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

两汉时期已有规模庞大的财政体制,因而其国力强盛、向外发展也就不乏基础。作为两汉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税收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对中国古代经济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租是针对两汉农业生产和农民征收的田赋。税率一般是十五税一,也有三十税一,按耕地的收获量计量征取实物。算赋、口赋是人头税,算赋是对15 岁至 56 岁的成年男女征纳,每人 120 钱,口赋是对 7 岁以上的幼年儿童

征纳,每人交 23 钱。汉代税制有重赋轻租之特色,赋的收入数额是租的一两倍,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田租、算赋和口赋之外,汉代编户齐民还要服徭役或交代役钱,即力役之征。汉律规定,凡 23 岁至 56 岁

的成年男子,除一生中要服 2 年兵役之外,还得每人每年在郡县服役 1 月, 若不愿服役或身体有残疾,则按规定交纳代役钱三百,即为更赋。更赋类近于人头税,且每年必征,数额不在算赋之下。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两汉税收中,按人口征纳的赋税要比按田亩征收的赋税重要。除田租外,两汉其它赋税一般都以货币交纳,所以两汉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是钱币而非实物,这称得上两汉财政收入的一大特色,也反映出货币经济的发达。

为了保证税收的完纳,汉朝政府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中央有大司农掌管钱谷币帛,还有专门的赋税机构“算府”。基层设有“循算使者”、“啬夫”、“乡佐”等职,专门执掌赋税的征收。每年纳税都有规定好的时间,按时开征,并且要验核各家的人口、资产,严防偷漏。现存汉简中就有征收算赋的簿记文书,登录内容详尽具体,足以说明汉代税收体系的发达。

从基层征收上来的赋税,由各郡国管理汇总,再向中央上调或申报。郡国设有管理财政、赋税的专门官员,叫上计吏,负责向中央申报财赋情况, 这种上计制度确保了中央政府对财政和税收的有力控制。

① 《汉书·王嘉传》,《太平御览》卷 62731,恒谭《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