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隶农制的进一步发展

公元 4 至 5 世纪,罗马奴隶制社会的阶级矛盾激化。君士坦丁统治时期, 曾经两度重申主人有处死奴隶的权力。指使奴隶逃亡的人,过去是处以罚金, 现在要受严刑拷打。企图投奔蛮族而被追回的奴隶,也不像以前那样把他们交还原主,而是把他们送到矿山去,甚至砍断他们的腿。如果自由妇女和奴隶发生性关系,她就被处以火刑。君士坦丁还正式宣布,贫民出卖子女为奴隶是合法的。

在早期帝国时代,被释奴隶的社会地位比奴隶高得多。他们被认为是自由人,并不与奴隶混为一谈。直到公元 3 世纪,很大一部分被释奴隶都是从

事工商业。到公元 4 世纪,被释奴隶主要是在土地所有者、王室领地以及教会地产上的土地租佃者。被释奴隶和保护人之间的关系,也由此而发生了变化。以前,被释奴隶以一定的义务和自己的主人发生关系,现在奴隶被释放时通常取得一块土地来耕种,因而他们在土地关系上依附于自己的保护人, 实际上是被固定在保护人的土地上的奴隶。到公元 4 世纪末,立法就像对待奴隶和隶农一样,严禁被释奴隶离开自己的保护人投奔到其他私有主那里去。这样,和公元 3 世纪相比,被释奴隶的人身自由就受到限制。君士坦丁还颁布一项法律,对“不听命”的被释奴隶连同他们的子女一起重新变为奴隶。

在公元 1 世纪和 2 世纪前期,隶农是人身自由的,他们根据契约承租土地。后来,由于剥削定额的不断增加,由于多年欠债无力偿还,隶农越来越处于对土地所有者的经济依附地位。这种经济依附,在公元 2 世纪后期和公

元 3 世纪已经发展成为奴役关系。这时,“自由的”隶农和被安置在小块土地上的奴隶(准隶农)之间的区别逐渐消失。二者都被固定在土地上,都要交纳“代役租”并履行义务,二者的义务都是世袭的。到后期帝国时代,隶农制又有所发展。公元 3 世纪末,隶农的来源扩大了。帝国当局为了获得兵源、税款和减缓边防压力,往往允许异族人成批移入帝国境内,集体成为隶农。公元 375 年,西哥特人渡过多瑙河移入麦西亚省,就是一例。从前战俘多沦为奴隶,如今则往往被当作隶农送往边疆行省。皇室田产为弥补由于隶农逃亡而造成的损失,往往实行强迫租佃,甚至将强迫租佃的范围扩及到免税免役的退伍军人。在行省地区,特别是北非,被征服的土著部落如柏柏尔人,逐渐被排挤出肥沃的土地,而成批地沦为皇室地产上的隶农。按公元 4 世纪的法律,一切来历不明的流浪乞丐均被当作逃亡隶农处置。中小地主, 特别是以城市议员为代表的城市中等阶层,因欠债而破产或为了逃避繁捐重税和城市徭役,宁愿出卖或转让土地而投到大地主的门下充当隶农以求得“庇护”。有时整个村庄、部落都在“庇护”的名义下沦为大地产主的隶农。在奴隶制危机和商业衰落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析产奴被分予土地进行隶农式的经营。

这时,罗马帝国存在的依附于大地产的小经济是带有封建因素的萌芽, 但隶农制在奴隶社会还不能发展为封建关系。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竭力阻止它的经济基础的瓦解和自身的倾覆,而给隶农制带上奴隶制的烙印,使隶农同奴隶日益相近。在戴克里先的新税制下,隶农已不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开始被视为土地的附属物。君士坦丁的一系列敕令从法律上确定了隶农被束

缚于土地上的依附地位。公元 332 年,君士坦丁发布敕令,隶农不能从甲的农庄移到乙的农庄。农庄主如果发现不是自己的隶农,应当送回原主。农庄里的隶农如果逃亡,农庄主要永远交纳该隶农的赋税。凡是意图逃亡的隶农应该被束缚于不自由的地位。与此相关的“户籍法”、“出生法”,目的都在于剥夺隶农的迁徙自由。敕令还准许像对待奴隶那样,对逃亡的隶农要带上枷锁送回原籍,对窝藏隶农的人要处以罚金。后来,这项法律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它不但把隶农本人固定在土地上,并涉及到隶农的后代,隶农的子女也不能离开他父亲所耕种的那块土地,隶农的女儿不能和其他主人土地上的隶农结婚。法律还禁止隶农和自由民结婚。公元 364 年的一项法令规定,

隶农及其子孙丢开皇帝地产而服兵役或公役者,应予召回。公元 371 年的一项法令规定,隶农无自由离开原居地的权利,“让他们成为土地的奴隶,并非受赋税的束缚,而是以隶农的名义”。公元 392—395 年间的一项法令规定, 尽管隶农似乎生来是自由民,但他们被认为是他们所出生的那块土地上的奴隶,无权任意迁徙,变换主人。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法令逐步剥夺了隶农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公元 357 年的敕令指出,出售土地者要将土地连同

隶农一起出卖。公元 396 年的敕令进一步指出,隶农的全部财产属于主人。

公元 422 年的法令剥夺了隶农签订财产方面的任何契约和合同的权利。这表明,隶农已被剥夺了任何财产权。

由此可见,到晚期帝国时代,隶农的社会地位已发生了显著变化。晚期帝国的隶农和隶农制是一种过渡形式,既有奴隶制因素也有封建制因素,既具有奴隶身份的特征,也具有农奴身份的特征,愈到后来愈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因素,所以恩格斯也称晚期罗马帝国的隶农是“中世纪农奴的前辈”①。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4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