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1.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

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1.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