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和奴隶制的变化

  1. 土地制度的变化

早期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是帝国中最大的地主,他手中的土地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抄没或通过继承而得来的。在帝国各地还有大片国有土地。但就全帝国而言,1 世纪还是以中小农庄为主。这主要是因为大批退伍军人分领了没收的田地,造成了中等规模和小规模的田庄增加,在埃及就有大量的属于罗马退役军人的田庄。早期帝国时期土地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现象就是大地产的出现和发展。从公元 1 世纪起,“整个帝国有一个土地集中于少数业主手中的总趋势”①。地产逐渐集中于少数富豪手中,无论在意大利或在外省, 土地都在集中,尤以阿非利加为甚。奥古斯都时期,特别是在克劳狄和尼禄时期,埃及出现了许多大地产,其中大多数是皇帝的赠礼。不论在意大利还是在外省,大地产都在以很快的速度发展,数量越来越多,地产越来越大, 而且逐步兼并了中等规模的农庄和自耕的小块田地。在高卢,地产为少数所有主集中占有。在尼禄时代的非洲,大地产遍布全境,据老普林尼估计,有 6 个人占有非洲省全部可耕地的半数,到了公元 2 世纪,大地产进一步发展, 甚至比以前的规模更大,其所侵害的对象不仅是农民,也包括城市工商业者。他们的土地被官僚和富豪们的大地产所吞并。同时,公地也开始成为大地产掠夺的对象。早期帝国的皇帝们看到大地产的发展对其统治不利,也想阻止大地产的发展,如克劳狄、尼禄、弗拉维极力把私有者非法占有的公地收归国家,并分成小块卖给无土地的农民,有时是直接纳入皇帝手中。但所有这些措施均无成效,经济的力量超过政府的努力。因此,从公元 2 世纪起,大地产制成为地中海地区重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些大地产的经营管理可以从贺拉斯的一处田庄中得到证明。贺拉斯在萨宾有一处田庄,这个田庄的一

① [美]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册,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版,第 488 页。

部分是一个标准的农庄。由业主使用 8 个奴隶来经营,另一部分是 5 段地,

分佃给 5 家佃户。这些佃户原来可能是业主,并可能就是这段地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