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联运
凡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输任务,无需发、收货人参加,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International Railway Transportation)。我国从 1951 年 4 月至 1953
年 12 月参加了中苏铁路货物联运。从 1954 年 1 月起参加了由中国、朝鲜、罗马尼亚、阿尔已尼亚、保加利亚、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蒙古、越南和苏联共 12 个国家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在欧洲,南斯拉夫、土耳其、希腊、奥地利、芬兰、西德、法国、英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瑞士、挪威、葡萄牙、西班牙、丹麦和卢森堡等国签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此外,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这些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也参加了《国际货约》,这就为国际间的铁路联运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它使参加《国际货协》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可以通过铁路转送至参加《国际货约》国家。
参加国际铁路联运国家的铁路轨距,有的相同,有的则不同。国际上一般有三种不同的轨距。我国和朝鲜、东欧、西欧、南欧各国为准轨(轨距为1435 毫米)。独联体、蒙古、芬兰等国家为宽轨(轨距为 1524 毫米)。也
有个别国家为窄轨(轨距为 1000 毫米),如越南的铁路原来多为窄轨。在铁路轨距相同的国家间办理货物交接时,货年在国境站可采用原车相互过轨的办法;如交接铁路的轨距不同,则两国铁路货车就得在国境交接站办理换装作业或更换货车的轮对。
开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对于简化货运手续、加速货物流转、降低运杂费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凡参加《国际货协》国家的进出口货物,从发货国家的始发站(即起点站)到收货国家的终到站(即终点站),不论中途经过若干个国家,只要在始发站按国际联运要求办妥托运手续,有关国家的铁路即负责将这批货物一直运到最终到站并交给收货人。在运送全程中的一切业务及行政手续(如在国境交接站的换装、交接和转发手续等),概由有关铁路负责办理,发货人或收货人自己毋须在国境交接站设立机构来办理交接转运等手续。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所使用的运单和运单副本,是铁路与货主间缔结的运送契约。在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和付清他所负担的一切费用后,始发站在运
单和运单副本上加盖发站日期戳记,证明货物业己承运,则运送契约即告缔结。
运单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至终到站全程附送,最后交给收货人。运单既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运单副本在铁路加盖戳记证明货物的承运和承运日期后,发还发货人。按照我国同参加《国际货协》各国所签订的贸易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运单副本是卖方通过有关银行向买方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之一。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的运送,可分为慢运和快运两种。发货人托运货物时, 除买方要求按快运运送的货物外,一般应按慢运办理。在运单和运单副本正面及背面的上边与下边,如加印了 1 厘米宽的红线,则表明系快运货物使用的运单和运单副本。慢运货物则使用不加红线的运单和运单副本。运单和运单副本中所记载的事项,要求填写清楚,一般不许修改。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的运送费用,按《国际货协》规定,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发送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在始发站由发货人支付。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在终到站由收货人支付。过境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价规”) 的规定计算,由发货人向始发站,或者收货人向终到站支付。
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止,应对货物运到逾期和货物中途灭失和毁损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货物逾期到达,铁路应按有关规定向收货人支付逾期罚款。如货物品质因中途毁损或腐坏,以致部分或全部陷于不能按原用途使用的程度时,收货人可以拒绝领取货物。铁路对货物中途发生部分或全部灭失或损毁的情节,应及时编造商务记录,并抄送给收货人。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终到站铁路要求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