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乡土地理的区域范围
解放以来编制的各个时期的中学地理教学大纲中,也都涉及到乡土地理的区域范围问题。如 1978 年由原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中曾指出:“乡土地理,一般包括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理和本县地理。”多年来,不少地区都使用过省乡土地理教材或县(市)乡土地理教材,在这一时期中,乡土
①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5 年。
② 《地理小事典》日本三省堂出版社,1985 年。
③ 《地理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 年。
地理教育中也获得了不少成效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但是,我国是一个幅员非常辽阔的国家,国土面积为 960 万平方公里,
几乎与整个欧洲 30 多个国家的面积总和相当。作为我国一级行政区的省和自
治区,其范围仍然十分广大,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面积达 160 多万平方公里,几乎占了全国面积的 1/6,新疆境内的绿洲农耕区、广袤的牧区和一望无垠的沙漠戈壁地区,自然景观迥然不同,地域差异非常明显,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和方向也各不相同。若把整个省或自治区作为乡土地理的“教学区域”,显然会使典型的乡土风貌淡化,同时,也不容易给学生以亲近的感觉和进行实地考察的实践活动条件。因此,在学校的地理教育中,尽管可以让学生多了解一些关于本省的地理概况,但是都把省或自治区作为乡土地理的区域范围,显然不太适宜。
在总结了以往乡土地理教育的经验之后,1986 年由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中学地理教学大纲》和 1987 年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地理教学大纲》中, 则规定了“乡土地理限于本县(市)地理”。
以县(市)为乡土地理教学的区域范围,可以使学生更深刻、更贴切地了解家乡,认识家乡,并在其范围内使教学过程具有进行实地考察活动的可能性,以有效地达到处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中乡土地理教学的基本目的。
的确,县和市这一级的行政区域具有非常鲜明的乡土特征,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我国设置县和市的悠久历史和我国人民的传统观念上得以印证。
我国设立县的建制,可以追溯到秦代。早在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统一
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后,就把全国划分为 36 个郡和约 800—
900 个县。我国目前近 2000 个县之中,有许多县治已具有上千年的悠久历史, 时间较短的至少也有几百年的历史。经历着如此漫长的历史年代,在县的范围内,不仅在自然环境方面具有一定区域特征,而且在经济与人文活动(包括风俗习惯、语言文化等)方面都形成了有相当历史基础的鲜明特点。
市的建制虽然始于民国初期,但是我国许多城市实际上自古以来早已形成,而且相当繁荣。历史记载,公元前 21 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朝的统治者在河南嵩山之南建立了阳城作为都城。考古挖掘表明在河南一带确有一些古城的废墟,证实至少在 3600 年前我国已建立城市。唐宋时期的长安、
开封的人口已达 100 万以上。城市一般占有相当有限的地域空间,但却集中了高度密集的人口和多种产业活动。任何一个城市自它形成起,就具有非常鲜明的“个性”,并突出地表现在经济活动和建筑风格等方面。
我国人民至今都习惯于以县或市作为自己的祖籍地。因此,乡土地理以县、市为基本的教学单元,无疑是符合我国的地理、历史条件及我国人民的传统观念的。