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订舱、装运

按照 C.I.F.或 C.F.R.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租船、订舱工作应由卖方负责。我国进出口公司大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代为办理的。除了数量较大的货物需向国外租船外,一般都是由外运公司代为租订部分舱 位。订舱及装船的简单程序为:进出口公司根据国外来证和合同内有关运输条款,以及货物的性质、数量等向外运公司提出“订舱委托书”。外运公司

在收到委托书后,会同外轮代理公司,根据配载原则,结合船期、货物性质、货运数量、目的口岸等具体安排船只和舱位。经外轮代理公司安排好船只和舱位,并签发“装货单”(Shipping Order),命令船长装船。船方在装船后,由大副或船方其他负责人在“大副收据”(Mateis Receipt)即装货单的第二联上签字,交由发货人凭以向轮船公司(或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调换提单。进出口公司收到提单后,便向国外商人发出装船通知。

出口货物在装船前,还要办理报关、报验和投保手续。

凡是出口货物,都必须按照规定手续,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验放行后, 才能装船。

凡属国家规定的法定检验的商品和出口合同规定应由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井出具检验证明的商品,在装船前必须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取得有关检验证明。

凡属 CIF 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在装船前均须由卖方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