统中寻找武器, 并加以扩充和宣扬。在思想领域内的最好武器,是已经存在的神权,所以, 诸民族的最初阶级社会的那些统治者,不是搞政教合一,就是搞王权神授这类统治把戏,便是出于这里讲的原因。

基于上述,可知侍奉神、巫师和统治者,是历史进程中依次出现的三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同时,又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导致这三种社会现象相互联结。从西水坡 M45 直接见到的只是侍奉巫师的现象,何况包括这位巫师在内的所有埋葬现象,还可能是出于某种宗教目的而向神作出的奉献行为哩!?同时, 无论是后冈一期文化,还是当时整个中国社会,都未进入上述的后一历史境域,因此,难以依据 M45 这类搞祭祀活动时留下的遗迹,认定遗留这遗迹的社会“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发展到军事民主制阶段”,更不能说“阶级已经产生”①。

在黄河下游,继后冈一期文化之后,便是大汶口文化的刘林期。它的年代约与庙底沟文化前期相当。由于庙底沟文化的东迁,刘林期的分布范围, 远较后冈一期文化缩小。目前,只在鲁中丘陵、徐淮平原及胶东半岛才见到这时期居民留下的遗址和墓地。同时,刘林期居民积极接受并融合了庙底沟文化的先进因素,将自己的生产力及社会关系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并对江淮地区及长江下游和辽东半岛产生了积极影响。

刘林期陶器的形制和其基本组合,自具特征。陶器的颜色,基本为红色, 也有少数呈灰、黑色的,质地多为夹砂及泥质两类,还有一定数量的夹蚌末、夹云母末者,器表多作素面和磨光,无绳纹,常见的纹饰有点纹、划纹、弦纹及附加堆纹,红衣、彩绘、镂孔及篮纹数量较少。基本器形为鼎(上身为罐、钵、盆及釜形)、豆及觚形器,此外尚有盆、钵、罐及少量的器盖及器座,而和其它考古学文化的面貌保持着区别(图 2—41)。

图 2—41 早期大汶口文化陶器

1.3.5.鼎;2.钵;4.豆;6.觚形器(山东兖州王因出土)。

刘林期居民普遍流行拔牙风俗。同时,在王因还见到一些人头骨的下臼齿外恻,留有石质或陶质的球,相应地齿面萎缩内收而呈马蹄形,和齿面磨损甚重的现象,显然,是死者生前将石质或陶质小球长期含于口内所致①。观察王因三六六个人骨个体(男二六五,女一○一)的结果①,拔牙的有二八一人,占所观察的个体总数 76.8%。其中男性二○五人,女性七十六人,分别占男女总数的 77.4%和 75.2%。同时,在二八一人中,二七五人是拔除一对上侧门齿,两位女性分别拔除一上颌中门齿及一对上颌侧门齿,和一对上侧门齿及一犬齿,另外四位男性,均拔除一个上颌中门齿。拔牙的年龄,在观察的个体中,男性没见到小于 14—15 岁者,女性也未见到小于十六一十七岁

① 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等:《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 年第 3 期;《濮阳出土六千年前的龙虎图案》,《中国文物报》1988 年 1 月 29 日。

① 卜工:《磁山祭祀遗址及相关问题》,《文物》1987 年第 1 期。

①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 年。

者。如果考虑到拔牙以后的齿槽闭合要一二年的时间,并不计个体和性别之间在施术年龄的某些差异,那么一般来说拔牙时间是在 14 岁左右,也就是人的第一组牙齿(乳齿)被后来长出的第二组牙齿(恒齿,不包括第三臼齿) 全部取代完成之时,即进入性成熟的转折时期进行的。这时,第二性征的发育已很明显,青春期开始,在生理上为迈入成年准备了条件。据此,可认为拔去一对上颌侧门齿,是对已达到成年而获得婚姻资格的人进行成丁礼的一项内容。

从存在公共墓地和至今考古发掘不多、亦少有报导的遗址来看,刘林期的居民是聚族而居的。长岛北庄的这时期遗址②,由于其居民和辽东半岛的同时期居民存在着较多的经济、文化交往,文化面貌上有着较多的自身特点。这里发掘房屋遗迹十六座,皆系圆角方形或长方形的半穴居。F16 是一圆角方形的半穴居,东西长 6.2、南北宽 5.2 米,深 0.6—0.7 米,门道略朝西南。坑壁经过特别加工处理,修整均较陡直,普遍挂抹了一层灰黄的细密纯净的墙皮泥,在北壁及南壁的西段及整个西壁,还增抹上一层白色的料姜石粉。门道呈斜坡式,在南壁中部。门道北侧有一可能是备雨水倒灌而设的贮水坑。居住面铺垫平坦而坚硬。室内有三个灶,门道两侧各一,另一个灶较大,位于紧靠北墙基中部冲门方向。埋柱洞共有二十五个,其中分布于房基坑周壁十七个,居住面中部两个,门道两侧四个。依据房基形状、结构和柱洞的排列,房顶当是四角攒尖式。从房基坑坑壁的最大高度推测,在墙基的上面可能还有一段以木棍、草和泥巴构成的木骨泥墙。门道处则应有一门棚(图 2

—42)。

刘林期居民死后,葬于公共墓地。墓地分为墓区,如刘林墓

图 2—42 长岛北庄 F16 地是由五个墓区组成的①。葬俗以单人一次葬为主,也有少数合葬墓。王因的合葬墓较多,但它在墓葬总数中,也只占极少数。这里有二次葬式的合葬,也有一次葬式的合葬。前者内含尸体较多,最多的一座墓葬达二十二个个体。这类墓的死者,多数墓内均为男性成年个体, 少数墓内是男女老幼兼有。后者,内含个体二、三人,墓内死者往往同为男性,或同为女性。死者在墓穴中摆放的姿式,基本是头向东,仰身直肢,极少数死者,是俯身或侧身曲肢和盘腿盘臂者。二次葬式,一般是将头向置于肢骨、体骨的上方、是象征性地仰身直肢葬。随葬品多为陶器、石质工具, 有的墓年还有装饰品和其它用品。陶器多置于死者腹部以下部位,其它物品多见于死者生前佩戴部位。墓穴绝大多数是呈长方形的竖穴,少数为具有生上或熟土二层台者。后者的剖面为倒置的凸字形,随葬的陶器,一般放在二层台上。至今,发掘中虽未见葬具,但熟土二层台很可能是葬具周围的填土。生产工具以石、骨质地的为主。这时广泛使用磨制技术加工石器,和为了使石器牢固地捆缚在柄上而相当普遍地推广了对钻方法制造穿孔的技术。随葬的石器,不少是因使用而致残破的。如大墩子第一次发掘发现的五件石斧中, 三件是仅存刃部的残品①。甚至这里随葬品最多的 M44,出土的石铲也残缺刃

② 张光直:《濮阳三0 与中国古代美术上的人兽母题》,《文物》1988 年第 11 期。

① 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 年第 3 期。

① 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 年 第 3 期。

部。类似情况还见于刘林第二次发掘①。其报告发表的穿孔 石斧标本,刃部都有残损痕迹。随葬器物多达二十五件的 M185 出土的穿孔斧,因长期使用及反复修磨而形成凹形刃口,至入葬时刃口仍有残损。这就表明,当时制造一件磨制石器还是很不容易的,磨制石器是人们的宝贵用品。

石器的种类以斧、锛为主。在刘林第二次发掘中,斧、锛的数量,分别占遗址出土工具总数的 31.25%和 41%。同地墓葬中随葬斧、铸的数量,均占随葬工具总数 31%。大墩子墓葬出土的九十五件石工具②中,斧、铸分别占 14.73%和 49.47%。从遗址及墓葬所出石斧的总的情况来看,体薄穿孔的石斧的数量,只占较小比例。其次是石铲及石凿,例如在野店墓葬随葬的斧、锛、凿及铲的总数中,均仅占 11%①,在大墩子墓随葬的石工具中,它们分别为 8.4%和 12.6%。刘林期的刀、镰,无论是墓葬,还是遗址,均极少见。这是否是由于使用别种收割工具,或是其它原因,目前尚说不清楚。尽管如此,上述情况表明,原始农业和以锛凿为工具的手工业,在刘林期的社会生产中,已占有根重要的地位。

属于原始手工业方面的作业,还有骨角牙器制作、制陶和编织。显然, 在陶器的成型工序上,陶工已较广泛地使用了慢轮。

从使用鱼镖、枪头、网坠、弹丸和镞随葬,以及从遗址及墓葬中发现的鹿角、骨、龟甲和大量獐牙及其制品来看,在经济生活中,渔猎业还占着重要地位。

家畜的饲养,已有了进一步发展,成为当时居民经济生活的重要来源。在发掘刘林遗址采集的六百五十二件兽骨中,猪牙床有一百七十一具,占 26

%多。此外,还有牛、羊及狗兽骨。刘林①和大墩子都有用狗殉葬,或如大墩子 M213 那样,以陶狗作为随葬品的现象,说明狗已是当时人们的重要伴侣。刘林 M100 中,发现一件用猪牙雕刻的猪头形饰物,嘴、眼、鼻俱备,维妙维肖,如果猜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食物和对猪的习性缺乏深刻了解,很难出现以猪为题材的艺术作品。这件猪头形饰物,生动地表现了当时养猪业已有一定的发展。它从一个侧面又反映了农业已占据了重要地位。

马克思认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

(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②。前述刘林期社会生产及经济,决定它只能处于氏族制阶段。在社会劳动分工中担负主要职能的,是妇女还是男子?是区分母系氏族制还是父系氏族制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刘林第一次发掘的五十二座墓葬中,只鉴定了七座墓葬中死者的性别及年龄。三座女性墓中,除随葬尚不明确用途的牙勾工具外,别无其它工具随葬。而在四座成年男性墓葬中,除 M16 这位五十——六十岁的老年随葬牙勾外,M1、M7、M25 分别随葬了锛及砺石、斧及砺石和斧。M25 还同时用枪头和狗随葬,表明死者生前还是一位猎手(图 2-43)。可见,当时男子拥有基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工作队:《山东兖州王因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9 年第 1 期。

② 韩康信、潘其风:《我国拔牙风俗的源流及其意义》,《考古》,1981 年第 1 期。

① 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等:《山东长岛北庄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7 年第 5 期。

① 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 年第 2 期。

② 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四户镇大墩子遗址探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 年 第 2 期。

本生产中使用的主要的工具。

图 2—43 刘林 M25 和骨梳(1)、牙雕猪头(2)

刘林第二次发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的墓主,均经性别、年龄鉴定。这里男性成年六十六,女性成年五十一,少年二,十三岁以下儿童十四,二人合葬者三,性别不明成年人九③。在十四座儿童墓中,除 M176 内的十二岁左右死者随葬牙勾形器外,其它均无工具随葬。这从一侧面反映了随葬工具的情况,是和死者生前所从事的劳动有关的。在性别确定的一百一十七座成年单人墓中,五十二座随葬了工具。其中女性十七座,占女性总数的 33%:男性三十五座,占其总数的 53%。可见,使用工具随葬的比例男性高于女性。现将随葬工具、种类,依性别统计如下表。

性 具

砺石

弹丸

网坠

小刀 牙勾形器 纺轮 总数

9

16

1

5

2

2

1

16

13 6 71

6

1

3

5

12

2 3 3 32

男子随葬的工具约占总数的 70%,女子只占 30%。在种类上,妇女用铸随葬的只有一例一件,男子则有七例十六件,且女子没有凿、弹丸、网坠随葬;男子却缺乏纺轮随葬。可见,男性拥有工具的数量多于妇女,同时,以铸凿为主要工具的手工劳动及渔猎生产领域,已主要是男子的劳动部门,而纺织这类家务劳动主要由妇女担当。同时,这里男子使用斧随葬的有九人, 用牙勾形器随葬的十一人(同时随葬斧者不计),分别占随葬工具的男子总数的约 26%和 31%;妇女使用斧随葬的有六人,用牙勾形器者仅二人(同时随葬斧者未计),分别占拥有工具随葬妇女的约 35%和 12%。如果依有些研究者认为牙勾形器是用于农业的工具的话,那么,它说明妇女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虽略低于男子,但依然起着值得注意的作用。

类似的情况,也见于野店和大墩子。

野店被确定性别、年龄的墓葬八座,其中双人墓两座,单人墓男、女各三座。女性单人墓中,两座随葬纺轮,一座未随葬工具,在两座双人墓中的两位女性,一位随葬了骨针,另一位随葬了石斧(图 2-44)。三座男性单人墓,分别随葬了石铸,或石斧及砺石,或石铸、砺石、骨凿及骨链。

大墩子也是只在男性墓中才见到镞、鱼镖一类渔猎生产工具。这里的 M44 和刘林 M25 近似,随葬品极为丰富。该墓主人用狗、鱼镖、骨管(拉箭板指)

①和斧铲,形象地标示他不仅是位农民,同时还是位渔猎能手。同时,和渔猎

工具发现的情况相反,绝大多数的纺轮却都出自妇女墓葬中,而且,百分之

③ 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 年第 2 期。

① 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四户镇大墩子遗址探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 年第 2 期。又《江苏邳县大墩子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集刊》1。

七十的被确定为成年女性的墓葬,都用纺轮随葬。可见,大墩子渔猎和纺织劳动分工的情况,也和刘林一致。

在农业和手工业方面,大墩子第二次发掘的墓葬有十座随葬了石铲,其中男性八座,女性仅两座,出土獐牙勾形器的十五座墓的主人均属男性。大墩子第一次发掘的妇女墓葬中,只有 M25 和 M30 分别随葬了斧、铸和凿。也就是只有 10%的女子用斧随葬,

20%的妇女死后随葬铸。这里随葬斧、锛的男性墓,分别占男性墓的 20

%,而且,对两次发掘大墩子墓葬统计表明,凿只见于男性墓葬。更应引起注意的是,使用斧、锛、凿这样成套的石质工具随葬者,均为男性。其中的M4 和 M32 还同时出土了碎石片、牙料及较多的骨、牙制品,形象地指明死者生前是位具有特殊技能的善攻石、骨、牙料的手工业匠人。这种手工业匠人只在成年男子中出现的现象,和原始手工业基本上由男性担当的情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可见,在以农业为基本生计,家畜饲养、渔猎和手工业占着重要地位的刘林期社会中,在男子至少也和妇女一样加入了农业劳动,独占了渔猎部门, 和成为手工业劳动的主要担负者的情况下,显然可以认为,男子已把社会劳动的主要职能握在自己的手中;而妇女的劳动在家族和社会中的意义,已是今非昔比,降到次要地位了。

在家族和社会劳动分工中,男子劳动的作用及意义的提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标志,也是它的结果。生产力的发展和男子在生产对比关系中占据的优越地位,是父系制代替母权制的经济基础。而男子控制或为其所有的财产超过妇女的私有财产,并在这种对比关系中占据主导或统治地位,以及由此产主的改变母女财产继承制为父子财产继承制的要求,是导致母权制之被颠覆,而代之为父系制的直接动因②。在刘林期,这种性质的经济基础和实现这种性质变革的动因,早已存在,并且,已产生了作为父系氏族制特征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考古学见到的这方面的事实,便是成对的异性成年男女合葬墓。为方便说明,将这类合葬墓列表如下页:

表列四处墓地八座合葬墓,刘林的 M102、M144、大墩子 M67(M86)和野店 M88 均为成年男女,据王因简报①关于合葬墓的分类来看,这三座异性合葬墓中的男女,亦当为成年。唯刘林 K21 中的男女,按现今标准,应归为少年, 但原始社会中的民族,成丁礼年龄在十三——十五岁间者,并非少数。同时, 从本节关于刘林期流行的拔牙风俗的年龄来看,可认为墓中两人均

② 山东省博物馆、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邹县野店》,文物出版社,1985 年。

① 江苏省文物工作队:《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一次发掘》,《考古学 报》,1962 年第 1 期。

地点

墓号

墓主人性别、年龄、葬式

随葬器物

备注

刘林

M21

15 岁女性,居左。 13 岁男性,居右。两人 并列,脸对脸,仰身直

肢。

陶罐 2 件,均放在女性下肢骨上。此外还有牙勾 5 ,纺轮 1 ,弹

丸 7 和玉石饰 1 。

M 102

55 岁左右女性,居左。

55 — 60 岁男性,居右。两人上身相靠,男住

左臂压在女性右臂上,仰身直肢。

彩陶钵 1 ,觚形杯 2 及

鼎 8 等 8 件陶器和■

牙 1 件。男性腹部放着 2 鼎及 1 觚形杯, 剩下的随葬品都放在女性腹部。

M 144

成年女性 1 ,成年男性

1 。迁葬

鼎 4 、觚形杯 1 ,豆 2 ,

石斧 1 。

大墩子

M 67 M86

M67 壮年女住,居右; M 86 中年男性后左。两人并排紧靠,仰身直肢。

男性随葬獐牙勾形器 1 、骨栖 1 、龟甲 1 、骨

鱼镖 4 、陶鼎 3 ,三足高柄杯 1 。女性随葬獐牙勾形器 1 、石纺轮1 、龟甲 1 、陶豆 1 、鼎

2 、罐 2 、碗 1 、器盖

1 、

三足高柄杯 1 。

同一座墓,编墩

了两个墓号。这墓号,实可作骨架理解。

M88

女性青年,居右;男性壮年。两人并徘紧靠,仰身直肢。

龟甲 1 副,置于两人盆骨之间。小鼎 1 、钵形鼎 1 及骨针 1 位于女性青年左小腿骨右侧。小石环 1 放在男性壮年下颌骨下方, 陶镯 6 件套在男性壮

年右腕骨上,另 3 件陶镯套在男 性壮年左腕骨上。

王因

异性合葬墓三

详情未报导

已通过了成了礼而进入了成年行列。无论后冈一期文化,还是已被确认为母权制时代的半坡类型,都未见成对成年男女合葬墓,因此,应将这类墓葬的

出现视为历史现象的同时,还当把合葬墓中的男女视为夫妻,而且是现实的夫妻关系发展到牢固程度在葬俗上的表现形式。

已知墓中男女葬式,均仰身直肢,并排平列,男女居左居右,尚无定制, 同时,女性拥有的随葬品,尤其是陶器,往往还多于男性,反映夫妻生前人格、地位及经济关系是平等的,甚至,在家内经济生活中,或许妻子较丈夫还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实现世系及财产从母系继承制转化为父系继承制,是从女性为中心的对偶婚过渡到以男性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目的。大墩子的一座一位男性中年带着一个八——十岁小孩的合葬墓,是刘林期随着一夫一妻制婚姻确立的同时,实现了世系及财产关系的父系继承制的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刘林和大墩子的合葬墓的年代,可推到野店二期(刘林M102)或略早于野店三期,野店合葬墓的年代,属野店三期,王因在野店一、二期时,不仅不见成对成年男女合葬墓,而且,还相当广泛地流行在刘林、大墩子及野店未见的集体二次合葬制及多人同性合葬制。至野店三期时,王因虽见到三座成对异性合葬墓,但仍以同性合葬墓为主。可见,在实现向父系制过渡时,刘林期的诸居民点的情况显示出不平衡性。如果王因发现的那两座一位成年女性及一个未成年个体的合葬墓的年代,相当于野店三期的话,还可以认为在同一居民点的居民,一部分人实行一夫一妻制时,另一部分人还可能仍然过着母系制生活。

一般认为这些不同地点的墓地,是氏族的墓地。刘林墓地分为五个墓群, “这些一个个的墓群则很可能是血缘关系更为密切的家族葬地”②,家族葬地包含了单人葬及数量极少的夫妻合葬墓。可见,成对的夫妻包含在家族中, 家族包含在氏族中。氏族墓地被划分为若干家族墓区,反映了家族经济在氏族中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氏族墓地的存在,则反映家族经济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冲破氏族制的程度。

私有制的发展进程,决定父系氏族制的状况。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贫富分化的程度,是私有制进程的一面镜子。反之,从这面镜子,可看到私有制发展水平,进而了解父系氏族制所处的阶段。

刘林第二次发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出土陶容器(包括极少量器盖) 五百二十四件,石斧、铸、凿、铲工具四十八件。平均每墓可葬陶器 3.61 件,石工具不足半件。这两类器物是当时的重要财富。故可把它们的总量视为刘林氏族的社会财富总和的缩影,将各墓出土的这两类器物看成死者生前占有财富的缩影。上述墓葬可分为如下四类:(一)凡随葬陶器六件以上, 或虽不足六件陶器,而有两件以上石工具者,属富裕墓葬;(二)凡随葬陶器三——五件,或有一件石工具者,是中等墓葬;(三)凡无石工具而有一、二件陶器,或无陶器但有其他随葬品者,为下等墓葬;(四)无随葬品者, 是“赤贫”墓葬。依此四类,列成下表。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320—321 页。

(一)

(二)

(三)

(四)

死 者

陶器

石工具

陶器

石工具

陶器

19

146

27

15

44

5

26

27

6

13

141

8

18

67

5

13

14

7

1

8

2

6

5

9

1

双人

3

31

1

少年

2

8

2

儿童

2

16

1

5

6

2

5

总数

40

350

38

36

122

10

50

52

19

(四)类墓十九座,占总教的 13.1%,没有随葬品;(三)类墓五十座, 占总数的 34.48%,虽有随葬品,但不少墓缺乏陶器,即使有的墓出土陶器, 数量也在腿葬陶器平均数之下。相反,(一)类墓四十座,占总数的约 27.6

%,却有三百五十件陶器和三十八件石工具,分别约相当各自总数的 66.4% 和 75%。且其中个别墓葬的随葬陶器高达十二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九、二十五或二十七件,罕见的彩陶也出于这类墓中。类似的情况,也见于大墩子。因为这里第一次发揭的二十大座墓葬共出上九十五件陶器,平均每墓 3.5 件,恰和刘林相近。按在刘林使用的方法,将这里的墓葬也分为四类,见下表。

(一)

(二)

(三)

(四)

数 类量

死 者

陶器

石工具

陶器

石工具

陶器

4 30

12

5

16

1

4 3 1
3 22

6

5

18

2

1 1

2

4

1

1 1 1

总数

7 52

18

12

38

4

6 5 2

(一)类墓葬,占墓葬总数的 25.9%,拥有 54.7 绳的陶器和 81.8%的石工具。在这类墓葬中,那些手工业匠人和渔猎能手的随葬品,是颇引人注目的, 他们踌有锥多的陶器和石工具外,还有不用的其它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随葬。M44 就有骨锥十三件及骨针八件,还有一条狗:M32 用骨锥十九件、骨针四件等四十件物品随葬。与此相反,(四)、(三)两类墓葬,占墓葬总数29.6%,只占随葬陶器总数的 5.2%。

可见,两地随葬品情况,反映墓主人占有的财富存在着差别。

值得注意的是,刘林及大墩子妇女随葬陶器的数量,或和男子相等,甚至高于男子。刘林和大墩子(一)类墓中的男子墓葬的随葬陶器,分别为 7.7

件和 7.5 件,而两地同类墓中的女性墓的随葬陶器,平均每墓分别为 10.8

件和 7.3 件。同样,刘林和大墩子(二)类男子墓葬的陶器,平均每墓分别

刚达三件或 3.2 件,妇女则是 3.7 件和 3.6 件。显然,妇女在家族中对财产拥有较大的支配权,其家族和社会地位,并未因母权制被颠覆这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而变得今昔两重天。无疑,这同渐进地、和平地实现这一变革有关,也是父系氏族制早期的特征。

在个体制家庭还包含在家族的社会中,财富不均的现象,主要是表现于家族之间。刘林 T413 的二十四座墓葬,随葬陶器在六件以上的十三座,三—

—五件的五座,且墓地中随葬陶器最多的 H148(十九件)、M182(二十五件) 及 M145(二十七件),和墓地中仅有的随葬陶器达八件的两座儿童墓及一座也有八件陶器的 10—15 岁的少年墓,都在这个探方内。同时,T406、T407 及 T408 探方的二十四座墓葬中,六件陶器的两座,三——五件的七座,一、二件的也是七座,无陶器随葬的多达八座,占了三分之一。显然,儿童和少年随葬品的多寡,当不出于自身的原因,而取决于其所属家族的经济状况。可见,T413 家族比较富裕,T406—T408 家族则较为贫困。这种家族间贪官分化的现象,自然是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

如果将这两墓地和半坡类型的元君庙及史家①比较,可见到如下情况:

(一)

(二)

(三)

元·墓葬

18.75

47.29

33.66

刘·墓葬

26.75

35.16

38.59

元·陶器

36.94

47.69

15.34

刘·陶器

60.55

31.64

7.55

表中墓类(一)、(二)和(三)的含义,分别相当于刘林、大墩子表中的(一)、(二)和(三)及(四),“元”和“刘”分别代表元君庙及史家两墓地和刘林及大墩子两墓地,比例数是指同类比例数相加的平均数, 如刘(一)类墓葬的比例数,是刘林、大墩子(一)类墓葬比例数相加的平均数。分析表列数字可见:

  1. 刘林及大墩子(三)类墓的比例较元君庙及史家的同类墓扩大,而所占陶器的比例反而缩小,反映这部分居民生前占有财富的情况,较元君庙及史家恶化;

  2. 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的比例,较元君庙及史家增加。前者(二) 类墓的比例,却较后者减少。若把它们的(一)、(二)类墓所占比例比较, 元君庙及史家仍少于刘林及大墩子。可见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的增加, 可能是前一时期(二)类墓者分化的结果;

  3. 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所占陶器的比例,较元君庙及史家同类墓所占陶器比例增大,反之,前者(二)类墓占有陶器比例少于后者。表明刘林期的财富向(一)类墓集中。

① 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 年第 3 期。

另外,元君庙和史家(一)类墓随葬的陶器,墓均数分别是同地(三) 类墓的 5 倍和 3.5 倍,而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随葬陶器,则分别是同地

(三)类墓的 11.6 倍和 11.8 倍。

可见,在贫富分化方面,刘林期较半坡类型扩大了,私有制也进一步发展。

现在,可将刘林期社会的一些特点,归纳如下:

  1. 在家族和社会劳动分工中,男子已担任主要职能,或在生产中起主要作用。他们中间出现了一些具有专业特长的劳动能手。这些人占着较多的财富,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妇女在某些生产领域中还起着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说,她们在生产劳动中的地位,已退居第二位了。

  2. 家族已明显地分裂为富裕的和贫因的。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了,贫富分化还未能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同时,贫困的人数较少,多数人的经济状况,都在中等以上的水平。作为后来父权制特点的家内奴隶尚未出现。 3.存在着一夫一妻婚姻。妇女在家族和社会中,基本上和男于处于相等

的地位,而在家内经济生活中,或许还拥有更多的发言权或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