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的变化

这时期种姓制有了很多变化。由于笈多诸王信奉婆罗门教,婆罗门的地位又受到重视。他们得到赐田,有了随之而来的政治权力。他们主管教育, 垄断知识。他们编写的各种文献都宣扬婆罗门种姓的高贵。如法典对他们的特权有明确的规定,婆罗门决不能成为奴隶,犯罪时其最高处分只能是流放, 不得处死或奴役。在神判法中,刹帝利受火检验,首陀罗受毒药检验,与其他种姓不同。在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内也都有严格的种姓划分。各种姓在城市里有不同的居住区,有不同的住房规格。婆罗门非常重视血统的纯洁,特别厌恶贱民的不洁,甚至碰到贱民的影子也认为是受到污染,也要举行净身仪式。他们反对飘洋过海到远方异国去,因为会与不洁的蔑戾车〈Mlechha〉接触而受污染,在国外又难遵守种姓规则。这影响了印度人〈主要是高级种姓〉参加海外贸易,但却有利于婆罗门抑制商人〈吠舍〉的经济力量;同时还可打击吠舍商人支持的佛教与耆那教。

然而,传统的四种姓之间的划分在这时期编写的法典中虽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并未严格遵守。有的种姓成员从事别的种姓职业。如婆罗门可成为国王,刹帝利有权举行宗教仪式。公元 5 世纪的铭文提到在恒河上游城市生活的两位刹帝利在从事商业;另一铭文提到古吉拉特的缫丝者行会,由于丝的销售不景气,迁移到马瓦尔,改而从事弓箭手、兵士、吟游诗人与学者等高级种姓的职业。婚姻方面同样有伸缩性,既有顺婚也有逆婚。不同种姓、宗教和种族之间互婚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随着地方自给自足封建经济的发展,工匠和商人的流动减少了,最终也固着在土地上,成为依附封建主的劳动者。无种姓或失去种姓的贱民地位更加下降,受到十分屈辱的非人待遇。他们被认为是具有生性不洁、不忠诚、嗜盗窃、好异端、喜争吵、重情欲、残忍、贪婪等习性的恶人,因此,必须与他们隔绝。他们“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异,人则识而避之,不相唐突”。

这时期的妇女和以往一样,在社会上处于明显的从属地位。上层阶级的妇女接受种类有限的教育,但这些教育仅仅是为了使她们谈吐娴雅,而不是去参与公共生活。女孩子在青春期前就结婚的早婚甚至童婚受到拥护。在家庭生活中,妻子也没有地位。她们被要求对待丈夫就像对待神一样,她的行动要得到丈夫的允许,她要参加丈夫的斋戒与遵守丈夫的誓言。她要服待公婆,听从他们的吩咐。她要料理家务,计算开支,祭祀家神,管理田园家畜等。绝对贞洁、忠于妇道的妻子就能得到尊敬。当时不仅国王、贵族,就连一般富人都盛行一夫多妻,而寡妇却不得再嫁,虽不是绝对禁止。萨帝的习俗也开始在上层人士中流行。另外,在城市中有妓女,寺庙里有神婢,她们也是受欺侮的地位低下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