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和农民经济

客观地估计,汉初是以自耕农为主体的社会。当时社会刚开始从战乱中恢复,田园荒芜已久,人口流失,农民很容易得到土地,汉朝政府也采用一些措施扶植自耕农,轻徭薄赋。汉武帝时开始,土地兼并成为严重问题,小农破产流亡者很多,但直到东汉晚期以前,两汉农民中大约仍以自耕农为主。东汉晚期开始,随着大土地占有制的迅猛扩张,农民越来越向佃客、部曲转化,自耕农已不占主要地位。佃农的数量也不少。武帝初年,董仲舒说,商鞅变法之后,“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破产农民只能租种豪民的土地,交纳一半的收获作为地租,而国家对自耕农仅征“十五税一”的田租,佃农负担沉重,过着“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豕之食”的痛苦生活。自耕农、佃农,在身份上都是自由农民,秦统一后将个体小农称为“黔首”, 秦汉统治者都执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对小农人身上没有什么限制,农民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出卖个人劳动力。政治上打破了原来贵族世袭的特权。秦汉时期,有不少著名的官员和武将就是农民出身的。雇工劳动在当时也很流行, 不少编户齐民因生活窘迫,为人雇佣。如秦末农民起义的领袖陈涉,就是佣耕出身。史书记载的西汉丞相匡衡,“好读书,从博士受诗。家贫,衡佣作以给食饮”。东汉时的卫飒,“家贫好学,随师无粮,常傭以自给”。除了我们上面谈到的自耕、佃耕和雇工劳动之外,当时还有奴隶劳动,作用也不可低估,总之,两汉时期社会经济成份复杂,与之相适应,各种劳动形式也都相随并存。

两汉时期的普通农民,被国家称为“编户齐民”。齐民,即是言他们的身份无贵贱之分都受郡县管理。编户齐民规定了农民自由民的身份。自由农民作为编户齐民,在政治上可以享受二十等爵的待遇。二十等爵制度由秦国商鞅开创,原为奖励军功,汉承秦制,设立了从最低的公士一级到最高级彻侯的二十等爵制,爵级越高,身份和利益就越大,到了关内侯、彻侯这些最高爵级,往往只有那些极少的声势显赫的大官僚贵族才能得到,普通农民一般只获有最低的几个等级。尽管如此,两汉普通农民能与官吏一起置身于二十等爵制之下,当时也有一些高官达贵正是由平民布衣身份而封侯拜相,这充分说明了两汉平民的自由民身份,两汉国家并未堵塞普通农民政治上的仕进之途,为官为民并没有天然的殊途,社会内部流动是很活跃的。从农民与国家的经济关系来看,两汉国家的统治是以编户齐民为基础,编户民对国家有租税徭役负担。田租是向占有土地的农民征收,一般是三十税一或十五税一,每人还要交纳算赋或口赋。汉代成年男子一生还要服兵役 2 年,包括到边塞当戌卒。两汉政府执行与民休息的政策,注重减轻农民负担,但当时农民仍难免受封建国家的压榨,遇上战事而被征发者处境尤惨,像汉武帝连年对外用兵,“天下苦其劳”,“租及六畜,民力屈,财用竭”,老百姓不堪其负,“至于生子辄杀”。

西汉时,晁错给文帝的上疏中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

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 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

这段话是对两汉农民生活状况的一般概括,5 口之家的说法也可从两汉人口登录中得到验证。有人根据东汉 8 次人口登记的数字,将总人口除以总

户数,所得每户平均数也是 5 口左右②。又据梁方仲对两汉户口、垦田的研究,

两汉每家农户平均占地 70 亩左右,人均占地 14 亩左右。这和前面晁错所言“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相距不远。大约两汉农民每家占地百亩的也相当多, 可与富裕农民之列。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竹简具体记载了当地农民占地情况,在 19 家农户中,每户最多占地 54 亩,最少占 8 亩,各户平均

占地 24.6 亩,每人平均占地 5 亩左右,全属小土地占有者,每家所占土地极其微薄有限。两汉农民中像这种情况者估计要占相当高比例。当时农民中也有土地买卖发生,现代考古发现一批记录土地交易的汉代“买地券”,证明了汉代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的普遍存在,不同于史书文献中记载豪民兼并土地动辄百顷、千顷,买地券所载的土地数量不过几亩或几十亩。像《曹仲成买地铅券》讲曹仲成用九千钱买地六亩,《王未卿买地券》讲王未卿买田三亩,《房桃枝买地铅券》则讲两个妇女之间买卖一亩地之事,表明这些土地买卖都是农民之间进行,极有可能属于调余补缺的性质。

小土地经营,5 口之家及土地私有和买卖的存在——这些两汉农民的经济特点,是传统社会中农民经济的共性反映,它极易生存延续。两汉时期的文景之治、光武中兴都是小农经济繁荣之时,但这种繁荣本身又有不稳定一面,自然灾害、官吏征榨、地主兼并、人口压力等都会使小农经济落入破产凋弊之地,这种两重性贯穿整个两汉小农经济发展历程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