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1.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1.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 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2.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