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1nsurance Documentation)既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契约的证明,它具体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被保险货物因承保的危险而发生灭失或损害时,保险单证是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前已述及,如果被保险货物的权利发生转移,则承保该项利益的保险单经被保险人背书后,即随同被保险货物权利的转移而自动转让给受让人。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所出立的保险单,可以由国外买方随同该批货物权利同时转比给受让人。

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习惯使用的保险单证,主要有以下儿种: 1.保险单(InsurancePo1icy)

保险单是保险人已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俗称“大保单”,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契约的证明。就国际贸易海上保险而言,这种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通常是承保一个指定航程内某一批货物发生的危险。在保险单中除载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运输工具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保险金额及偿付地点等项目外,并附有有关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目前,我国按 C.I.F.条件出口的货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均可出立这种保险单。

  1.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它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发运的货物所出立的保险 单。在预约保险单内,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结算办理等。凡属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一经启运,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所列条件保险,保险人可不再签发每批货物的保险单。但被保险人应在获悉每批货物启运时立即以启运通知书或

其他书面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地点、开航日期等情况通知保险人。

这种预约保险单,在我国仅适用于以 F.O.B.或 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的保险业务。

  1. 保险凭证(Certificate oflnsurance)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对货物已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俗称“小保单”, 是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仅载明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及数量、船名、航程、开航日期、险别、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必要的项目,而对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则不予载明,仍以正式保险单详细的保险条款为准。在使用上,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1.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它是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证。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

保险和理赔代理人名称和地址以及保险编号加注在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明。至于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明者为准。所以叫做发票与保险单相结合的联合凭证。

目前,这种联合凭证仅适用于承保对港澳地区的部分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