笈多王朝及其后—公元 4 到 7 世纪的社会经济(1)封建制的形成

笈多帝国是印度进入封建制时代的第一个大帝国,这时期封建生产关系

已取代奴隶制成为社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成分,其标志是封建主已成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在当时社会的主要经济部门——农业方面,从事农业的劳动者已是雇农、自由佃农和依附农民。法显的《佛国记》明确提到,“唯耕王地者,乃输地利,欲去便去,欲住便住”。这就是说耕种国王土地的人交纳地租,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又据《布里哈斯帕蒂法典》〈大约编于公元300—500 年间〉规定,“一个人租了土地,就应当播种和守护它,并在适当的时候割取收获,如果他不能这样作,就应被迫向主人赔偿收成的通常价值”。这些人显然是雇农或自由佃农。雇佣的耕种者有两种类型,报酬不同, 一种是从主人那里取得衣食的,可得收成的五分之一;自备衣食的,则得收成的三分之一,他们即雇工和佃农,与主人的关系不是主奴关系。依附农民是固着于土地而不能随便离开的,在《佛国记》中被称为“民户”,他们与土地牲畜等一道被转赠。如在中天竺,“诸国王、长者、居士为众僧起精舍供养,供给田宅、园圃、民户、牛犊、铁券书录,后王相传,无敢废者。” 公元 3 世纪帕拉瓦的铭文中也有赠送婆罗门的土地及依附土地的佃农的记

载,手工业方面同样排除了奴隶。根据公元 100—400 年编成的《那罗陀法典》,奴隶只能从事不洁净的工作,如打扫门户、厕所、道路、清理垃圾、收拾剩饭、粪便。生产劳动是洁净的,就由学徒、学生、技师与师傅担任。这四个等级的劳动者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是 1∶2∶3∶4。学徒和学生除拜师学艺外,还应对师傅及其妻子殷勤伺候。在规定期限以前,即使学完了所授课业,仍要留在主人家里,其劳动收益均归主人。他们能够学到手艺,结业以后又能独立经营,故与奴隶不同。

土地所有制也有了变化,赐地与封建食邑逐渐变为世袭的私有土地。笈多王朝时期,随着印度教的复兴及其从此成为印度最主要宗教,对婆罗门和神庙的赐地大增,出现了不少婆罗门村庄和神庙地产。婆罗门赐地在孔雀王朝时期可能就有了,但是那时婆罗门得到的可能只是部分土地税而没有其它权利。笈多时期的赐地文书则明文规定,政府放弃行政管理权,以及包括森

林、牧场和矿藏在内的地上地下的全部资源,政府还往往放弃司法权。政府赐给婆罗门的土地往往是荒地,婆罗门自己不会种,就要想办法把当地的游牧和狩猎部落转化为农业耕作者。

一向依靠工商业者的施舍为生的佛教寺院,这时也顺应潮流置下大量地产。那烂陀寺是一个重要的学术和教育机构,经常供养上万的主客僧人。当玄奘在那里治学时〈公元 629—645 年〉,该寺由国王赐给的 100 个村庄供养,

每村 200 户人家。几十年后,义净到印度时〈公元 671—695 年〉,那烂陀寺

的地产已扩展到 200 个村庄。由于这类赠地是宗教性的,即使政权更换了, 新的统治者除非是极端反佛者,也不大敢收回,免得造孽。为了积德,他们也要赠地。这样,寺院的地产很快就多了起来。这时的佛教虽然已在印度开始走下坡路,王室的这类保护措施却使其机构得以巩固。

土地的分封从宗教机构和个人开始,逐渐扩展到国家官吏。这一时期, 俸禄有时不是以现金而是以授地来支付。玄奘在他的印度报道中特别提到这一点:“王田之内,大分为四:一充国用祭祀粢盛;二以封辅佑宰臣;三赏聪睿硕学高才;四树福田,给诸并道”。就是在王室直接的领地里,供日常开销的部分只有四分之一左右,其它则用于分封官员,赏赐宗教机构,以及奖励学术文化。王室直接领地之外是封建藩臣。

各种形式的封地占有者,不管是军事藩臣。国家封臣,还是宗教机构, 他们对土地的权力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强。这些封建主有权使用劳役,因为封地上的居民往往免向国家服徭役,转而为封建领主效劳,赐地封地往往以村庄为单位,土地上的耕作者和手工业主自然随土地转到封建领主的控制之下。

综上所述,在笈多王朝统治时期内,封建主与依附农民阶级的关系已经形成,封建主又取得政治上的统治权,这就开始了印度的封建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