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早期的土地制度

罗马从王政时代开始便经历着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缓慢瓦解过程。但由于罗马公社表现为一个城邦,一个城市国家,因而这种公社所有制便具有公社

——国家所有制的性质,主要的耕地、草地、森林、牧场都是属于国家的。王政时代的罗马公社原是包括尚未分化的贵族、平民氏族在内的全体成员的组织。贵族与平民是罗马公社中的两个等级,关于这两个等级的差别,很可能源于贵族是处于父权制时期的氏族,平民是保留着母权制残余的氏族。二者的土地占有制度是不同的:在贵族中长期保存着氏族的继承法,这种继承法要求死者的财产留在氏族之内,贵族家族只有 2 犹格(等于半公顷)附属于庄园的土地及果园、菜园算是私人财产,可以继承,至于耕地及一般用地

(草地、牧场等等)则是公社全体的财产,个别家族对这些土地只有占有权, 而没有私有权;平民则对土地已有了私有权,他们从国家分得自己需要的土地,作为绝对私产,拥有转卖的权利。但在驱逐伊达拉里亚人的过程中,贵族独占了共和国的政权,罗马公社便把平民排除在外,成为与平民对立的闭关自守的团体。共和国早期,社会分化进一步发展,贵族阶级享有了经济上、政治上的特权,平民则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处于无权地位。

随着罗马在意大利统治的扩大,国有土地增加了,这成了私有地产发展的主要源泉。贵族可以在“领有”的名义下,占用大片国有土地,平民却不能随便取得国有土地,当时罗马正在进行连年的对外战争,平民因出征打仗, 没有时间经营自己的小块土地,同时连年的战争也加重了平民的捐税与兵役负担,加上战争对乡村经济的破坏,以及天灾人祸等等,往往造成平民小农负债累累,家破人亡。平民作为主力军参加了对外的战争,而从战争中获得的国有土地却被贵族占有,平民自己不但不能占有国有土地,而且又常面临债务威胁。这就使得贵族与平民之间矛盾激化,土地与债务问题成为共和国早期贵族、平民之间斗争的重要内容。经过平民的斗争,在李锡尼·绥克斯图法的时代,他们也有了占有国有土地的权利,并且在公元前 367 年通过了著名的李锡尼·绥克斯图法,限制贵族的占田数量,规定:占有公共土地的最高额不得超过 500 犹格,在公有地牧场上放牧大牲畜不得超过 100 头,小

牲畜不得超过 500 头。

这样,到公元前 4 世纪后半期的时候,罗马便建立起了这样一种土地占

有制度:当对外战争胜利,获得大片土地之时,监察官便用特别的命令把申请者召来分配他们所需要的土地。这样的土地称为“领地”,领地的主人称为“领主”,领主对这种土地不是所有者而是使用者,必须向国家缴纳由监察官规定的一种类似地租的费用。实际上只有富人(贵族及平民中的上层) 才可能真正享有占有土地的权利。贫穷的公民可以分到小块土地(约 2—7 犹格),这种小块土地在法律上算是他们的绝对私产而且不向国家缴纳任何租税。这种土地的分给被称为“配与”。于是在共和国早期,罗马存在着大量的平民的小块土地占有,同时也有贵族及平民上层的较大的土地占有。

国有土地的占用引起了许多营私舞弊行为:第一,富人们占有了过多的土地。虽然在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中对占用公有地的最高数额作出了限制, 但实际上并没有人遵守它。这项法律的发起人之一李锡尼本人就曾因规避他自己制定的法律而被处以 1 万斤铜的罚金。第二,领主们倾向于把占用的土地看作自己的私产,要想监督他们在死后土地交还给国家是非常困难的。到公元前 2 世纪时,占用的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之间的差别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

国有土地的占用制度是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前提,它的主要来源就是从其他意大利人那里侵略剥夺来的领土(这种领土如前所述,部分变成了国有土地,部分出售,部分用配与的方法加以分配)。小土地的存在也便利了土地集中的过程:它们的主人常常因为陷入了债务,最终不得不把它们卖掉。从另一方面说,配与土地之不足也使得农民不得不租种富有邻人的土地。在早期,这种情况与其说是带有后来所理解的地租的性质,不如说只是以保护关系为基础的对土地的临时的和有条件的使用。

但是尽管存在着大地产形成的所有这些前提和某些有利条件,罗马共和国早期的大部分时间里,大土地所有制并未彻底形成。在公元前 4 世纪的时候,罗马还是小土地占有制为主的国家,甚至在统治阶级成员中间,也还是小领有者占有优势,这些人是亲自或借仆人之手来耕种自己的小块土地的。奴隶劳动虽然存在但数量并不多,奴隶制度在早期的罗马还处于不发达的状态,为主人耕种土地的奴隶比主人的食客要少得多。至于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以及领主本人利用奴隶和雇佣工人来耕种自己的土地,葡萄园、橄榄园的集中经营制度的出现,则是随着罗马向海外的大规模扩张以及由此引起的剧烈社会变动而出现的,这已经到公元前 2 世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