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1. 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

  2. 在以下情况下,买方必须向卖方说明他从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得到的一切利益:

  1. 如果他必须归还货物或其中一部分;或者

  2. 如果他不可能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但他已宣告合同无效或已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