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1.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1. 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2.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