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商品品质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种类繁多,品质千差万别,因此,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也有繁有简,须根据具体商品的特性和不同用途而定,不可能千篇一律, 一成不变。一般地说,在商订品质条款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贯彻“平等互利”和“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的原则在订定商品的品质条款时,应体现平等互利的精神,防止订立只对单方
面有利的片面条款。如由于某些农副产品的实际交货品质和合同规定难免会出现一些差异,为了照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可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在一定幅度内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同时根据实交货物的品质状况,按规定比例给予增价或减价。
有的合同除规定增减价幅度外,还进一步规定,如果实交货物的品质低于合同允许的幅度,买方即有权拒收货物。这对于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维护买方的正当权益,都是必要的。
增减价条款一般只应用于对价格有重要影响,且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指标。对于次要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指标,就不适用。
在工业品的合同中,有时对一些品质指标,也规定有“品质公差”
(Tolerance)。由于这类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受科技水平或生产水平所限, 往往会有一些误差。这些误差有的是国际上所公认的,有的是经买卖双方所同意的。国际贸易中,卖方交货的品质只要在公差范围内,则免负品质责任。商品品质的公差是不计算增价或减价的。
通常,规定商品的品质规格时,还可使用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的办法。即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
- 规定范围
即对某项商品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如:湿度
(Moisture)5~10%。
- 规定极限
即对有些商品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规定极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 或 Max)和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 或Min)。例如:羊毛最少 98%(Wool 98%min-mum)。
- 规定上下差异
例如:羽绒含绒量 16%上下 1%(1%more or less) 2.要有生产观点,从实际出发
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既要照顾国外市场的消费习惯和水平, 又要符合我国的生产实际,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避免脱离实际。对于一些实际做不到的条款,不应接受。要注意的是,有时当市场发生对买方不利的变化时,也会造成市场索赔(Market Claim)。对于一些国外对品质要求较高的商品,应与生产部门协商,并取得同意后,才能接受。对于一些可以做到或可以进一步提高品质的商品,则不应把规格订得低于实际商品,以免给出口商品信誉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成交或价格,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但也不应单纯追求高价,盲目提高品质,以致浪费原材料,给生产部门带来困难, 甚至影响交货,造成损失。
对于进口商品的品质,也应从我国工农业生产建设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订高了,影响价格,未必符合需要:订低了,或是漏列一些主要项目, 将影响到货品质,影响使用,招致外汇损失,带来不利影响。
- 要有科学性和灵活性
在规定商品的品质条件时,应注意用词明确、具体,便于检验及分清责任,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笼统含糊字眼。避免由于用词不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扯皮。但也不要把品质要求订得过死,
绝对比,以免由于实际上做不到而造成交货上的困难。对某些商品,在规定其品质条件时要有一定的灵恬性。对一些项目的要求可订上“最高限度”或“最低要求”,或规定合理的品质机动幅度,以利于合同的执行。但精密度要求很高的商品,如精密仪器等,则属例外。
对于品质规格的项目,也不宜订得过多,过于烦琐,应该集中力量订好影响品质的重要指标。对于次要指标可以不订或少订,以免交货时由于某些次要指标不合格而使合同的执行受到影响。对于一些与品质无关的条件,则避免订入。
品质项目是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商品品质,所以在规定时要注意到各个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以免由于某一项目规定不合理而影响其他项目,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 要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在确定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时,应考虑商品的特性。有的商品宜于凭样品进行买卖,有些商品则宜于凭规格、等级、标准、商标、牌号或说明书进行买卖,不能随意滥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都有其特定的涵义,买卖双方也须按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凡是能够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时,则须在合同中对以何种为主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免引起争议。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凭样品与凭规格两种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宜混合使用。因为根据某些国家法律的解释,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则所交的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须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商品的品质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国际市场上,用户不仅要对商品的品质,而且还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这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 ISO9000 系列标准,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当前,许多国家都把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手段。采用ISO9000 系列标准,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素质,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品质。为了便于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按照 ISO9000 系列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评审,我国制定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并于 1992 年 3 月 1 日起试行。凡买卖合同约定和外国政府要求或我国规定应提供质量体系合格证书的生产企业的出口商品,商检局均凭该合格证书接受出口检验,这就有助于全面加强对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并有利于保证我国出口商品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
总之,由于商品的品质在交易中是个非常敏感的因素,许多争议都由它引起,它直接关系着国家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商品的品质不仅关系着交易的成败,还关系着交易双方的经济得失,与双方的利害关系甚为密切。因此, 我们一定要贯彻“重质先于重量”的原则,高度重视商品品质。出口商品检
验不合格的坚决不出口;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要及时索赔或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