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君士坦丁的社会财政改革

君士坦丁继位后,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稳定税收。公元 316 年和公元 325 年,君士坦丁相继颁布敕令,禁止城市居民的高级阶层离开他们出生的城市, 他们不能以任何理由被免除城市的义务,也不能充任民政和军事职务,他们的义务成了一种世代相承的负担。公元 332 年,君士坦丁又发布敕令,禁止隶农从甲庄园逃到乙庄园,收容别人隶农的人,应将他交还原来的主人,此外还应支付逃亡隶农在其庄园上居留的全部时间所应交的赋税。敕令说:“对这些逃跑的隶农,应给他们带上镣铐,就像对待奴隶一样,为的是用惩罚奴隶的方式迫使他们对有特权的自由人履行义务”。君士坦丁也将手工业者进一步固定在他们所属的公会里,强制他们共同负担国家向公会分摊征课的赋税和徭役。公元 317 年的命令说:“造币厂的工匠要一辈子处于现有的地位”。有些被固定在那些为供应宫廷和军队所需的皇帝作坊里的手工业者还被打上烙印以防逃跑。按照君士坦丁的法令,主人如果为了“纠正”不驯服的奴隶的不轨行为,而将他鞭挞致死,可不受起诉;对企图投奔蛮族的奴隶,捕后

要把他们放逐到矿山里去,有的甚至被砍腿。君士坦丁还宣布,允许贫民出卖自己的子女为奴。他的法令还确认,奴隶主有权把所谓“无礼”的被释奴隶连同其子女一起重新变为奴隶。由此可以看出,君士坦丁的一系列措施的社会后果是使社会各个阶层普遍被奴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