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证

信用证开到后,应对信用证内容逐项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必须与合同内容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在实际业务中,有时由于国外商人(或开证银行)工作上的疏忽差错,或因来证地区不同,信用证另有特殊规定;或因国外商人对我国政策不了解,以致信用证所列内容与合同不符,甚至会有同我国政策相违背的条款。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做好审证工作,以保证及时装船, 安全结汇。

审证时,遇到有关政策性的问题,因对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有不同的掌握原则,应先与中国银行共同研究,根据我国的方针政策, 区别问题的性质,决定统一的对外措施,以使银贸步调一致。如果属于品质、数量、金额、交货期、港口等交易条件的不符,责任在对方的,不能力我方接受时,应即要求国外修改。有时由于舱位及备货发生变化等原因不能按期装运,责任在我方的,也应及时商请对方改证,并在收到对方的修改书后, 才能安排装运交货。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一张信用证中的问题,应尽可能一次提出修改,不应一次只修改一项,造成多次修改的现象,改证过多也会引起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经济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