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内容很广泛,它涉及到承运人、托运人以及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等关系人的责任和利益,因此,我们应当了解和研究提单的有关内容。
提单的内容包括正面的记载和背面的条款。正面的内容,除印忧的契约文字外,还有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填写的事项。背面的内容,主要是印就的运输条款。
提单正面的内容,可概括为三部分:
- 托运人填写的部分
托运人填写的事项包括:船名、船籍、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及收货人名称、被通知人名称及地址、货物名称、包装、标志、件数、重量和体积等。
-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的关于运费的部分
承运人除写明运费金额外,最主要的是要注明运费是预付还是货到目的地后支付。
-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印刷体的契约文字,作为收到货物的凭证。同时,注明提单签发地点、签发提单正本的份数及签发日期等项内容。在提单的背面,一般都有印就的运输条款,作为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之
间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提单中的运输条款,起初是由船方自行规定的。后来由于船方在提单中规定越来越多的免责条款,使货方的利益失去保障,并降低了提单作为物权证件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愿凭提单议付货款,保险公司也不愿承保海洋运输险, 结果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为了缓和船方与货方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尖税矛盾,并使航运业继续发展,各国航运企业家在
国际法律协会的协助下,于 1921 年在海牙集会,并拟订了《海牙规则草案》。
1924 年秋欧美各主要航运国家又在布鲁塞尔开会正式签署了《海牙规则》
(Hague Rules),其全称是《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国际公约》
(lnternationaIConventionfor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此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制订提单时,一般都以《海牙规则》的条款为依据,所以各国提单的内容大体相同。
由于《海牙规则》的内容,在许多方面是明显地偏袒船方的利益,所以仍然遭受货方的反对,特别是一些航运业不发达的国家,对它的不满和反对更为强烈。因此,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对《海牙规则》进行全面的实质性的修改,1978 年 3 月,78 个国家的全权代表在汉堡开会井通过了《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arrier ofGoods by Sea, 1978),简称《汉堡规则》,并规定该规则在第 20 个国家提交本国政府批准后生效。
为了适应我国发展远洋运输业务的需要,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也采用了自制的提单,该提单除正面内容外,在其背面也有印就的运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