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装运和转船
- 分批装运
凡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叫做分批装运
(Partia1Shipment)。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在大宗货物交易时,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订立分批装运的条款。
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不同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为了避免发生争论,买卖双方在商订装运条件时, 如限一次装运完毕,即应明确规定不准分批装运的限制性条款;如需分批装运,则对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分批装运的数量,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买方一般都要求具体规定每批装运的数量。但卖方在货源无充分把握时,一般不愿作此规定,倘
若笼统地规定“某年某月底以前分批交清”,则卖方比较主动,因为他可以根据货源情况,灵活安排,但这对买方很不利,故买方一般不轻易接受。
此外,对一笔货物在短期内分若干批装运的条款,在船源无把握的情况下,不宜轻易接受,因为在规定期内,如无适当的两条以上的船只,就会影响这笔货物的全部装运。
当买卖合同规定有分批、定期、定量装运条款时,买卖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和信用证有关规定办理。否则,视为违约。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期内分期装货,其中任何一期末按期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 定。”
- 转船
当国际贸易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通过某中途港转运时,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订“允许转船”(Transhipment to be allowed)的条款。由于货物中途转船有可能发生损失,故买方一般不轻易接受货物转船的条款。不仅如此,买方有时还提出限制转船的条款。为了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因转船所造成的货物破损和节省转船费用,各进出口公司成交时,应多争取直达运输,或争取与香港有直达船的港口成交,对需经多次转船的交易,要权衡利弊,不宜轻易成交。
现将我国进出口合同中有关转船条款的规定,分别介绍和说明如下:
- 出口转船
凡我国出口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的港口,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 的条款,对虽有直达船而无固定船期或者每月或每两个月才有一航次的港
口,也应力争在合同中规定“允许转船”,以利装运。对某些成交量大的商品运往条件较差的港口时,应根据港口船舶吃水限度和派船的可能性,在合同中订明“充许转船及分批装运” ( Transhipment and /or 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的条款,同时对转船办法及转船费的负担问题,也应一并具体订明。但是,如果买方要求指定中转港、二程船公司和船名时,我们一般不宜接受这些条件,因为按照一般航运惯例,转船地点和转船办法一般都由承运人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决定,无须事先征得货主同意。
- 进口转船
凡买方派船装运的进口货物,采用直达运输抑或转船运输,取决于买方对船货的安排。有时我们进口国内急需物资,其数量很少,而且一时无适合的船舶装运,需要将货物运往某一港口转船运回国内,这种做法是必要的。因此,凡按 F.O.B.条件进口的商品,在合同和信用证中,不宜订上“不准转船”的条款,以免约束自己。
装运条款涉及的面很广,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一些与装运有关的其他附带条款,如指定航线或船舶、限制运抵目的港和指定装船部位等条款。对这些条款应当具体分析,权衡利弊。如指定航线、船舶和装船部位等条款,
违反一般国际航运习惯,因此,我们不应接受这类条款。至于限期运抵目的港这种条款,由于涉及到合同性质问题,应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作出适当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