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封建依附关系的演化

两汉时期,全国人口都被编籍归郡县管辖,人身关系比较简单,即自由民和奴隶(不自由民),非此即彼,没有多重的、等级的关系。当然阶级和地位的差别在实际中确实存在,但至少从法律和户籍上看,两汉编户齐民在人身上自由平等,即使是豪民地主的佃户也是如此,佃户出卖劳力,而人身未受豪民地主之控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动者身份、地位发生很大变化,除自耕农以编户齐民形式保持自由民身份外,佃农成了豪强大族的私属,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受国家控制,这种封建依附关系的加深、自由民向依附农民的转化,构成了这一时期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的依附农民有客、奴客、部曲等多种称呼,其形成途径也是多样的。

客,本义是宾客,并没有身份低贱的意味。战国秦汉以来,世家贵族多爱招致士人,称为宾客。西汉王侯公卿所养宾客不少,汉初淮南王养宾客数

千人,武帝时大臣主父偃也有客数千人,这些客都是文人谋士之属,也有从军打仗的勇猛之人,并不从事农业劳动。东汉时期,宾客地位渐趋降低,主客关系有了新的变化。东汉后期,豪强拥有的客越来越多,客的依附性愈来愈强,且与大土地所有制联系在一起。《三国志·糜竺传》言糜竺曾送给刘备“奴客二千”以助军资,奴客连用说明两者之间区别不甚清楚,而糜竺本人有“僮客万人”,很难设想全都不事生产。建安元年(公元 196 年)曹操在北方实行屯田制,屯田农民也称屯田客、租牛客户,屯田农民不受郡县管理,不承担国家租调徭役,形同国家的私客。曹魏后期,政府把租牛客户赐给公卿大臣,这意味着屯田客成了大地主的私家田客,更重要的意义在于: 政府主动赐客给大地主,表明了政府正式接受了客的依附性身份这种现实, 承认客是豪族的人,免除他们对国家的负担。东吴更是将其屯田户大量地赐给豪族强宗,史载孙权为褒奖功臣,多次将屯田客赐给吕蒙、陈武等大将。这些事实说明,至三国时期,客作为一种封建依附身份的劳动者不与国家发生直接关系的现实已被国家政权正式承认。

西晋统一全国后,颁行了占田制和户调式,规定官员各以品级高卑来占有田地和荫庇佃客,第一品者可占田 50 顷,第二品者占田 45 顷,数各有差,

直到第九品官占田 10 顷。所占有的客,六品以上者为 3 人,第七至第八品为

2 人,第九品是 1 人。占田制一方面承认私客的存在,一方面企图对其人数加以限制,不使大地主经济发展过快,实际反映了国家和这些豪族强宗之间经济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贯穿了魏晋南北朝的全部历史,而世家大族利用各种特权和手段去荫庇佃客,政府法令全然无效,这种士族社会压倒国家权威的事情屡屡有之。

北朝客的数量也很多,《魏书·食货志》称,北魏初年,“民多荫附, 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

东晋南朝法律规定,客注主人家籍,在国家户籍中不予登记。当时人对客的看法,因为受奴婢身份之影响,往往将客与奴混同起来,以为都是不自由人。客的实际地位在自由民与奴隶之间,客要取得自由,须要通过自赎或经主人放遣。东晋南朝是以门阀贵族为主导的身份性社会,社会上有各种身份的划分,有良贱之分、士庶之分和奴客之分,但当时比较显著的是自由民之中的士族和庶族之分、自由民和非自由民的良贱之分,奴、客的区分并不受重视,均视为低贱之人。

部曲也是当时的封建依附劳动者。部曲的本义是部队或兵,东汉末年起各地豪族强宗所率以起事的人众,亦常称为部曲。《三国志·魏志·李典传》称,三国官渡之战时,李典率领宗族、部曲 3 千余家、1 万 3 千余口投奔曹操。吴国军事制度中,有将领世袭领兵的传统,上代故去,其所领兵卒传给下代,实际上成了私家武装,也是部曲。《三国志·魏志·邓艾传》称,孙权死后,东吴不稳,“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建命”。

南北朝时期,部曲形式继续发展,南方、北方都有部曲这种私家武装的大量存在。部曲的特征是兵农结合,战时随主人打仗,平时耕田种地,服事供职。从这可看出,部曲是与豪强大族的封闭性社会经济情况相一致的。

部曲也是半自由人,在主人家注籍,和客基本相同。他们必须世代依附主人,到唐代法律还规定“奴婢部曲,身系于主”①。

① 《唐律疏义》卷十七,《疏义·答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