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三长制、均田制和租调制

西晋灭亡之后,北方地区即陷入战乱割据的长期动荡之中。公元 439 年, 鲜卑人建立起的北魏统一了北方,面临着极其严峻的社会经济形势,人口流失,土地荒芜,地方豪强大族依恃坞堡垒壁自立,如何恢复和发展经济成为巩固北魏政权的重要前提。为解决上述危机,北魏统治者推行了一场全面深刻的改革,对社会经济领域内各项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这就是三长制、均田制和租调制的推行。

鲜卑族是作为少数民族进入汉族居住的黄河流域,在统治上不能不依靠汉族世家豪强。北魏统治者委任一些汉族豪强地主为宗主督护,通过宗主督护强迫农民交税服役。宗主督护制使世家豪强冒占土地和人口,逃避赋税, 直接削弱了北魏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统治基础。为了控制土地和人口,打击豪强地主的势力,保证国家的财政赋税收入,北魏政府推行了三长制以取代宗主督护制。三长制规定农民 5 家立一邻长,5 邻立一里长,5 里立一党长,邻长、里长、党长作为基层领导,要负责检查户口,催督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劝课农桑,推行均田令。

均田制是北魏经济调整的核心内容。均田制得以推行的重大背景在于, 社会长期战乱之后,土地荒芜,人口流失,政府企图鼓励人口和土地重新结合,发展生产,并将其直接置于国家控制之下。按照均田令,凡成丁男子均可由政府授给露田 40 亩,妇女给 20 亩,土地休耕者可加倍授田。露田之外,

成丁男子还授给桑田 20 亩,不宜种桑的地区则给麻田 10 亩。奴婢与农民同样受露田,但不给桑田。还规定授田农民在老免(70 岁以上)或死后必须还田给国家,但桑田可以世代传袭。对于均田制的理解,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均田制是政府把全国土地依法令重新分配,一种观点认为,均田制的实施只局限在国家荒地和绝户田方面。从当时社会背景和中国历史传统来看,后一种观点更合情理,均田制通过法律形式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调整和限制,但是不可能真正否定土地私人占有制度。均田制的功绩在于使农民家庭能够获得一块土地来从事生产劳动,给农民家庭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自由。

与三长制、均田制相配套,北魏政府又颁布了新的租调制度,规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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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未成年者则减至 4 。新税制改变了过去按户

按户纳税办法,而实行按丁口征税,这与均田制计丁授田方法是一致的。 均田制、租调制的改革,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农民经济得到恢复,北

魏国家财政收入也大有增加。北魏灭亡后,东魏、北齐、北周等政权都继续推行了均田制,直至隋唐。均田制从太和九年(公元 485 年)北魏颁布均田

令算起,一直持续了将近 300 年之久,直至唐中叶才最后消逝,这充分说明均田制比较切合社会实际,是恢复和发展农民家庭经济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