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 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卖方发货后根据发票金额开立汇票,委托银行或其他途径向买方收款。在国际贸易中,托收一般是通过银行进行,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是银行托收。
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根据发票金额主动开立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行 Colleciion Bank), 由银行根据卖方填写的委托申请书规定的条件,通过其国外代理行(Foteign Agent Bank)(或往来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 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一般使用在合同尾数、佣金、样品费等款项的收取,不是主要方式。国际贸易的货款托收一般是应用跟单托收。托收方式根据代收行向进口方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
- 付款交单(Docun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 D/P)。是指委托人(Principal 卖方)在托收时指示托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交出单据。在这种方式下,买方只有按照规定付款,才能取得装运单据,转售或领取货物。
付款交单还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即期付款交单(D/PSight)是指由卖方开具即期汇票,银行向买方提示, 买方见票后即需付款,并在付清货款时领取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 Sight 或 After Date)是指卖方开具的是远期汇票,通过代收行向买方提示,由买方承兑,待汇票到期时付款赎单。上述说明,不论是即期付款交单或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入都必须在付
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售货物。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 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仍不失为对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 他可以不必在到货之前,就提前付款而积压资金。但是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则买方在没有付清货款以前,仍然无法取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 买方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提前付款赎单,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一般可因提前付款而享受一定的现金折扣, 即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定付款日之间的利息。另一种做法,也是更常见的做法,就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向银行借单,于汇票到期时才付清货款。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
所谓信托收据是买方向银行出具的,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Trustee) 身份代银行保管货物,承认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银行有权随时收回货物, 并承诺货物出售后所得货款应交给银行的一种书面文件。凭信托收据借单是资本主义银行给予其客户的一种常见的通融办法。通过这个办法,买方即可在付款之前取得并转售货物,然后用转售所得的货款付清卖方的汇票。也就是说,可以完全不必动用自身的资金就赚得利润。正因为如此,所以在资本主义国家,远期付款交单经常伴有凭信托收据借单的做法。
按照资本主义国家的解释,代收行在凭信托收据把装运单据借给买方之后,就必须向卖方(即托收的委托人)负汇票到期承付货款的责任。但如系委托人(卖方)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银行则对货款不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就和承兑交单差不多。
-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 D/A)。是指卖方交单是以买方承兑汇票作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即可从代收行取得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由于只有远期汇票才需承兑,所以承兑交革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此外,目前,西方国家的托收业务中,不使用汇票,单凭发票和装运单据收款的做法已日见增多,这是一种值得注意的动向。
- 托收的性质及风险
从上述各种托收的做法,不难看出,在进行一笔托收业务时,至少要有四个关系人,即委托人(卖方)、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地银行)和付款人(买方)。
委托人和托收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的内容及双方的责任范围都体现在委托人填写的托收申请书中。托收银行接受托收申请书后,就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之间通常订有代理合同,规定双方委托代办的范围和一般条款。至于每笔委托业务的具体事项,则根据托收行对代收行发出的托收委托书办理。
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付款人(通常为买方)向代收银行付款,并不是基于他与银行之间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而是出于他与出口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付款人如果拒付,代收行不能直接追偿,也不能以代收银行身份的名义对付款人提起诉讼,只能把拒付的情况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直接与付款人办理交涉。
以上各方当事人的关系说明,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是,银行只是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因此,它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不过问单据的真伪,如无特殊约定,也不对己到达目的地的货物负提取和看管的责任。由此可见,托收这种支付方式仍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无庸讳言,托收方式是有一定风险的,为了保证收汇的安全,使对外贸易企业能按时收回货款,在使用托收这种方式出口时,仍需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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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意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经营能力和信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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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根据各种商品的具体情况考虑,托收一般比较适用于市场价格相对平稳,品质比较稳定,交易金额不太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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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意了解进口国家的外汇管制规定,防止货到目的地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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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了解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根据是 1979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但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例如,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的银行对于托收的汇票,不论是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一律在货到后才提示付款或承兑。中东一些国家的银行,也有类似规定。这些都值得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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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加强核算,在使用远期托收时,应当根据国际上的习惯做法, 规定适当的利息,或适当提高出口价格,以弥补晚收汇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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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托收收款时,应该掌握按 C.I.F.条件签订合同,由我方
办理保险。以免货物途中发生损失或灭失,对方漏保,使我遭到损失。3.托收的合同条款内容
在买卖双方约定通过托收支付货款时,合同的支付条款必须订明托收的种类、付款期限、交单方式和买方承兑汇票的责任以及买卖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付款交单(D/P)条款
①即期付款交单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documentary draft(s)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②远期付款交单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予承
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TheBuv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s) drawn by these11ers at-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due pay-ment on lts maturity. The shi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 承兑交单(D/A)条款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见票时应即予承
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汇票后交革”(“The Buyre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s)drawnby the seller at-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due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d against acceptance of the draf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