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