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

孔雀王朝时期,由于印度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土地制度也不是单一的。在比较落后的边远地区,还保存着氏族部落公社,土地属公社。较进步的地区,原始公社已开始向农村公社过渡,由定期分配土地到不再分配, 土地虽属公社所有,但公社成员对分得的份地已在法律上取得了占有权,不许别人侵占。不过,水源、牧场、林地等仍属公社共有;公社成员还参加集体劳动,如修桥筑路,修理池塘渠道等。在一些经济发达、社会分化比较剧烈的地区,则已开始出现私人土地所有制。土地已能买卖,尽管还有些限制。如《政事论》第三卷第九章提到购买土地的优先权,首先是亲属,其次是邻人,再次是债主;非法占有土地要受到重罚,保障私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

《摩奴法典》第九章第四十四颂提到田地属于开垦者;《乔达摩法》则称“人通过继承、购买、分配、占领或发现成为所有者”。舍卫城长者须达多从居萨罗国太子处买了一座园林,供释加牟尼作为传教活动的场所。所有这些都是反映土地私有制存在的资料和例证。随着土地的私有与买卖,私人大农庄也出现了,如《佛本生经》中提到一个婆罗门的农庄有田地 1000 迦利沙。〈1

迦利沙约相当于 1 英亩〉,《增一阿含经》提到一个婆罗门有 999 头耕牛田

作,《杂阿含经》提到“有 500 具犁耕田”。这些数字显然夸大了,但反映了大土地私有者的存在。他们直接经营农场,由奴隶和雇工耕种。在大土地私有者中,国王当然是最大的土地私有者。《政事论》第二卷第二十四章中提到的王室土地就是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它由农业监督人经管,使用奴隶、雇工和犯人耕种,收入归王室。同时,国王也可将自己的田产赐与僧俗贵族。另外,国王作为国家的首脑,随着王权的增长,又成为全国土地的主人。《摩奴法典》第八章第三十九颂中,“国王有权分得古代埋藏物和地下金属矿的

一部分”,即有权享受土地的产物,因为他作为大地的主人保护了它们。但这里的“享有”与“所有”,在婆罗门的法律上用词是不同的,前者是 bhaga, 后者是 svam。前者只能享有其产物,不是所有者,后者才能够随意处理。也就是说国王只是全国土地的享有者,不是所有者。因此,国王毗首羯磨·保瓦纳曾因把土地看成是他的私产而备受指责。但在当时条件下,“所有”与“享有”也很难区分。麦加昔尼就认为“全国土地皆属王有”。不过,国王以国有土地赐予臣民,只是指得到所赐土地的赋税,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就不得转让,出卖或抵押。移民开垦的国有荒地,耕者只要能纳税就可以终生使用土地,但也不是所有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