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经济信息化与科技发展体制

科技发展体制涉及到研究与开发资金来源,以及如何组织管理、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研究与开发。美国科技研究与开发基本采取的是政府负责国防、环境、保健等方面,其中主要是军事技术科研与开发资金的提供;经济领域里的研究与开发资金由企业提供,方式是由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发展,政府不作过多干预。有关军事技术的研究开发,由政府科研机构直接执行的也不

占多数,大部分经由与企业或科研单位签订合同或采购定货实现。在与日本的激烈竞争中,美国各界人士,相当一部分有代表性的意见认为美国科技领域中的某些类项优势的丧失或与日本差距的缩小,重要原因之一是日本政府与企业的密切关系和对企业的大力支持,使美国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地位,因而要求政府给予支持和协调。有迹象表明,美国政府对科技发展的干预和协调作用增强。克林顿政府科技政策的核心是要建立政府与工业企业的伙伴关系。1993 年 11 月,美国终于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结束了长期以来日本有科技厅,美国没有“科技厅”的议论,从此有了美国的“科技厅”。

但总的看,美国民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仍以企业为主体进行,仍主张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政府起协调作用。“信息高速公路”的官民一体开发方式,也仍旧是以企业为主体。美国政府对太平洋电话公司和有线电视公司合并事件的谨慎支持,也表明政府这一态度。企业是信息技术进步的主要资金来源和研究开发主体。不仅美国如此,日本及其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

企业作为信息技术等民用高技术研究与开发主体至少有这样几条优点:

  1. 由于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其研究开发最容易应用化、市场化,易于较快形成生产力;(2)企业承受市场压力,易于选择发展应用技术,减少开发成本,节约开发费用;(3)企业作为研究开发主体易于与同行业有效联合, 缩短研究开发周期,扩大研究开发成果:(4)企业作为研究开发主体,较易于实现企业生产、管理信息化目标,从而为经济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奠定基础等等。

由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企业没有成为民用科技研究与开发的主体。这表现在:(1)企业内部科技研究与开发力量差;(2)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没有成为产品销售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3)企业没有固定资产

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自主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在科技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投入和组织管理,并在一些尖端领域取得优秀成果。新技术开发区的兴起,培育了一批民营科技企业,显露出勃勃生机,使之成为科技生产一体化的新兴主体,如“四通”公司、北大方正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但总体上看,企业科技研究与开发费用占我国科研经费比例相当小,居主导地位的大型国有企业,还没有成为研究与开发主体,信息化程度也相当低。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之前,面临着种种制约:有限的农业基础;能源、交通的严重制约;沉重的人口压力;亟待改造的传统工业: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教育与发展的不相适应等。在这种状况下,政府难免顾此失彼。有限资金又要吃饭又要发展,科技虽然重要,但往往被更紧迫的问题挤在一边,“第一生产力”迟迟不能形成它的实际推动作用。此种情况下, 唯有企业成为研究与开发主体,贴近市场,缩短周期,较快形成生产力,增强国力,方能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与开发效率,步人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