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

由于有些商品不适于采取独家代理方式,或者对于代理商的经营能力还需要进行考察,卖方可以采取一般代理方式(Agency)。一般代理是指除代理商不享有独家代理的专营权利外,其他内容和独家代理基本相同。有人称之为“佣金代理人”(Commission Agent),除个别情况者外,一般代理与卖主之间的关系是做一笔交易说一笔交易,并不需要双方签订代理协议。卖主在同一地区和同一时期内,可以选定一家或几家客户作为一般代理人,按其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付给一定百分比的佣金,卖主可以直接与其他买主成交,无须另给代理商佣金。按惯例,代理人不得自己购进协议货物谋利;但有的代理有时也为自己购进所代理的商品。在此情况下,只要委托人同意, 对其为自己购进之交易商品仍付给佣金。

需要指出的是,“代理”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习惯做法,对“代理”的概念,各国的解释不尽相同,故与各国客户签订代理协议时应慎重。就我国来说,对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取决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协

议。因此,为了更好地运用代理这一贸易方式,我们还应对国外在法律和商业习惯上有关代理商方面的法规和惯例有所了解。虽然,这些所谓法规和惯例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或商业道德所确立的,但是我们在处理有关对外贸易代理协议的纠纷时,也可以适当地有原则地加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