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1. 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 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