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国两制”构想的正式形成

1979 年以后,随着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的推进,特别是 1982 年开始的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不断取得进展,邓小平对“一国两制”构想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化和具体化。 1984 年春夏,邓小平正式提出“一个国家, 两种制度”的概念,并对其含义进行明确阐释,这标志着“一国两制”的构想正式形成。

1979 年 12 月 6 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的谈话中,比较清楚地表达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他指出:“我们提出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对台湾,我们的条件是很简单的,那就是,台湾的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台湾与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民间交往照旧。”“台湾作为一个地方政府,可以拥有自己的自卫力量,军事力量。条件只有一条,那就是,台湾要作为中国不可分的一部分。它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拥有充分的自治权。”①此后,“一国两制”的构想进一步具体化。1981 年 9 月 30 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提出了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其中,最有关键性意义的有以下四条:(一)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

② 《人民日报》,1979 年 2 月 1 日。

③ 《人民日报》,1979 年 1 月 6 日。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7 页。

① 《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306 页。

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二)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三)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 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四)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②

不久,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内容又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为 1982 年 12 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正式通过。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①至此,“一国两制”构想的实质内容被法律化,为祖国和平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2 年 9 月 24 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首次明确提

出 1997 年收回香港主权后在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他指出:“香港继续保持繁荣,根本上取决于中国收回香港后,在中国的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 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②这就把“一国两制”构想实施的范围由台湾扩大到了香港。

随着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特别是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谈判不断取得进展,邓小平对“一国两制”构想的认识越来越深化,语言表述也越来越明确。 1983 年 6 月 26 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字时说:“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 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还说:“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①

1984 年 2 月 22 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布热津斯基的谈话中,第一次使用了:“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提法。他说:“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 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②4 月 28 日, 在会见美国总统里根时,邓小平又说,中国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作了最大努力,就是在不放弃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在一个国家内部存在两种制度。③ 这里,邓小平又将“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提法,改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使之更具有普遍意义。5 月 27 日和 28 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的对台工作座谈会,也重申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设想,此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便成为党和政府解决台湾和香港、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

② 参见《人民日报》,1981 年 10 月 1 日。

① 参见《人民日报》,1982 年 12 月 4 日。

②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3 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30、49 页。

③ 《人民日报》,1984 年 4 月 29 日。

一方针的正式的概括性语言,也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基本国策。

1984 年 6 月 22 日和 23 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钟士元等人时,全面阐释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他指出: “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10 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①至此,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构想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